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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1:21:10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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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9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建设银行总行,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5〕20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计投资〔1995〕13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要求,现就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在填报《实施办法》规定的附件三(有关表格格式内容可作补充)时,企业需按与建设银行开户行签订的“拨改贷”借款合同,将“拨改贷”资金分项目、分年度借款数、分年还本付息数、分年豁免数及“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逐项填报清楚,以便有关部门审批时核对。
二、试点城市推荐“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时,必须由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经营状况、财务会计资料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情况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试点城市在推荐企业时,对建设银行总行原专用投资室代管的包干补助地方项目暂缓推荐。
三、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地方企业(包括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推荐的地方企业),按《实施办法》申报有关材料,填报附表三时,由建设银行开户行先签署审核意见,再由同级财政部门签署书面审核意见后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的中央企业,填报附表三时,建设银行开户行签署审核意见后,直接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审核意见。
四、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可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国资统发〔1995〕112号)要求进行。
五、经批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从1995年8月1日起,建设银行开户行不再对已核转国家资本金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计收利息;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仍按有关规定计息。
建设银行开户行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建设银行总行的要求,将1995年7月31日止应计的“拨改贷”资金利息清单向试点企业提供,如以前年度漏计或未计利息的,应重新核定并补计。
“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贷款利息应包括罚息,建设银行开户行在审核时对此应予注明。
六、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及核实附表三的各项数字;审核企业应计利息(即已归还建设银行的利息清单和尚未归还建设银行的利息清单),并在审核意见中注明企业是否已将发生的利息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同时,提出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数额及其理由,以便有关部门审批。
对使用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地方企业,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
七、在建项目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预算拨款。
八、试点企业经批准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其“拨改贷”资金本息数转为国家资本金。“拨改贷”资金利息尚未按有关财务规定摊销的,均应通过递延资产按规定处理;未入帐的利息应补记入帐并按规定处理;已计入财务费用的,不再进行财务处理。
不属于这次试点范围内的“拨改贷”资金和未被批准核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仍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不得比照执行。
九、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由我部另行规定。
十、企业在执行有关部门下发的“拨改贷”转资本金文件时,如与上述《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按《实施办法》和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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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整治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办或主管的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对规范广告发布行为重要性的认识,自觉遵守广告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二、严格广告发布的审查制度,对于所发布的广告是否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以及广告的内容是否与经审批的内容一致等要认真进行核对。要严肃责任追究制,对于发布违法广告的原因一定要认真查清,对于相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或主办的媒体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开展一次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

  四、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主管或主办媒体的监测,对在监测中发现违法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九月一日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政法字〔2001〕 81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煤科技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

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经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程》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自觉性

1、《规程》以《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指导,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中严格安全管理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依据,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贯彻《规程》,对加强管理和监察执法,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保证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2、《规程》的修订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煤矿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是我国煤炭工业各专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具有很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对改善我国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装备水平、技术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3、《规程》是在我国深化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的新形势下出台的。《规程》在总结我国煤矿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煤矿安全规程》(1992)、《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合并为一体,其针对性、操作性更强。《规程》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发展,是全面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力保障,是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组织广大干部和职工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热潮,提高贯彻实施《规程》的自觉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具体要求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各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程》,带动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学习。学习《规程》要紧密联系本单位的实际,做到有的放矢,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对照《规程》找差距、查隐患、订措施、抓落实,从而提高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管理水平,改善装备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

2、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实际学习《规程》。要把学习贯彻工作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监察。要通过学习提高监察和执法水平,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和安全监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各单位要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计划,并成立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各单位可以采用办班培训、集中学习、专家讲解、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做到人人皆知。学以致用。

4、各单位要利用一切宣传媒体和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宣传《规程》。各级煤矿工会组织、各煤矿文艺团体可以通过制作形式多样的文艺宣传节目,开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活动进行学习宣传。各单位要利用板报、墙报、学习园地、宣传橱窗、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形式,宣传《规程》,做到既形式多样又生动活泼,把《规程》的宣传工作搞得有声有色。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要做好《规程》的征订工作。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各煤矿企业(包括煤矿设计、基建、科研等单位)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必须人手一本《规程》,做到有章可循。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搞好《规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在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把这项工作纳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重要内容和今年底及明年工作议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认真组织本地区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计划,安排落实好学习宣传贯彻《规程》的工作,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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