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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8:46:52  浏览:84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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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6〕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全国狂犬病发病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疫情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近一段时期,多家媒体报道了假狂犬病疫苗致人死亡的事件,对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精神,继续做好疫苗专项整治工作。同时,针对近年来开展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开展一次狂犬病疫苗质量跟踪检查工作,并将辖区内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加大对狂犬病疫苗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力度,切实保障狂犬病疫苗质量。对有质量问题的疫苗产品,应就地封存,并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防不合格的疫苗流入经营、使用单位。
  二、各地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学习贯彻<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05〕207号)和《关于印发<疫苗经营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7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狂犬病疫苗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储存、运输中冷链记录管理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企业立即整改,限期不改或达不到经营条件要求的,坚决取消其疫苗经营资格。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狂犬病疫苗的行为。
  三、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集中力量整治狂犬病疫苗在流通、使用环节中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疫苗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确保冷链的完整。卫生部门要加强使用单位狂犬病疫苗的采购、使用管理,规范疫苗的采购渠道和疫苗储存、运输管理,重点检查使用单位疫苗购进、运输和接种记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确保狂犬病疫苗使用有效。
  四、各级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狂犬病疫苗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积极配合,统筹安排,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做到假劣狂犬病疫苗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处罚不放过,今后的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于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触犯刑法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狂犬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更加规范、有序,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五、此次整治工作的时间从2006年12月7日起到2007年6月底前结束。各地要在2007年7月底前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将组织人员对部分地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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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的通知



黄政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用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黄冈市发挥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作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稳定全市在岗高层次人才队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最大限度发挥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是指在高等院校、高职高专、中等专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已聘用人员中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含低职高聘人员)。
  第三条 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切实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努力营造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成长创业的政策和舆论环境。各地各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条件,在全社会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导向。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岗位工资制,其绩效工资与业绩、贡献挂钩。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用人单位对重要岗位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正高职称每月可给予600-1000元的岗位补贴,副高职称每月可给予400-8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允许企事业单位返聘具有专业功底和实践经验的已退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工资报酬由聘用单位与个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要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进修、学术交流、科研开发、科技攻关等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便利。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因公外出期间的业务费用,如交通费和信息资料费等,用人单位应予报销。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对我市有突出贡献和急需的人才,经申报同意后,可从市长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要关心高层次人才的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外出学习和考察、疗养活动。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无职业或在困难企业工作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支持其自谋职业或优先推荐到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工作。优先安排子女就业或入学(托)。
  第十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在岗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可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帐户,保险数额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贡献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已实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对没有住房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商品房时,可给予不少于5万元的补贴。
  第十二条 对评为省特级教师和市管以上专家的子女在参加本市事业单位招录考试中,可享受奖励加分。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流动坚持“人尽其才、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的原则。由本地培养、引进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享受政府津贴和被评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合同。如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用人单位违反服务约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 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作出突出贡献和工作实绩的,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细则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工程优质实施、如期竣工、顺利投产、有效运行和偿还贷款,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实施办法》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利用日元贷款环保项目。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管理及实施部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日元贷款环保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日贷办),由省计委、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委、省建委等部门组成,省日贷办设省计委。省日贷办对湘江流域污染治理日元贷款实施管理、监督和组织协调等有关工作。
第四条 省日贷办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有关日元贷款环保项目的公文,研究起草该项目利用日元贷款的有关政策;部署湘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前期工作,组织申报项目年度计划,协调项目业主办理国内、国外审批程序的有关手续,负责各子项目实施前、中、后期各项重大程序(包括立
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物资设备采购委托与招标、工程招标与工程监理、环保监督与工程验收、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检查等)的再审核、协调服务和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及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的工作联系,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
省人民政府报告项目执行的有关情况,并按时向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项目单位对外如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五条 省计委和省环保局负责汇集和建立有关环保工程的项目库,根据持续发展原则和现实情况及还贷能力优选项目。
省计委负责环境治理总体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F/S)的审批与管理。
省环保局负责组织完成总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并审批和管理各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以及有关环境效果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转贷协议,并与各子项目所在地区行署、市州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所在地财政部门再与子项目单位签署转贷协议,进行债权债务管理。同时参与项目年度用款计划和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审查与编制。
省建委负责各子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并协助对工程的招投标和工程监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项目施工图设计进行业务指导。
省外经贸委协助进行项目设备采购工作,并负责审核日元贷款项下的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名单。
各地市州和各专业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项目的初审,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协助建设单位搞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培训等业务指导。
第六条 为有效地进行日元贷款的实施工作,省日贷办按计划、财务、工程、采购等不同工作设置专门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项目所在地市州视工作需要,可参照省日贷办模式设立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搞好日常工作管理。
第七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成立项目执行机构,由主管领导牵头,计划、财务、设计、工程、环保等有关人员参加,按省日贷办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行实施人制度。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认证的实施人有权在变更项目计划、设计以及在签订的贷款协议金额内对物资采购和所需金额进行调整时,代表省日贷办签署有关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项目选定、计划、财务、采购、工程设计与监理以及环保监督等
方面的事宜需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集体审定。
子项目实施业主负责制,业主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财务及债务。

第三章 项目选定管理
第九条 项目的选择要符合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导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规划原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国内配套资金落实。
第十条 利用日元贷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改造程序办理。首先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市州计委、环保局、财政局、外经贸委、建委初步考察,由地市州计委向省计委申报,省计委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
政府主管领导审查后批复立项。需报国家立项的,由省计委统一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调查评估后报省计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与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
序相同。省日贷办负责编制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并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还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导则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预审后,由省环保局审
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按程序先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经省建委组织审查批复,按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指导和控制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出利用日元贷款的申请和额度。由债务人和债务代表人共同向省财政厅出具“利用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承诺书”。省日贷办负责协调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利用日贷工作的前期审批手续,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子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2)子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F/S);
(3)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EIA);
(4)子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5)国内配套资金证明;
(6)环境改善效果调查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利用外资方案及采购清单,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省日贷办,经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定后,转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保总局批准,并送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核准。
第十四条 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初审通过的项目,一般要经过SAPROF调查,由日方有关专家进行初评。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原则上要对10亿日元以上(含10亿日元)的子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对10亿日元以下的子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子
项目单位应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要求,按照对外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供有关资料,共同协助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完成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通过SAPROF调查的子项目,由省日贷办负责起草有关备忘录,并在签字前将起草文本报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确认。经授权认证的实施人签署备忘录和两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后,项目即为正式选定。

第四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制定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日贷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年度计划主要有:
(1)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明确本年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
(2)年度用款计划:根据年度工作量,确定用款计划,包括OECF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计划。
(3)物资设备采购计划:根据工程建设计划提出必须采购的物资设备计划,当年的物资设备采购计划必须提前半年提出。
(4)技术培训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提出培训内容和人员,以及组织安排。

第五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日元贷款由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署承贷和转贷协议。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管理。各项目单位和债务人必须按转贷协议的规定,按时交纳贷款本息,偿还贷款债务。
第十九条 日元贷款支付采用“特别帐户程序”。由省财政厅在中国银行开设日元特别帐户,负责承办和管理日元贷款的债权债务。
省日贷办设置支付财务会计,负责用款支付台帐,并每季向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支付报表。
对贷款的支付和收回的本息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特别帐户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利息差额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日元贷款的使用均采用支付申请制,子项目单位需用款时,先将购货合同送省日贷办审核同意,再填报用款申请,然后由省日贷办与采购公司根据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商务合同的交货期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时间后,统一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
CF)提出用款支付申请,以免贷款资金过早到帐后不能及时支付而造成过多的利息负担或贷款资金未能及时到帐而影响对外开证和支付。
第二十一条 根据“借外汇,还外汇,谁受益,谁担风险”的原则,汇率风险由各子项目单位承担。每年还款额度及时间由省日贷办通知各子项目单位,过期不还款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还贷准备金,用于抵抗各种风险,确保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偿债信誉。
还贷准备金必须按已使用未偿还贷款的3~5%安排,并由有关部门确认建立。
第二十三条 省日贷办的工作经费应从政府财政列支,项目执行期间可向子项目单位适当收取贷款管理费,即每年按日元贷款余额(已支付未偿还金额)向子项目单位收取年率为1‰的贷款管理费,作为工作经费补充。省日贷办应单独设立贷款管理费的收支帐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接
受当地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子项目单位用款要接受省日贷办和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对违犯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第六章 采购合同审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贷款协议、日元贷款采购导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5亿日元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需采用国际竞争招标(ICB)方式进行,采购公司应将标书、评标报告、商务合同等报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审批;5亿日元以下的采购可不采
用ICB方式,但为合理有效地使用贷款,除仅独家有能力供货者外,均应采取询价比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编制项目采购清单上报省日贷办,由省日贷办成员单位共同审查后汇总编制全省的采购清单,统一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送交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确认后的采购清单如需变化或调整
,亦应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与各子项目所在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签署再转贷协议后,方可对外招标采购。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省日贷办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日元贷款环保项目采购代理,双方建立采购委托代理关系,并授权采购代理负责有关事宜。项
目采购清单经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确认后,省日贷办根据子项目建设进度,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采购申请,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核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向采购代理下达采购通知,并抄送省日贷办、国家机电办和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采购代理据此开
展商务工作。省日贷办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编制标书,会同采购代理办理采购。
第二十八条 必须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子项目单位需事先报省日贷办,并由省日贷办会同省机电办报国家机电办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开证、支付、提货、索赔、罚款等事宜由采购代理按有关规定程序统一办理。在需要对外索赔及收取罚款等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将有关文件提交省日贷办,省日贷办负责将有关文件及时提交采购代理,以便及时开展有关
工作。对在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的内在质量问题,也要在有效期内向供货商提出索赔。在港口交接后由国内运输引起的索赔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处理。
第三十条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物资采购收取管理费的规定,省日贷办在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设立采购手续费人民币帐户,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提前将采购代理手续费、银行手续费和印花税缴纳存入银行,由省日贷办统一支付。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项下的接货、运输、商检、保险等事宜由省日贷办统一委托有资格的外贸公司承担,其发生的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章 项目工程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行开工许可制度。工程建设必须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下进行。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和核算机构;(2)有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和概预算书以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3)制定出各项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4)国
内配套资金、施工组织和场地、水电等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凡达到以上条件的,经省日贷办审核后批准开工。
第三十三条 为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费用、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行季度报告制度。各子项目单位须在每季度结束前20天,向省日贷办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务报表应同时报送财务部门。省日贷办汇总有关情况,通过国家环保总局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
金会(OECF)半年报送一次项目进度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工程验收报告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初验,编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日贷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写出验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子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在子项目建设单位向省日贷办提交竣工报告的同时,应提交说明环境改善状况和环境效果报表等有关文件,由省日贷办审核
汇总后提交给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
第三十七条 省日贷办是项目的计划、设计、协调、管理和监测评价单位,应定期检查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问题,年终写出当年工程评价报告,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质量管理与环境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族(GB/T19000idt ISO9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承担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服务和组织都要有合格的资质,持有ISO
9000认证书的单位应在招标承担任务中优先考虑。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工程的环境效益,各子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投产服务都要按国家标准《环境管理标准》(GB/T24000idt ISO14000)的原则与要求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项目推行工程监理和环保监督制度。由省日贷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以及应达到的环保要求等方面实施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以我国政府与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签订的《贷款协议》和省财政厅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签订的《转贷协议》为准则,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会(OECF)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日贷办负责解释。



19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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