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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52:53  浏览:9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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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对本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总量控制和对本市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深化再就业工程,现就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以下简称“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等制订以下办法: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实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人数,缴纳管理基金。
二、管理基金的征收标准
(一)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范围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管理基金50元(不含原已按规定征收的各项费用,下同)。
(二)超比例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每人每月征收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三)本市建筑单位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以及经批准进入本市的成建制外地建筑单位,减半征收管理基金。
三、管理基金的征收办法
(一)管理基金按照现行外地劳动力管理体制分级征收,即:市属单位、中央和部队在沪单位由市劳动局征收;区、县属单位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由区、县劳动局征收;外商投资企业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外省市在沪单位按批准设立
权限,分别由市劳动局或区、县劳动局征收,其中外地进沪成建制建筑单位由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征收;其他无主管部门企业由市劳动局直接征收。
(二)凡经批准并在规定比例以内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单位申请,主管征收部门(市、区县劳动局,市建委所属管理部门)批准,可按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的方式,在起始月的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缴纳管理基金;超出比例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从使用之日开始10日之内,
根据规定的征收标准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地劳动力的,经查实,在10日内按规定征收标准,自应征收管理基金之日起一次性补缴,并限期清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逾期或欠缴管理基金的,按每逾期10天(含不满10天)加征5‰的滞纳金。
四、缴纳管理基金的财务开支
(一)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其缴纳的管理基金在1995年年度使用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超过额度的,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支。
(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缴纳的管理基金,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三)滞纳金不予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五、管理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总工会参加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也应成立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基金的相应机构。
(二)区县征收的管理基金中,50%上缴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其余50%留区、县。
(三)征收的管理基金,由市或区、县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建立专户,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市再就业工程。
六、管理基金的使用
(一)征收的管理基金作为再就业基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扶持就业愿望迫切的困难对象再就业和对外地劳动力进行培训、服务等。
(二)管理基金使用重点为:
1、对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兴办生产服务型组织,开办“三产”,组织生产自救,发展社区服务业等,在创办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2、对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岗或转业定向培训,进行资助;
3、对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4、对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进行帮助;
5、对培训外地劳动力,提高外地劳动力素质,给予资助。
(三)市级管理基金根据全市再就业工程的开展情况和区、县或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经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拨。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对管理基金的使用,应制订具体办法。
七、管理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主管征收部门应每季度一次将管理基金的征收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一次将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各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三)各级审计部门应每年一次对同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计部门可另行安排不定期的专项审计。
以上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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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
银发[1997]518号

1997-12-02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略)
  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
  为了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全面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现将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算的指导思想
  今年是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后,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独立经营的第一年。为了全面反映信用社一年来的业务、财务经营情况,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促进信用社风险防范和扭亏增盈工作的开展,今年会计决算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落实全国农村合作金融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制度管理,从紧从严核算财务收支;强化经营责任制考核,确保扭亏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真实、准确地反映全年信用社资产、负债和盈亏情况。
  二、关于决算准备工作的几项要求
  各地信用社在决算工作中,除了要按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清理逾期贷款、结算占款、过渡性资金,核对调整日常账务,盘点各项财产、现金、有价单证,核实财务收支等基础工作外,还要结合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完成清产核资的补课工作
  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1997]3号文件《关于开展城乡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国大部分农村信用社在今年进行了以核实资金为主要内容的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补课任务,各地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金改办)的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抓紧开展工作,力争年底前全部完成。对于在清产核资中,因信用社与农业银行产权界定不清而作为待界定的资产,信用社要完整保存好证明产权的账、据和相关文件等,以待日后作为解决产权纠纷的依据。
  (二)认真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核实工作
  目前,全国各地乡镇企业正在抓紧进行大规模的改制工作,为适应这一新的发展形势,信用社在决算前要重点做好乡镇企业信贷资金的清理工作,在全面核实的基础上,对改制中的乡镇企业债权债务的分割、转移和变更等都要及时参与,以确保信用社债权债务的重新落实,切实维护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在改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做好清收各项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工作。
  (三)建立股金登记制度,完善股金账户管理
  在今年开展的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中,清理和增扩股金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凡是已经完成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对清理后的股金都要按入股时间(分为1993年底前、1994年至1996年底、1997年至今),分类进行登记管理和分户核算,以便适应规范后不同类别的股金核算要求。还没有开展规范工作的信用社在决算前也要做好股金清理的前期工作,为全面增扩股金做好准备。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一)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由于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的体制,农金改办人员已调入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将对年初下发的农金改办[1997]45号《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地市以上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员工资费用等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在新的办法未下发之前,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对地市以上管理部门今年管理费的提取暂作如下规定:一是降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费的上缴比例,由上年的按辖内信用社营业收入的0.6‰改为按0.12‰上缴。二是省及省以下管理部门的管理费提留比例亦应降低,其具体计提标准仍由省农金改办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商定。三是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改向省农金改办缴纳管理费。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二)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
  信用社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农银发(1994)118号《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由于信用社是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机构,今后凡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总行对信用社应收、应付利息核算办法没有另做规定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和信用社不得随意更改和修订。
  鉴于今年存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信用社采取平均余额法计提应付利息时,各档次存款的执行利率应按实际加权利率(即调整前后加权平均利率)计算。
  (三)关于信用社所得税享受两档低税率照顾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和[1997]3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
  (四)关于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今年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
  (五)关于股金保息分红
  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仍按农银发(1993)251号《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3年底以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对1994年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六)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
  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在成本中列支。
  四、关于利润分配
  1997年度信用社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待处理历年亏损后的余额,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5%;
  (三)按5%10%的比例提取劳动分红;
  (四)按50%70%的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具体按资本比例(实收资本与股本金合计)进行分配,其中1993年底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本金,其保息分红合计不得超过股本金总额的20%。信用社集体资本金应分得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专户核算。
  (五)经上述分配后的剩余利润在未分配利润账户中反映。
  五、有关会计科目及账户设置
  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项目电报统计指标设置的需要,对农村信用社部分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进行如下调整:
  (一)新增下列会计科目
  表内科目:
  1114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1231 短期农户贷款
  12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33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户贷款
  1242 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43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1 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 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 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4 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1261 逾期农户贷款
  126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63 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1271 呆滞农户贷款
  1272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73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1 呆账农户贷款
  1282 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 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1290 待处理抵贷资产
  1422 入股联社资金
  2012 财政性存款
  表外科目:
  102 有价单证
  104 已兑付有价证券
  105 代保管有价值品
  106 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二)取消下列会计科目
  1231 短期农业贷款
  1232 短期乡镇企业贷款
  1241 中长期农业贷款
  1242 中长期乡镇企业贷款
  1251 抵押农业贷款
  1252 抵押乡镇企业贷款
  1253 抵押其他贷款
  1271 逾期农业贷款
  1272 逾期乡镇企业贷款
  1274 呆滞农业贷款
  1275 呆滞乡镇企业贷款
  1277 呆账农业贷款
  1278 呆账乡镇企业贷款
  2322 联社存放款项
  (三)科目名称不变,科目代号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1233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34
  原1243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44
  原1273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64
  原1276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74
  原1279呆账其他贷款科目代号改为1284
  (四)科目代号不变,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改变
  原4621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名称改为4621省辖往来
  (五)科目名称及核算内容不变,科目代号改变
  原1261贴现科目代号改为1289
  (六)更改下列表外科目代号,核算内容不变
  将原102未发行有价证券科目代号改为103
  将原104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代号改为107
  将原105已核销贷款呆账科目代号改为108
  将原106低值易耗品科目代号改为109
  (七)损益类账户的调整
  1.增加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增设“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调剂资金利息收入”、“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增设“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
  (4)“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增设“拆入资金利息支出”、“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增设“其他费用”账户。
  2.取消下列账户
  (1)“5011利息收入”科目下“1.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和“2.乡镇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
  (2)“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4.拆出及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
  (3)“5221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下“3.拆入及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
  (4)“5111手续费收入”科目下“1.代理农业银行手续费”账户、“3.代理其他业务手续费”账户。
  (5)“5321营业费用”科目下“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
  以上会计科目和损益类账户的调整除“5321营业费用”科目“38.县联社各项费用”账户从文到之日起取消外,其他均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核算内容及使用方法详见附件。
  六、管理部门年终决算工作的要求
  (一)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后,县联社既承担对信用社的行政管理职责,本身又经营各项金融业务。为了适应这一变化,从今年开始,县联社财务管理和核算一律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县联社营业部作为内设机构,是县联社的附属会计核算单位,除了按规定做好各项决算工作外,年终决算日前,在按规定计提各项提留后,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上划联社财会科(股),由联社财会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决算。联社营业部在今年底前法人资格尚未取消的,可继续按法人单位独立办理年终决算工作。
  为了规范联社财务收支,剔除因代理信用社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而发生的虚收利息,联社在收到人民银行划付的准备金、备付金利息以及实际下拨给信用社时均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此外,联社(包括省、地)在转缴管理费时,也应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
  (二)为了强化地市以上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统筹的管理费、职工养老保险等资金的管理,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财会部门在年终前必须清理核实各项统筹资金。清查盘点归属农金改办管理的各项固定资产和财产,切实做到账账、账实、账款、账表、账据相符。年终决算时要按下发的“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进行认真填制,并逐级汇总上报。
  七、其他事宜
  (一)关于财务计划的调整。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7]20号文件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力争1997年亏损额比1996年下降50%,亏损面控制在30%以内”。为落实这一经营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年初下达的财务计划一律不作调整,各省要保证按计划圆满完成。对于少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信用社确实难以完成扭亏目标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各地、市之间进行计划调整。明年初,总行将对财务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划单列市由省级分行负责考核)。
  (二)1997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共计12种,其中主表4种,附表8种。与上年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决算说明书部分内容进行了变动;二是根据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需要,增加了三张决算报表附表,即“管理部门资金状况表”、“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和“管理部门固定资产状况表”。报表仍全部使用用微机程序上报,各地需要向基层印发手工报表,可参照微机报表格式进行印刷。
  (三)人民银行各级合作金融管理机构建立后,原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报表将不再直接上报总行,而改报各省分行。为了使报表上、下年度口径一致,各省在明年初汇总编制报表时,对计划单列市的报表应采取直接并表的方式进行。
  (四)1997年年终财务收支项目电报和1998年后三个季度的财务收支项目电报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计划单列市(深圳除外)全部纳入各省统一上报。
附件: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调整及使用说明
  (一)表内核算说明
  1114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应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1113“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中。
  1231短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1232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1233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短期贷款。
  1234短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村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以上1231、1232、1233、123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21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贷款”项目。
  1241中长期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1242中长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1243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中长期贷款。
  以上1241、1242、1243、124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34短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中长期贷款”项目。
  1251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户贷款。
  1252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抵押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质押农村商业、工业企业贷款。
  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质押贷款。
  以上1251、1252、1253、125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44中长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及一年以内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短期贷款”项目,一年以上的抵押质押贷款填列在“中长期贷款”项目。
  1261逾期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2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3逾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1264逾期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后在本科目核算。
  以上1261、1262、1263、126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54抵押质押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逾期贷款”项目。
  1271呆滞农户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2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3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4呆滞其他贷款
  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二年后在本科目核算。
  1271、1272、1273、127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64逾期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滞贷款”项目。
  1281呆账农户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户贷款。
  1282呆账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呆账农村工商业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4呆账其他贷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账的其他贷款。
  以上1281、1282、1283、1284四科目顺序排列在“1274呆滞其他贷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呆账贷款”项目。
  1290待处理抵贷资产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通过依法收贷或办理抵押、质押业务取得的以资抵贷的待处理资产。顺序排列在“1289贴现”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项目。
  1422入股联社资金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向县联社入股的资金。顺序排列在“1421长期投资”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长期投资”项目。
  2012财政性存款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吸收的行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财政性存款。顺序排列在“2011活期存款”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短期存款”项目。
  4621省辖往来
  本科目核算参加省级联行(包括人行、农行、其他银行、信用社自办省辖联行)的农村信用社与本辖区联行机构之间相互办理的款项划拨业务。本科目下根据管辖行规定设置二级科目。
  本科目顺序排列在“4612上年联行来账”科目之后。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借贷方余额轧差后的数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在“存放联行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填列在“联行存放款项”。
  (二)损益类所增账户核算说明
  1.“农户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2.“农业经济组织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业经济组织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3.“农村工商业贷款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村工商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4.“调剂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资金调剂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5.“拆出资金利息收入”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拆借给除信用社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6.“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代理农行、人行或其他单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7.“拆入资金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因拆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
  8.“同业存放款利息支出”账户核算农村信用社支付的同业存放款项的利息。
  9.“其他费用”账户核算不属于营业费用各账户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开支。
  (三)表外科目核算说明
  102有价单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持有的国库券等印有固定票面金额的有价单证。本科目应按单证种类设立登记簿,以单证面额记账。
  104已兑付有价证券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兑付或代理兑付的国库券、债券、定额本票、股票以及有面额的储蓄存单等。应按已兑付的票面金额进行核算,按兑付的有价证券类别设置登记簿。
  105代保管有价值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代客户保管的有价值物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登记,按代保管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106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抵押或质押贷款时由借款人出具的用作抵押或质押的物品或有价单证。本科目应设登记簿逐笔详细登记,按借款单位(人)出具的有价证券票面金额、物品价格或估价金额进行核算。
  以上会计科目的调整,信用社应在年终决算日编制新旧会计科目余额结转表进行余额结转。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第267号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辽宁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执行;船舶的适用税额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
  第五条 下列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暂免期限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一)公共交通车船;
  (二)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第七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八条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第九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依法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船舶以及其他应税车辆(含不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代收代缴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免税证明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出具。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车船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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