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4:06  浏览:88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为规范国营贸易商品的经营秩序,根据《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现将关于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公布如下:

  一、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库容不低于20万吨的原油储罐;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有合格的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原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和20万吨库容的原油储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二、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有合格的储运、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 申报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的企业需按燃料油及其他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石脑油、蜡油)两类分别上报。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成品油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水运码头或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拥有库容不低于5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文件。

  三、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请条件、申报材料

  (一)申请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进出口经营企业资格和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具有相应的采购和销售渠道,了解国内外市场情况;
  4. 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
  5. 拥有适当规模的化肥储运设施,具备经营化肥进口业务能力。

  (二)申报材料:
  1、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的具体原因、有关化肥国外采购和国内生产销售的具体方案等。地方企业须同时出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3、企业所在地海关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偷税、逃税记录的文件,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无逃汇、套汇记录的文件,开户银行证明近三年(1999-2001年)资信良好、信誉达到A级以上的文件;
  4、有关化肥储运设施、经营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原油、成品油、化肥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备案申报程序

  (一)地方企业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申报,地方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二)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报;中央企业下属二级企业通过中央企业申报,中央企业负责对二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核实并出具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抄报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商国家经贸委,分批进行登记备案,并发布备案企业名单。

  拥有原油、成品油、化肥边境小额贸易进口经营权的边贸企业和依法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用及生产产品进口原油、成品油、化肥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自然获得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企业资格,不再另行备案。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1997]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关于《玉林市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直机关单位

公费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



玉林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鉴于市直(原玉林地直)机关单位公费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支出增长过快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医疗费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继续实行医疗费包干到单位使用,超支财政不补的办法。医疗费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编委办核定的人数,按有关标准拨到各享受单位。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做到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或发放到个人。

二、凡需住院的病者,必须持入院通知单,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住院。出院后凭经单位领导审核签字的医院发票和入院通知单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入院者,医疗费不予报销。

三、属财政拨款的党政单位,遇特殊病例如癌症等,经单位同意并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住院的病人报销医疗费,先从本单位的包干医疗费中按规定报销;如有不足,从单位预算外资金解决;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经市公费医疗领导小组研究,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市委、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休老干部按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1989]第138号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费实报实销。要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报销制度,凡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自购药品、自设家庭病床等的费用,不得在公费医疗中报销。

五、市委、市政府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离休老干部在市机关事务局财务科报销门诊、住院医疗费的办法予以取消,今后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统一办理。上述人员因病在医疗单位门诊治疗的医药费,必须凭病历本及发票到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报销。确需到市人民医院、中医院、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的病者,必须持入院通知单,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出具证明给其入住的医院办理记帐手续,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分阶段与医院财务结算医疗费。部分行政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后至镇南关解放前参加工作的同志退休后,医疗费管理的办法不变。

六、转院手续。病者因病情确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的,必须由原住院医院提出建议,并出具病历、转院证明,再由单位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方可转院,但原则上市一级转送自治区级医院,如未经市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而擅自转院或擅自到外地医院诊疗的,所需医疗费自理。

七、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委托市机关事务局财务科代管理的行政单位的住院包干费,一律不得借支,报销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市公费医疗办公室。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世界艾滋病日活动的通知

国艾办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部委成员单位:
  2011年12月1日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我国的宣传主题是“行动起来,向‘零’艾滋迈进”(英文主题Getting to zero),副标题是“全面预防,积极治疗,消除歧视”。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和“五扩大,六加强”综合防治措施,推动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进一步深入,各地、各部门要围绕今年的宣传主题,在12月1日前后开展系列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重发挥党政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

  各地、各部门党政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主动参与艾滋病日活动,深入基层,看望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帮助其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要深入艾滋病防治工作第一线,听取防治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慰问防治工作人员,推动防治各项措施的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今年的宣传主题,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领导干部的艾滋病防治政策培训,将艾滋病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的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认识。

  二、认真落实新闻媒体宣传工作任务

  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履行责任,加大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将开展好今年艾滋病日活动的宣传作为新闻宣传媒体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科普知识、人物访谈、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

  三、积极开展艾滋病检测治疗宣传活动

  各地要大力宣传“四免一关怀”政策,广泛宣传积极治疗的重要意义,组织开展积极治疗的宣传活动。要动员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接受检测,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检测咨询,及时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对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服务。要大力宣传治疗效果,促进更多符合条件的感染者接受治疗;动员家庭和社区参与,帮助感染者和病人提高治疗依从性。

  四、统筹安排艾滋病日活动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各部委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实际,围绕艾滋病日宣传主题,安排本系统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教育、文化等部门,要利用好学校、艺术表演和文化娱乐场所等阵地,动员大中学生和文艺表演人员开展防治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要针对各自的工作对象人群,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各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要制定艾滋病日活动计划,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加强沟通协调,统筹安排好艾滋病日宣传各项工作。

  为支持各地宣传工作,我办委托中国健康教育中心编印制作了主题海报等宣传材料,近期将材料的电子模版和部分材料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卫生部门要主动配合,为各部门的艾滋病日活动提供宣传内容、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艾滋病日活动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我办。

  联 系 人:国艾办政策协调部 周郁、陈清峰

  联系电话:010-83164579

  传 真:010-83164579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