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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15:25  浏览:9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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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5号




关于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赤水桫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桫椤是我国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对于研究古生物、古地质、古气候、古环境的演变和探索生物进化的奥秘,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赤水桫椤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保护桫椤做出贡献。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1.33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5200.3公顷,缓冲区面积4016.6公顷,实验区面积4083.1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在保护好区内原生植被和现有桫椤种群的同时,应加强次生植被的封育恢复,并在实验区采取人工措施促进桫椤的繁衍增殖。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鉴于拟建的“贵州东亚亚热带蕨类植物引种繁殖基地”需从外地引种,应进行科学论证,严格管理,防止外来种侵入破坏区内的生物多样性。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应根据保护区的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和特点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势,重点在实验区内发展竹类加工、有机食品和生态旅游。生态旅游的开发要进行科学论证,并注意保护自然景观,尽量减少人工景点的建设。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资源保护、科研、办公等有关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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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2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



  为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切实宣传贯彻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进一步凝聚行业智慧和力量,提升行业社会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深入开展保险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践行“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文化在凝聚行业共识、提升行业发展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文化自觉与自信,为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必须坚持系统推进、常抓不懈。力争未来3至5年,通过不断加强行业文化建设,使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保险经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成为全行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从业人员责任感和职业自豪感明显增强,诚实守信、依法合规意识明显提高,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行业形象明显改善,社会认同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保险行业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中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和解决行业发展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文明水平作为行业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激发广大从业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注重实践,努力把行业文化建设成效体现在加强经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与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上,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广大保险消费者;坚持务实创新,努力使保险行业文化建设体现时代特征和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文化建设工作与中心工作的关系,统筹协调好行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等方面的工作,有序推进,互相促进。

  四、加强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学习宣导。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纳入各级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学习计划,作为员工入职培训、高管培训、在岗培训等的必修课程;各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应通过组织宣讲团、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对基层单位进行全员宣导,深化从业人员对核心价值理念的认知。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各保险机构要把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融入到公司发展战略和制度规范,落实到产品设计、营销、核保、客户服务、理赔等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使核心价值理念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使行业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使其真正成为广大从业人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六、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管理。要围绕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内涵和要求,建立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不断强化保险机构行为自律,加强重点领域自律,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问题,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及实施细则。要健全保险纠纷调处机制,注重畅通维权渠道,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稳步推动行业标准化建设。

  七、做好行业文化形象传播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编制设计保险行业文化宣传手册、宣传海报以及活动标识,持续推进行业形象宣传和塑造工作。各保险机构应广泛印发宣传手册,在办公及营业场所、宣传资料以及内外网站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或展现活动标识。要在内外网、刊物开辟专栏,及时登载本单位、本系统文化建设的信息动态和经验做法,营造浓厚的文化建设氛围。

  八、积极培育和塑造先进典型。要积极选树在践行行业核心价值理念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要把行业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广泛开展文明单位(窗口)创建、保险“进社区、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岗位技能练兵、保险知识宣传、志愿服务等活动,深化行风建设。

  九、不断丰富文化载体和平台。各保险机构要结合公司品牌和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方式方法,积极探索创作歌曲、小说、广播剧、影视等作品,创新运用微电影、手机媒体、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传播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宣传行业文化建设成果,形成一批能真正代表保险行业形象、具有广泛影响力并被社会所认可的文化作品。

  十、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要及时总结和评估核心价值理念贯彻落实和文化建设的工作成效,采取经验交流会、工作座谈会、参观学习等形式开展学习交流,使行业文化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得到分享、学习和传播。通过组织文化讲堂、研讨会、专题论坛等,促进保险业内外理论交流与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行业文化的内涵,切实把行业文化建设不断引向深入。

  十一、注重建立完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各保险机构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将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与其他重要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定期对本系统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理念、制度、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强化制度执行,注重监督检查,确保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和落实整改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

  十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班子和高管人员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带头做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弘扬者、践行者和传播者。要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员工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业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是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思想基础,既是对保险发展实践的高度概括和凝练,也是对未来发展的期待和要求,体现了全行业的精神文化追求,是全行业的共同意志和行动指南,具有推动行业改革发展、规范约束行为、提供精神动力的作用。其核心内容及简要诠释如下:
    (一)守信用。守信用,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保险是一种基于信用的契约行为,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承诺。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存之本,是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险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保险业必须以最高的诚信标准要求自己,信守承诺、讲求信誉,向客户提供诚信服务,才能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才能赢得社会的信赖支持,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二)担风险。担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要通过科学专业的制度安排,为经济社会分担风险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参与社会管理,支持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功能作用。要坚持改革创新,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增强行业发展活力,夯实科学发展基础,更好地履行保险责任。
    (三)重服务。重服务,是保险价值的实现途径。保险业属于金融服务业,保险是无形产品,服务是基本手段。保险业要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多层次的保险需求,加大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通过真诚文明、专业精细、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传达保险关爱,体现保险价值。
    (四)合规范。合规范,是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条件。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则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并在具体工作中时时、处处规范行事。要在全行业大力倡导知法守法、合规经营的道德风尚,培育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保险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二○○一年 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建立公平竞争机制,保障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实行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可以实行招标。出口企业通过自主投标竞价,有偿取得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出口商品配额。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招标商品种类及招标商品的配额总量。

  第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遵循"效益、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球市场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招标商品,包括通过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易货贸易、边境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出口以及通过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带出的招标商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六条 确定招标商品的原则是:
  (一) 属不可再生的大宗资源性商品;
  (二)属在国际市场上占主导地位且价格变化对出口量影响较小的商品;
  (三)属供大于求,经营相对分散,易于发生低价竞销,招致国外反倾销诉讼的商品;
  (四)属我国与设限国家签订的多、双边协议中规定需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

第二章 招标管理机构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招标委员会对外经贸部负责。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领导及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招标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商品的情况确定具体商品招标次数、每次招标的配额数量、招标方式以及各招标方式占招标总量的比例;
  (二)审定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主持开标及评标工作,并审定配额招标的中标结果;
  (三)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
  (四)受理招标办公室上报的企业上交配额以及配额转受让备案;
  (五)审查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的收取及配额使用情况;
  (六)根据投标资格标准核定投标企业名单。

  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负责招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根据招标商品种类在有关进出口商会设立相应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

  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的具体实施工作。招标办公室由有关进出口商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相关行业协调部门的代表组成,对招标委员会负责。

  有关进出口商会负责招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招标办公室的职责是:参考行业意见拟订具体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方案;按照投标资格标准复审投标企业名单;参与开标及评标工作;核查企业交纳中标保证金、中标金等情况;接受企业上交的配额,受理、批准企业配额转受让申请;跟踪、了解企业的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和招标商品出口及市场变化情况等,并将以上情况及时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按统一格式印制并按规定出具有关中标证明文件,以及办理招标委员会交办的有关招标的其它事务。

第三章 投标资格

  第十一条 投标资格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采取公开招标、协议招标等方式。对于不同的商品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


  凡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加入有关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加入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相关商品的出口额或出口供货额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出口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在相应的招标办公室登记并符合招标条件,可参加投标。有关不同商品的公开招标、协议招标投标资格,由外经贸部根据不同商品依据本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提供有关材料。招标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十三条 投标企业的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数为基准。

第四章 评标规则及程序

  第十四条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由招标委员会主持。

  第十五条 电子标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作为废标处理:
  (一)在开标前企业自动向招标办公室申请废标的标书;
  (二)超过规定的截标时间送达的标书;
  (三)同一企业在规定的时点前成功送达两份(含两份)以上的标书,不论内容相同与否;
  (四)其他根据本办法应被确认为废标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时,投标企业自主决定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事先确定并公布最低投标价格。

  企业投标价格过高,明显背离价格规律的,标书作为废标处理。

  对于协议招标的最低投标价格,招标委员会可参考具体商品出口的平均利润、出口商品市场情况、往年配额中标价格及其它因素来确定。

  第十七条 为了防止中标配额过分集中或分散,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情况设定最高投标数量和最低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或低于最低投标量的标书视为废标。

  第十八条 企业须在规定的时点前以电子标书的方式投标,投标时以电子数据为准。对于同一商品的同一种招标方式只能投标一次。企业无法在规定的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中标企业的确定

  公开招标:将所有合格投标企业的投标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列,按照排序先后累计投标企业的投标数量,当累计投标数量与招标总量相等时,计入累计投标总量(即招标总量)的企业,即为中标企业。

  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此价位的企业全部中标。

  协议招标:投标价格不低于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最低投标价格水平的企业均为中标企业。

  第二十条 中标价格和中标数量的确定
  (一)公开招标企业的中标价格为其投标价格。协议招标的中标价格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二)中标数量的确定


  1、在公开招标中,中标企业的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如果在最低中标价位的企业投标数量之和超过剩余配额数量时,在此价位上的企业按其投标数量比例分配剩余配额。企业中标数量低于最低投标数量的,按未中标处理;

  2、协议招标中标数量:
  (1) 企业中标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该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数量=招标总量×───────────────────────
          各中标企业投标金额(投标配额价格×投标数量)总和

  或(2)企业的最高中标数量为其投标数量。

  外商投资企业全年的中标总量以外经贸部核定的出口规模为限。

  第二十一条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新闻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办公室应在评标结束后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办公室提出。招标办公室须在公布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步中标结果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委员会审定中标结果后,须及时通知招标办公室,并公布中标企业名单。

第五章 中标金

  第二十四条 中标金的交纳

  根据评标规则确定的中标企业须按照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招标收入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

  招标委员会在指定银行开立专用帐户,用于收取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进出口商会办理。

  招标办公室须在中标保证金收取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报告收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须按下列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和中标金,且不得由其他企业代交:
  (一)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汇票、汇款等形式将中标保证金汇到指定银行帐户。中标保证金的具体比例由招标委员会根据具体商品的情况另行确定。无论中标配额使用情况如何,中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在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中标企业应按领证配额数量到指定银行帐户交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

  第二十六条 在收到企业交纳的中标金后,招标办公室向企业发出有关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配额上交、转让、受让及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中标企业无法使用中标配额或配额使用不完时,应按规定程序将其上交或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品招标配额上交的时间由招标委员会根据不同的商品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中标企业对于出口商品招标配额的转让,须按招标委员会规定的比例向指定银行帐户交纳中标金后方可提出申请。转受让企业必须将双方同意进行配额转受让的申请报招标办公室审批。受让企业必须具有投标资格。对不同商品的中标配额转受让的鼓励或限制办法,由招标委员会另行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逾期未交纳全部中标金的中标配额,招标委员会可视为无法使用予以收回,且不退还已缴纳的中标保证金。收回配额的具体日期由招标委员会另行规定,收回配额的一定比例作为浪费配额计入浪费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收回的、上交的配额以及其他剩余配额,招标委员会可以根据其数量大小决定实行再次招标,或采取经外经贸部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章 出口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中标配额当年有效。企业获得配额后应在配额有效期内到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配额招标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由外经贸部核准并转发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构及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许可证发证机构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和由有关招标办公室出具的中标证明文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八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扰乱招标工作的个人、团体或企业,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有权利检举、投诉配额招标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本办法的作弊行为。对于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外经贸部有权否决该次招标结果。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招标委员会和招标办公室的成员,外经贸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直至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串标、虚报投标资格条件及以其它手段扰乱配额招标工作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三年的该商品配额投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已中标而不按规定交纳中标保证金的企业,招标委员会将收回其中标配额,并取消其一至两年有关商品的投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 对于企业未按规定上交、转让,又未在配额有效期截止日前领取的配额,以及虽领取但实际未使用的配额,视为被浪费的配额。对浪费中标配额超过一定比例的企业,按浪费情节的轻重予以取消其一至三年该项出口商品配额投标资格的处罚。具体由招标委员会视不同商品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十条 对于有本章以上各条所列情形的违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故意破坏招标工作且情节严重,招标委员会可取消其单项直至所有招标商品的永久投标资格,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未能按规定交纳中标金(包括中标保证金)的,中标企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可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责任。

  第四十二条 如因国际市场等原因出现某商品中标配额领证率普遍较低的情况,经招标委员会核准,可免除相关中标企业的部分乃至全部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外经贸部、招标委员会、招标办公室及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因出口配额招标工作本身而发生的开支,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每年由外经贸部审核汇总编报预算,由财政部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核拨,年终清算。

  第四十四条 未经外经贸部或招标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发布与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有关的规定、公告或通知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原《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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