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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5:26  浏览:82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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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9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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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委 建设部 财政部


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
国家计委 建设部 财政部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一步理顺住房租售比价,是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积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使住房建设真正成为重要产业的精神,
推进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目前租金水平已达到五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房产税)的,应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
二、租金改革应当坚持提租与当地职工承受能力相适应、与职工收入提高相结合、保证绝大多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要处理好租金改革与其他调价项目的关系,将租金调整纳入价格改革计划,统筹安排,妥善实施。
三、租金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工作。对于可售公有住房较多、租金水平偏低的地区和单位,租金调整幅度可适当大一些。在过渡到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后,要使住房租金与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合理比价。城镇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
出售的外,均应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现住户出售。
四、租金改革要与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相结合。对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面积和装修标准的公有住房,执行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在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时,必须考虑最低收入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应当按
年度签约;当家庭收入超过当年最低收入标准时,要执行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五、对超过当地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占用的公有住房,超标部分能分割退回的,要退回原产权单位;不能分割退回且尚未出售的,超标部分要逐步实行市场租金。
六、要采取措施保证低收入家庭生活的稳定。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适当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采取适当提高优抚对象救济标准或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的办法增加低收入职工对租金
改革的承受能力。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租金改革要统一部署,分步实施,全面推进。中央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的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要与当地同步进行。要结合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和劳动工资改革,推进企业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尽快将住房建设从企业分离,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各地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改
革试点,允许有条件的企业租金改革一步到位。按规定实行提租申报或备案的城市,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做好租金调整的测算和指导工作。各地租金调整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房改及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租金改革目标,每年测算一次,提出下一年度指导性计划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计委、建设部每年对全国租金改革情况进行
汇总,定期通报各地租金改革情况和租金水平,指导各地做好租金改革工作。租金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租金收入使用管理,主要用于现有公有住房的维修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九、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稳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地政府价格、房改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好深化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
断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确保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000年7月19日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国资厅法规[2006]132号


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4号),2006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22日举行。现就做好此次考试考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今年是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法制工作三年工作目标的关键年,各省级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今年4月底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大力加强国有企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的要求,高度重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切实组织做好这项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其他有效形式,宣传普及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和有关规定,鼓励企业员工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后备人才队伍。

  二、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省级国资委应本着方便考生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各项考务工作,尽量争取为考生留出充足的报名时间;要保证通畅的联系渠道,有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工作的情况、要求和建议,应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和人事部反映。

  三、组织好考前培训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师资,制定培训计划,统筹安排好考前培训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教育培训等工作。培训工作可以由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各省级国资委以及各中央企业分别组织,也可以联合组织,还可以委托有关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等中介组织进行。培训工作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强制培训,不得乱收费。

四、做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用书的征订发行工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等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以往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验的基础上,编委会对今年的考试用书有关内容进行了重新编写,考试用书由经济科学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请各用书单位直接与经济科学出版社联系,发行工作按照集体优先的原则进行。

  有关考务工作请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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