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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4:34  浏览:92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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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办发〔2009〕19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娄底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环境,降低噪声和粉尘污染,节约资源,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使用水泥、骨料、外加剂等实施集中搅拌,以预拌形式通过运输车提供给建设工地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局负责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商务、公安、交通、环保、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第六条 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不得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资质等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营业范围经营。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和使用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向市建设局、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一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审查批准后,可以在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三)使用特种类型混凝土的。
第十二条 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需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混凝土报价按现行定额的集中搅拌混凝土相关子目计价,计入定额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参考市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指导价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的水泥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法定情况需要使用袋装水泥的,应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供需合同的约定供应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应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应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视同特种车辆进行管理。对预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运送混凝土途中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预拌混凝土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行车时间行驶,并采取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管道和河道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资质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的,由市建设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备案手续;
(二)经检查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责令其改正或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在建设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的或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运送混凝土途中撒漏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按《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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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的决定

  

(2007年3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的决定,交付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35件议案,分别交有关委、办研究办理: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独办1件,主办1件,协办1件);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独办7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独办2件,主办1件,协办2件);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独办9件,主办3件,协办2件);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独办4件,协办4件);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独办3件,协办1件)。各有关委、办应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附件: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附件:
  
  交有关委、办办理的议案(35件)
  
  一、交办公厅办理的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增设民族宗教工作委员会的议案(第2号)。
  二、交法制工作委员会办理的3件,其中:
  (一)独办1件
  钟雷兴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出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议案(第1号)。
  (二)主办1件
  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三)协办1件
  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交内务司法委员会办理的12件,其中:
  (一)独办7件
  1、林景华等10名代表:关于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议案(第3号);
  2、杨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议案(第17号);
  3、林亮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议案(第24号);
  4、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8号);
  5、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议案(第33号);
  6、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
  7、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老年人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7号)。
  (二)主办3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2、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27号)。
  (三)协办2件
  1、卓月珍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议案(第13号);
  2、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二、交农村经济委员会办理的5件,其中:
  (一)独办2件
  1、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泰宁世界地质公园遗迹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4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修订《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议案(第30号)。
  (二)主办1件
  陈全北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老区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8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三、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办理的14件,其中:
  (一)独办9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议案(第4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中介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7号);
  3、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8号);
  4、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工作条例》的议案(第9号);
  5、郭联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6号);
  6、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议案(第21号);
  7、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议案(第25号);
  8、李玉珍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议案(第26号);
  9、王晶等10名代表:关于再次要求制定《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第38号)。
  (二)主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三)协办2件
  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四、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办理的8件,其中:
  (一)独办4件
  1、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全民健身条例》的议案(第11号);
  2、郑红星等10名代表:关于修改《福建省爱国卫生条例》的议案(第20号);
  3、陈震宙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制定《福建省海底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3号);
  4、丁毅黎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修改《福建省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议案(第29号)。
  (二)协办4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决定》的议案(第6号);
  2、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出台《福建省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的议案(第10号);
  3、邹明泉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镇养犬管理条例》的议案(第15号);陈春买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出台《福建省加强犬类管理暂行规定》的议案(第32号)。
  五、交环境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的4件,其中:
  (一)独办3件
  1、陈津等10名代表:关于尽快出台《福建省九龙江流域保护条例》的议案(第5号);
  2、苏寅等10名代表:关于要求出台《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1号);
  3、蔡志明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城市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二)协办1件
  周真平等10名代表:关于制定《福建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办字[2003]5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为省政府考核各设区市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依据,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冀发〔2003〕1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城镇新增就业情况。
  (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强化再就业服务情况。
  (四)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五)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工作。
  (二)省政府根据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和具体评分标准(考核指标内容附后)。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考核办法的要求进行自查和自评;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审核和综合评定;经省政府审定后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
  (四)考核采取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当年7月份进行半年考核,主要以工作检查、各设区市报表和汇报调度为依据;年度考核以综合性考核检查、审核、评分为依据,在次年3月份以前完成。
  (五)考核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严肃认真的原则对各设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设区市政府要高度重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目标责任任务的考核工作,如实上报有关数据,积极配合考核。
  省政府对各设区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内容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全省城镇当年新增就业5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8.86万人、承德市
  2.59万人、张家口市3.41万人、秦皇岛市3.17万人、唐山市6.74
  万人、廊坊市2.39万人、保定市6.30万人、沧州市4.92万人、衡水
  市2.62万人、邢台市3.13万人、邯郸市5.87万人。
  当年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20万人。其中:石家庄市3.54
  万人、承德市1.04万人、张家口市1.37万人、秦皇岛市1.27万人、
  唐山市2.7万人、廊坊市0.95万人、保定市2.52万人、沧州市1.96
  万人、衡水市1.05万人、邢台市1.25万人、邯郸市2.35万人。
  全省当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其中:石家庄市
  4.5%、承德市3.5%、张家口市4.0%、唐山市4.0%、廊坊市3.5%、
  保定市4.0%、沧州市3.5%、衡水市3.5%、邢台市4.5%、邯郸市
  4.5%
  落实再就业政策
  设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再就业实施办法在6月底前全部出台,7月
  份全面进入实施阶段。
  《再就业优惠证》6月份前基本发放到位。
  建立市级再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按时开展活动。建立再就业政策落实月通报制度、宣传和咨询制度,工作成效明显
  市、县政府建立了落实再就业政策督导检查机制,对当地落实再就业
  政策中出现的总是处理及时妥当,职责明确,落实政策措施到位。
  项目区分指标名称及内容
  Q〗强化再就业服务
  政府部门落实再就业政策工作实行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办完
  工商、税务、社会保险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
  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
  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的采集发布制度健全,为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提供及时、便捷、多形式的岗位信息服务。努力提高就业服务网
  络化建设。
  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冀发〔2003〕1
  号文件关于“四统一”的原则进行整合成就业服务局,其人员编制和
  经费落实;在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在社
  区居委会聘用劳动保障协助员工作落实。其工作任务和标准明确,
  人员编制和经费落实,此项工作在6月底前已经完成,并逐步发挥应
  有作用。
  组建小额贷款机构并开展工作,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要求6月底前
  足额到位,工作运行正常。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按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及再就业工作任务要求,当地政府调整财
  政支出结构,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全年再就业所需资
  金的方案和列入预算的资金数额。
  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
  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帮
  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确保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和社会保险费近旮足额代缴达到100%。
  为就业困难、大龄就业对象提供包括基本生活保障、再就业援助服
  务,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落实。
  建立对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又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救助制度,继续运用现有“三三制”资金渠道筹措的资金保障其基本
  生活工作落实。
  当年全省各级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3万
  人。其中:石家庄市5315人、承德市1550人、张家口市2050人、秦
  皇岛市1900人、唐山市4050人、廊坊市1435人、保定市3780人、沧
  州市2950人、衡水市1570人、邢台市1875人、邯郸市3525人。  注:各市当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4050”人员再就业具体数量是根据各市2002年底城镇从业人数情况和全省目标数按比例计算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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