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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05:08  浏览:8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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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19号
2004年9月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机构: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04〕21号),太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继续承担原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发展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三)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宣传服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草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规章草案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推动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措施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协同有关部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编制全市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落实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生优育、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艾滋病等宣传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发放。
(六)编报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
(八)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九)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内设6 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报告;协助领导组织机关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资料、电子政务、信息、督办以及后勤、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制订和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国家公务员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迁移、发展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编制人口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拟订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方案;负责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计划生育相关的统计信息。
(三)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调新闻、宣传、文化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和对外宣传工作;规范对人口和计划
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依法负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的规章、规范和标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基层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订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和艾滋病预防等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国际援助项目。
(五)基层工作处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进行督促、调研;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各类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推动基层建立经常性的工作机制;指导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和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责任;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措施以及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等工作。
(六)财务处
编制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避孕药具需求计划;拟订市补助基层事业经费和避孕药具经费计划;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规划和标准;对国家、省和市财政补助基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经费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体制和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直属单位审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副处长职数12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
核定工勤人员编制3名。
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规格为内设处级建制,事业编制2名,处级领导职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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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新加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旅游、民航及展览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7日 生效日期1986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为了加强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日益发展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旅游与民航事业的发展,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两国之间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同意成立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
  二、旅游合作联合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如下:
  (一)检查本协定第一至第八条及双方在旅游合作方面其他协议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中所产生的问题寻求解决办法。
  (二)探讨旅游合作的扩大事宜,并为此提出各项建议。
  (三)就双方在旅游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新的协定,议定书和计划进行商谈并提出建议。
  三、委员会的联合主席,中方由国家旅游局,新方由贸易及工业部各一位相当于副部级官员担任。
  四、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有必要时或在其中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轮流在中国和新加坡举行。会议由双方主席主持,亦可经双方同意,由主席指派的代表主持。

  第二条 双方将特别重视发展两国之间的旅游关系,并积极鼓励两国间的国家旅游组织和机构进行交往,以促进相互了解和扩大合作。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两国的国内外旅游经营机构进行商业接触,并协助与鼓励他们互为对方组织从第三国到中国和新加坡的旅游。

  第四条 双方将从事旅游事业的促进工作,以鼓励扩大前往双方国家的旅游交往。这项工作可通过报刊、电视、广告、小册子、电影、展览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双方将加强在旅游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合作,选派专业人员进行考察、培训,扩大在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交流。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饭店建设等有关方面的合作。

  第七条 双方将交换有关饭店、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管理的旅游法规、旅游宣传品和统计资料。

  第八条 双方将在本国法律和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旅行手续,为两国之间的旅游交往提供方便。

  第九条 双方同意在新加坡举办一个中国历史文物、手工艺品及有关旅游展品的连续性展览。展览具体事宜,由双方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商定。

  第十条
  一、双方将加强两国在民航事务方面的合作,以促进两国民航事业和两国友好关系的发展。
  二、双方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研究和探讨在人员培训、机场管理和发展以及双方认为合适并感兴趣的其他方面进行合作。
  三、双方民航当局和航空公司可就合作的范围、途径、方式以及合作的事宜进行商讨。

  第十一条 本协定的执行机构是:
  一、中国方面
  --第一至第八条为中国国家旅游局;
  --第九条为中国文化部、轻工业部和国家旅游局;
  --第十条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方指定的航空公司。
  二、新加坡方面
  --第一至第九条为新加坡贸易及工业部和新加坡旅游促进局;
  --第十条为新加坡民航局和新加坡航空公司。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性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中一              李显龙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独政办发〔2009〕58号


各单位: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独山子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强化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必须是独山子区常住居民或地方企事业单位;

(二)该专利申请应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获得授权;

(三)该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独山子区经济社会发展方向;

第三条 专利奖励资金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支出,以当年批准的资金额度为限,经费年度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利奖励标准为: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5000元/件。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第五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利奖励资金的管理单位,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汇总、保密等工作。

第六条 专利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填报《独山子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发明专利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核。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季度对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中审核,拟定资助额度;

(三)审批。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区领导审批;

(四)拨付。申请单位或个人凭审批后的有关材料到区财政局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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