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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16:17  浏览:91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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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三年八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规范建筑业劳务交易行为,建立良好的建筑业用工管理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的建筑业劳务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劳务交易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招用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的劳务作业承发包活动。
  三、从事建筑业劳务作业承发包交易活动的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履行承担民事责任合同的能力,并达到相应的标准;依法进行建筑业劳务交易,受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四、市建委是我市建筑业劳务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统一管理并核发《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资质证》。
  杭州市建筑业劳务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建筑业劳务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业劳务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确认劳务分包企业的交易资格;
  (三)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提供适应我市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资源;
  (四)为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企业和务工人员提供劳务发包、企业招工等有关信息服务,接受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的咨询;
  (五)协助经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技能培训鉴定机构和劳务企业,对建筑业的泥工、木工、钢筋工、管道工、油漆工、起重工、桩工、砼工、机械操作工等务工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六)设置建筑业劳务交易场所,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洽谈设施和相关服务;
  (七)为劳务承发包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登记,为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务工人员办理就业证和劳动合同鉴证;
  (八)配合市劳动监察支队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负责调解劳务承发包企业和建筑业务工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争议,并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核查。
  市交易中心办理就业登记、证书发放和录用备案手续,要与市劳动保障部门实行计算机联网。
  五、建筑业劳务承发包规定:
  (一)建筑业劳务交易在市交易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劳务承发包企业必须按合同要求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在市交易中心登记备案,接受市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
  (二)从事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外地建筑业劳务企业,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书、主要技术工种人员花名册及相应证件的复印件,按《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择优选择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在相应资质的范围内承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业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四)招投标中标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在劳务发包时,需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直接交易获得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需持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发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其分包的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六)劳务分包的合同价,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分包企业完成任务所需的成本价。
  (七)提倡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对工程质量和管理优秀、诚信履约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可连续与其签订其它项目的劳务分包合同,但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仍应在市交易中心登记备案。
  (八)劳务发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控和日常施工管理;
  2、负责分包企业的考核、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依据;
  3、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劳务分包工程款;
  4、协助有关部门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有权向市交易中心查询劳务分包企业的有关情况;
  5、与劳务分包企业共同做好施工人员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向市交易中心查询发包企业及劳务分包工程的有关情况;2、严格履行劳务分包合同,按约定对发包单位负责;
  3、接受发包企业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消防及其他工作,组织文明施工;
  4、接受市有关部门对其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5、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现场管理,保证正常的施工秩序。
  六、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规定:
  (一)需要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务工人员进入交易市场,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员婚育证明和其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领取《杭州市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凭证就业。务工人员被建筑业企业招用后,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二)凡在本市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在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以下,且具有劳动能力的非在校学生。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三)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由劳资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给务工人员,并按规定签收,不得交由清工承包者发放。
  (四)用人单位应负责做好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并为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严禁务工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操作或违章作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市交易中心要加强制度建设,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时限,强化管理,规范服务,创建文明服务窗口。
  (二)市交易中心要努力降低交易门槛,提高交易频率,按有关标准收取建筑业劳务交易服务费,不得擅自收费。
  (三)市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事,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廉洁自律,严禁以权谋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建委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以及市劳动监察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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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诉讼文书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金烈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公告送达,通常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主要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送达,往往受送达人难以知晓,难以行使诉讼权利。就我县而言劳务输出已成为农民增收的一大产业,外出打工的农民逐年上升,给送达诉讼文书也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一定要慎重,只能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否则会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一、 公告送达现状及问题
  1、送达功能不强,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有特别要求的按要求方式进行。为了规范公告送达,最高法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但是,《人民法院报》的传播覆盖面很狭小,受送达人及其亲友则很难看到该报,基本上无法实现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的目的。
  2、公告内容不规范。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而很多公告没有载明这些内容,即使受送达人看到了公告,也无法知晓送达的主要内容,送达失去了实际意义。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法律规定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是身份特定的人。现在的公告,一般开头直接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公告中的被公告人不“特定化”,往往导致同姓名者的权益遭到侵害,案件无法执行。
  4、公告周期长,拖延诉讼。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除此之外,还要加上从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少则半个月,多则一个多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
  5、原告怠于参与送达,送达责任法院承担。一些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怠于落实被告的具体身份,详细地址,完全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公告送达是末位送达方式,如果尚可以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那么送达的责任则主要由法院承担。
  6、导致缺席审判,普通程序流于形式。实践表明公告送达的后果就是缺席审判,由于被告不能到庭提出抗辩,无法判断当事人的争议所在,审理变得简单。同时由于缺乏监督,普通程序往往流于形式。
  7、诱发恶意诉讼。公告送达并不能确保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同时又具有与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后果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微妙的关系。个别当事人故意隐瞒对方地址或提供虚假地址,造成被告下落不明的假相,要求法院公告送达,导致缺席审判或作出其他处理,从而轻易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以至于案件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时,当事人对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提出异议,不断上访、缠诉,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二、 公告送达之对策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人口流动日益频繁,以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必然逐步增多。公告送达,使得法院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办案,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但由于公告送达存在诸多问题,所以要慎用。
  1、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2、规范公告送达的内容。一方面要统一公告的格式,按照法律规定载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以及裁判主要内容,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等。另一方面应当注明被送达人的身份,可以在自然人姓名旁加注身份证号码,在企业名称旁加注“工商登记注册号”,以保证送达公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公告送达方式。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下落不明,即被送达人下落不明、亲友均不知其消息的情况,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而对于有证据证实被送达人经常回家或与家人经常联系而非真正意义下落不明的情况,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和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办法则更为有效,更为便捷。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4、对离婚诉讼等特殊案件,要特别控制公告的随意性。离婚判决不仅是财产判决,同时更是人身权利判决。如果当事人利用对方外出打工、负气离家的机会恶意诉讼,则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所以要进行严格审查,要求提供被告户籍地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被告的成年家属不知被告下落的证明,被告单位的证明,审查这些证明无误后才可采用公告送达。在送达程序上除登报公告外,还应在户籍所在地、婚前户籍地以及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以利于充分保护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5、加强公告案件证据的审查、程序适用。缺席审理的案件,因为被告无法行使答辩、质证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公正、不公平判决的可能性就会增大。所以,法官要对案件事实主动查证,不得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一概认定,把握清楚必要事实,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依,做到程序合法、程序公正,真正发挥合议庭审判的作用。
  6、完善案卷中的佐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就是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以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条件的合法性,防止滥用公告送达;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以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所以应详细制作笔录,记载被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据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结果,以证实采取公告送达程序的合法性,避免当事人提出质疑。


西吉县人民法院 刘金烈

新余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00.12.25 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发[2000]58号

  分宜县、渝水区人民政府,仙女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动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管理,包括出售、交换、出租、抵押、转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本市房改政策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指导价格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有住房后又调离售房单位的,原单位不能强行退房,职工可按本办法上市交易。

第四条 已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㈠贷款购房尚未还清贷款,房屋已经抵押,并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㈡违反清房规定未进行查处纠正的;

㈢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㈣住房上市交易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㈤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㈥法律法规限制交易和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上市交易的。憙

第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市房改办应建立健全清房和房改档案资料,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在向市或区房改办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㈠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

㈡《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㈢身份证及户口证明;

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憙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准入后,所有权人在住房所在地的市或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手续。自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买人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上市交易的住房成交价格按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议定,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可以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当要求交易人出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的评估结论。

憙 第九条 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应补足成本价后才能上市交易。憙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相关税费:

㈠营业税。出售人将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免征营业税。不足一年的上市出售,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由卖方负担。一年内按纳税保证金管理,一年内卖方再购商品房的,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售房款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售房款的,按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

㈡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

㈢印花税。由买卖双方各缴纳出售额的万分之五。

㈣契税。暂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即按出售额的2%计征,由购房人缴纳。

㈤土地出让金、个人所得税,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其最优惠的政策待遇,并由市房改办向买卖双方提供政策依据。

㈥房屋买卖手续费。按出售额的0.2%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㈦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每证50元,土地登记发证费住房面积小于或等于100平方米的每证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每证35元,由购房人缴纳。

㈧职工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房款,扣除干部职工职级定额面积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款和原支付的超标房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下列规定分配: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交价或评估价在1000元以下的,收益全部归出售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交价或评估价超过1000元以上的,收益90%归出售人,10%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原产权单位应分栋设帐,分户核算,住房上市交易后,维修基金所有权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转让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三条 房改房的出租、交换、抵押、转让,经审查准入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和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住房进行交易或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又以非法手段购买成本价和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住房上市交易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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