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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4:25:44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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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2月9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五年第1号),自1996年1月1日起,对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该商品出口配额试行有偿招标。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目前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规模较大,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在品种、市场
方面与一般贸易出口均有区别,大部分具有来料加工签约权的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参照1994年和1995年海关统计数字,确定有关省市及外贸、工贸总公司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数量。鉴于1995年海关统计尚未出来,有些省市报来的数量需进一步核实。目前,暂按1994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总量的50%安排下
达,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994年无来料加工出口实绩的没有附件)。
二、对1996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配额有偿使用费按皮制劳保手套1996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的30%计收。即每打0.38元。
经营单位须在每批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交纳有偿使用费。商会招标办公室按规定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业凭此证明书和核定的出口额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收。
三、为防止利用来料加工冲击一般贸易的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扰乱有偿招标,有关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二次分配中,必须严格审查经营单位此项业务的实际出口量。配额分配结果及时抄送有关发证机关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严禁将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
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许可证可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出口。
四、我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文规定,不允许开展猪皮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因此,各特派员办事处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在规定一栏加注“牛皮”字样,海关据此放行。
五、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维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自文到之日起,各地暂停审批新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项目。
六、各发证单位、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何问题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附 件 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第一批核定数量的分配方案
单位:万打
有关省市 94年来料加工项下
核定数量
(包括外贸公司) 出口实绩
中农信 0.5 0.25
轻工箱包 12.0 6.0
北 京 9.3 4.65
辽 宁 0.07 0.035
上 海 20.0 10.0
江 苏 17.7 8.85
浙 江 0.2 0.1
福 建 9.4 4.7
山 东 0.09 0.045
广 州 110.0 55.0
深 圳 155.5 77.75
广 东(包括省轻工) 530.7 265.35
广 西 29.0 14.5
海 南 3.3 1.65
共计:897万打 448.5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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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土地管理部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开展了国有土地租赁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将国有土地租赁规定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为贯彻实施《条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行为,现将《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一、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国有土地租赁的适用范围。
  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当前应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为主,稳妥地推行国有土地租赁。
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实行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二、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租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和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协议出租结果要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标准应与地价标准相均衡。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其它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全额地价折算;承租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了征地、拆迁等土地费用的,租金标准应按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地价余额折算。
  采用短期租赁的,一般按年度或季度支付租金;采用长期租赁的,应在国有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租金支付时间、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四、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知期租赁,知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五、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国有土地租赁,应当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出租方、承租方、出租宗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用途、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调整的时间和调整幅度、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等。
  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
  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承租人转让土地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第三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由第三人取得,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继续有效。
  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可随之抵押,担承租土地使用权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
  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七、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承租土地使用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可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予以批准。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国家依法无偿收回,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转租或不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
  八、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土地租金的征收工作,协助财政部门作好土地租金的使用管理。收取的土地租金应当参照国有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纳入当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九、各省、市在本《意见》下发前对国有土地租赁适用范围已有规定或各地已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暂按已有规定及《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本《意见》下发后实施国有土地租赁的,一律按本《意见》要求规范办理。     

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做好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卫疾控发〔2006〕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今年是我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实施20周年,为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贯彻落实力度,确定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同样的权利,同样的健康———关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各地应围绕宣传主题,在4月25日前后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关注预防接种工作,普及免疫规划知识,营造全社会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氛围,掀起全国免疫规划工作的新高潮。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工作,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目前免疫规划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等相关政策和保障要求,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对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积极落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完善政府对预防接种工作的保障制度,通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为所有儿童特别是流动人群中适龄儿童提供预防接种服务,提高和保持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各地要精心策划和组织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各项宣传活动。在宣传日活动期间,应邀请当地领导到预防接种单位视察,为儿童喂服脊髓灰质炎疫苗,看望基层预防接种工作人员,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健康的关怀。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按照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在学校开展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麻疹等春季常见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对幼儿园、学校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和学校晨检等疾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科学合理地安排对漏种儿童进行补种。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宣传、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部门的合作,采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大力宣传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接种工作者忘我的奉献精神和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社会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预防接种工作的认识,倡导全社会重视、关心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创造良好的预防接种工作环境。
五、各地要根据常住儿童、学龄儿童、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等特点,在社区、农村、车站、码头、学校、工地等采取针对性的宣传方式,向群众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相关政策,普及预防接种科普知识,告知获得预防接种服务的方式、方法,鼓励群众自觉接种疫苗。在流动人口集中地区设立宣传点并组织对流动儿童开展查漏补种活动,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提供与当地常住人口相同的预防接种服务。
六、各地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以及乡村级从事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深入农村地区,特别在边远、贫困、城乡结合部等既往预防接种工作薄弱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开展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并可以结合强化免疫查漏补种等活动,广泛进行预防接种宣传。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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