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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12:37:51  浏览:83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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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进入2004年棉花年度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力度,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棉花收购市场还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有的企业未取得资格认定,非法收购加工棉花;有的地方,无照收购棉花行为猖獗;在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涉黑势力欺行霸市的情况,棉农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影响极其恶劣。针对上述问题,国务院领导先后多次做出了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特别是棉花主产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清醒地认清肩负的重任,坚决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严厉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执法,维护棉花流通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增强管好棉花市场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棉花的法规政策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认真领会法规政策的精神,准确执行国家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法规政策。配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入推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同时,认真履行职能,抓好棉花市场监管工作。

二、积极做好对现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和淘汰设备落后和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丧失资质条件的、出现严重违法经营案件的、无加工实绩的棉花企业,要坚决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对未经资格认定和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通过挂靠、联营、转包等手段为没有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的不法行为,严禁“一证多厂”。

三、严把棉花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从源头上把好关,坚决把不合格的市场主体清除出棉花收购加工领域。同时,要做好棉花企业设点收购棉花的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棉花政策文件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发挥职能,积极协助政府做好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努力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规范和高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能,积极参与做好新体制下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规划和布局工作。严格实施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向社会公示;对信用差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其注册登记公司等相关经营行为实施严格的监控,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棉花流通领域。通过信用分类监管,引导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

四、进一步拓宽棉花经营渠道,鼓励籽棉收购市场的公平竞争。鼓励农民组织起来在做好“四分”基础上集中交售籽棉;允许收购籽棉送加工厂委托加工;取消对棉花企业跨地区收购棉花的限制,鼓励纺织企业到产棉区建立原料基地,实行产供销一体化经营。推动搞活棉花流通,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采取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具有棉花收购资格的企业跨地区设点收购棉花,增加棉花收购网点,方便棉花收购。积极引导,增强棉农和棉花企业的商标广告意识,实施棉花商标战略,进行广告宣传,争创棉花品牌,增强市场竞争力。认真加强对棉花购销合同的行政管理,提高合同履约率,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认真规范订单农业,切实保护棉农利益。大力推进棉花产业化经营。鼓励棉花生产、收购、加工、贸易、纺织以及其他企业之间搞好联合、兼并、重组,增强市场竞争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鼓励和协助企业以现有的资产、场地、人员为基础,组建公司或企业集团,为其提供便利。

五、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棉花交易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监管棉花交易市场。依据职能,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的棉花交易市场、地下市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坚决打击无照加工棉花的行为。对无照加工棉花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继续加强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及相关机械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国家明令淘汰的“两小一土”设备通过买卖、转让和租赁等方式死灰复燃,破坏棉花资源。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加工销售棉花中混等混级及违法经营棉花的行为,切实维护棉花流通秩序。

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干预棉花收购活动的“棉霸”等涉黑势力,维护棉农的合法权益。对棉花收购企业与涉黑势力相勾结、欺行霸市、欺压棉农的不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工作。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取消其棉花收购资格。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棉农的合法利益。

七、加强督查指导,加强省际毗邻地区棉花市场管理的协调和沟通。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相关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举办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办案等活动,协调行动,统一执法尺度,维护政策的权威性。在新棉收购和加工高峰时期,产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向基层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棉花市场管理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八、结合队伍作风整顿工作的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队伍素质。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棉花市场管理中渎职、失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坚决打击违法收购棉花行为、确实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有关整顿情况,请于2005年1月30日前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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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的财会协字〔1996〕第11号《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符合《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北京市财政局,经初审合格后报送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其中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有北京注册会计师协
会(简称北京注协)出具的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2.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如有《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报告,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3.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同时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报送相同资料一份
4.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当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协书面简要汇报。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相同材料一份。
5.原京财协(1994)1856号《转发〈“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证券市场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对公开发行和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填写《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其所在的事务所集中申报,其申报程序见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事务所专职执业三年以上(含三年);
2.年龄不超过60岁(含高级职称者);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并由当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4.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办法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仅表明该注册会计师具有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资格,未经批准不得签署从事证券业务的相关报告。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可不再参加考试,但必须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培训班”,并且应获得每年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合格证明。
第五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职龄以内业务人员应占60%以上,有8名以上(含8名)经考试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注册会计师;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声誉,没有发生过严重的工作失误和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风险基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六条 凡申请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须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至少8名注册会计师的证券相关业务资格成绩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注册会计师填写的《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专业从业人员、其他专家和技术人员情况呈报表》;
4.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并说明风险基金的计提及使用情况;
5.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该事务所最近三年的年检合格证明;
6.事务所认为应该申报或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所有的申报材料要求用A4型复印纸。
第七条 经批准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如果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发生变化,应及时上报调整。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事务所及时向当地省级财政厅(局)报告,并由财政厅(局)审核后,上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取消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因故离开原申报许可证的事务所;
(2)年龄超过65岁(含高级职称者);
(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此项工作;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取消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5)事务所认为其能力不足胜任该项工作的;
(6)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为应予取消的其他原因。
2.事务所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不足8名时,应申请补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注册会计师,由事务所按规定程序上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者,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调整补充申请。
3.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其许可证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经批准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指已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从原事务所转入另一家具有许可证的事务所时,若要继续保留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除应按规定要求办理转所手续外,还应由转入所按本办法第八条的申报程序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由原申报事务所收回该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转入未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时。
(2)该文生效前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者),其资格仅在原申报事务所生效。当该注册会计师转所(包括转入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时,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资格同时失
效。再次申报时需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3)转所时年龄已超过60岁。
第八条 事务所申报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应于每年6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料一式三份。经主管财政厅(局)审核后于每年7月31日之前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者,财政部
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经审核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批准者,财政部或证监会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材料60天内未提出意见者,视为不予批准。
第九条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证券法规,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有关培训制度及职
业道德守则。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每年7月31日之前,向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从事证券审计业务的情况、专业人员的培训情况以及人员变动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有权自行选择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服务,任何政府机关、部门不得干预。但上市公司在通过股东大会同意变更事务所时,后任事务所应将变更情况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书面
简要汇报。
未经批准,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及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本办法所指的证券相关业务。
公开发行与交易股票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聘请没有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一律无效。
第十一条 来我国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股票上市交易的境外会计公司和境外注册会计师,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提交该会计公司及注册会计师的基本情况,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审核认可后方可接受客户委托,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及其境外注册
会计师,应严格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审计业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已获认可的境外会计公司每年需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重新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每年对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进行抽查,对于存在下列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
1.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出现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各项要求时;
本文生效前已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事务所,应于97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本办法第五条的各项要求,届时达不到要求时;
2.不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时;
3.在发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
4.在不按时报送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
5.未按要求完成专业培训时;
6.事务所申请取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时。
7.事务所及其专业人员在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欺诈舞弊以及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时,中国证监会可建议财政部暂停或吊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应比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年度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经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认可,审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要求办理(注:注册审计师不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财政部、国家体改委于1992年9月印发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2月以(93)财办字“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以及
1994年8月以(94)财会协字第94号《“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资格确认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1996年4月4日

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是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农村供电体系,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加速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农电体制改革并进的方针,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整乡(镇)推进的原则,启动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降低农村电价,促进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四个目标:

1、对全州未改造的1015个村基本改造到位,实现村网改造率100%;

2、对因供电能力不足导致农网设备负荷过载的已改村电网进行升级,解决供电“卡脖子”问题,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农村配网;

3、进一步优化农网结构,完善县域电网与主网之间的衔接,防止县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4、农网改造升级验收合格的村网,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全面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目标。

(二)工作要求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保靖县等5个县市2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龙山县、永顺县、花垣县等3个县5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

(三)2011年农网改造升级任务

2011年全州辖区内计划启动353个村的农网改造任务,预计总投资3亿元。其中国网公司供电区计划启动323个村。即:吉首市25个村,凤凰县118个村,古丈县29个村,保靖县38个村,龙山县80个村,永顺县33个村。花垣县要力争启动30个村。具体到村计划和主要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复要求执行。通过农网改造升级,对老化的导线、电杆、瓷瓶、拉线进行更换,对过载的变压器、计量表计、表箱、漏电保护器等电器设备进行必要补充,进一步提高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快全州农网改造升级步伐,州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电网建设暨农网改造升级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州经信委。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专抓。龙山县、永顺县、凤凰县、保靖县、花垣县等5个农网改造任务重的县,尤其要加强领导力量。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全力推进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本县市农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全力支持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建立干部包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督促落实。要做好群众工作,优化施工环境,妥善化解电网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搞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电力部门是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搞好项目申报、计划审批、勘测设计、材料供应、组织施工、安全监管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州经信委是全州农网改造升级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与县市经信部门的联系,搞好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土地、林地占用、青苗补偿、林木砍伐等问题;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阻工、强行揽工、偷盗器材等犯罪违法行为,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运输畅通,为材料运输提供通畅、便捷、安全的运输环境。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大改制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州农网未改制村还比较多,资产清理难度大。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经能源〔377号〕)文件规定,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全面理顺农电管理体制。

(四)统筹劳务用工。农网改造升级劳务用工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组织,统筹安排。民工劳务费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提取,安排给当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用工情况合理分配。考虑到部分村、组外出打工人员多,劳动力缺乏,乡镇(街道)应统筹抬杆、挖洞等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电力公司要与湘西电业局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纳入县市和部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市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主观原未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的县市,要对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并调减下一年度农网改造升级规模。各县市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级进行考核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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