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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38:13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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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等


电子振兴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及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市电子计算机的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自1986年以来建立了电子振兴基金,对科研与生产结合及计算机的推广应用起到了一定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振兴基金的管理(以下简称“基金”),现对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基金的管理
该项基金由北京电子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工管处共同管理,由北京电子振兴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审查项目,基金的发放由市财政局工管处委托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办理。
二、使用基金的对象
纳入北京市电子计算机应用规划的重点项目;属于电子计算机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的前期调研和启动的项目;与电子计算机应用或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直接有关的其它项目。
三、基金的使用方式
该项基金采取拨款和低息贷款的方式。
对有典型意义并有较好的社会效益,但经济效益不明显的项目,软课题研究及调研项目,以及工业试验或产业起动项目可采取拨款方式,其余均为低息贷款。
对贷款项目一般金额限定在20万元以下,对于重点项目资金额度适当放宽。属于软课题及调研项目拨款限于5万元以下,贷款期限为一至二年期,最长不超过三年,采取合同制方式。
四、基金的办理程序
电子振兴办与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会审后由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保证单位签定振兴基金项目合同书,合同一经确定,市财政局据此通知市财政性资金分局将贷款直接拨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开户银行,由承担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
五、贷款使用与本息结算
1、对贷款项目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专款专用。
2、电子振兴办、市财政局有权监督和检查贷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
3、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向电子振兴办及市财政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还款,过期不还由市财政局采取措施,督促归还。
4、对贷款金额按月收取4‰占用费,并随贷款本金一并偿还。还款来源由企业自有资金和贷款项目增加的利润归还。(还款请汇: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帐号014-0144219-73,开户行:工行百万庄分理处。还款请注明:“归还电子振兴基金”)
5、中止或拖延合同履行时,事先报电子振兴办及有关部门审查,确系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所致,可做为合同正常中止或展延处理。如无正当理由,对违约单位按月息1.32‰加收罚金。贷款挪作他用时,停止用款并追回贷款。罚金和罚还贷款只能从贷款单位的自有资金
中支付。
6、电子振兴基金银行存款利息、回收贷款、占用费和罚金等收入存入“电子振兴基金”专户,继续用于电子振兴基金项目。



199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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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6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13号


  为依法严惩毒品犯罪,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的规定,现就审理毒品案件
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二)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三)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四)吗啡一百克以上;
  (五)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
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
格的五千片以上);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
支、片以上);
  (七)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八)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二)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
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三)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四)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五)度冷丁(杜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
五百支以上不满二千五百支,50mg/支规格的一千支以上不满五千支;片剂25mg/
片规格的二千片以上不满一万片,50mg/片规格的一千片以上不满五千片);
  (六)盐酸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
规格的一百支、片以上不满五百支、片);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八)罂粟壳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九)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
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
、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
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
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数量大”。
  第五条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较大”;非法种植大麻三万株以上,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种植大麻“数量大”。







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属于中国居民企业的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同样是中国的居民,该分支机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的利息,不论是由中国居民还是外国居民设在中国的常设机构支付,均不适用我国与该分支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我国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955号)文件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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