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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3:40  浏览:86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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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88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流〔2004〕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恒康天安附加“母子安康”母婴疾病保险;
  二、恒康天安附加“伊人风采”女性疾病保险;
  三、恒康天安“金多多”两全保险(分红型)10年期;
  四、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5年期、8年期;
  五、恒康天安“天才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六、恒康天安“溢财宝(B)”两全保险(分红型)(新费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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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


铜署发〔2008〕46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铜仁地区促进

文化旅游产业建设的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新跨越,吸引更多资金投入我区文化旅游产业建设,有效地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进一步调动区内外旅行社组客联团积极性和全国各地旅行商的积极性,促进区域旅游联合,努力构建“大旅游、大产业、大市场”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地委、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文化旅游产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区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下列旅游项目:

  (一)旅行社;

  (二)三星级以上宾馆;

  (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

  (四)旅游定点餐馆:

  (五)乡村旅游旅舍;

  (六)大型游乐综合园;

  (七)旅游车队;

  (八)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对投资建设星级宾馆、游乐园以及其它文化旅游服务项目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扶持:

  (一)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新建四星级以上宾馆,在其它县城区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在规定期内完成建设(以合同约定为准)投入运营并获得星级宾馆授牌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属于地、市收入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二)在铜仁市城区基准地价划分的第Ⅱ均质地域区以外铜仁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以及在铜仁市城市规划区外和其它县城区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修建游乐园或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文化旅游服务项目,且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在规定期(以合同约定为准)内完成建设投入运营后,由地方财政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政策支付土地征用成本费后,其余部分全部奖励项目业主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三)对按合同选址新建三星级以上宾馆、一次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游乐园、一次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旅游设施等项目,由地方政府协调供水、供电企业和交通部门,解决好供水管网、供电线路、道路交通连接问题。

  (四)对按合同选址新建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其建成经营并获得星级授牌后的三年内,由地方财政按项目所产生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的80%,奖励项目业主,涉及项目的省级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第五条 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第六条 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文化特色,一次性接待能力达到100人以上,并经相关部门评定为旅游定点餐馆的,年接待游客达到10万人次以上,年内没有投诉记录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每年奖励5万元。

  第七条 获得旅游部门一朵花、两朵花、三朵花、四朵花的乡村旅舍,全年正常经营且没有投诉记录的,由同级财政每年分别奖励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

  第八条 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景点、景区建设项目,并设立独立门票的,自投入经营后的前三年,由地方财政按年接待游客数量予以奖励。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奖励5万元;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20万人次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10万元;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以上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奖励20万元。

  第九条 对生产、销售当地旅游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并被认定为地、县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且年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单位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每年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按经营单位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条 对年接待外来游客5000人次以上,信誉好、服务优的旅行社,自旅行社申报奖励后的三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的地方所得部分,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财政全额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对组团包旅游专列或包旅游大巴车队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200人的奖励0.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增加奖励0.5万元。对组团包专机来我区旅游的区内外旅行社,一次性组团达到100人的奖励1.5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人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由地区旅游局从旅游专项资金中支付,奖金支付方式按地区旅游局拟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对包机、包车、包专列的旅游团队到我区范围内旅游,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在旅游淡季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0日,全区主要景区(梵净山、铜仁锦江·九龙洞)门票价格下浮30%以上。

  (二)旅游客运车辆在铜仁地区范围内实行无障碍通行。

  (三)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以专车、专列、包机等形式来我区旅游的200人以上的规模性团队,由地区旅游局组织迎接仪式,并派专人负责保畅。

  第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并购买10辆以上旅游大巴且用于旅游线路营运的运输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三年内,对从事旅游客运的车队、船队,由地方财政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非定线旅游客运车辆,按交通规费标准的40%缴纳相关规费。旅游车辆、船舶在旅游淡季和检修期间,可办理报停手续,免缴养路费和客运附加费。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三年内,对民族民间艺术团体或专业团体从事旅游服务的,其商业表演活动所缴纳税费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全额奖励从业人员。

  第十五条 地区每年组织一次旅游优秀服务企业评选活动,按乡村旅游定点餐馆、乡村旅游定点旅舍、旅行社、本地旅游商品定点经营单位、民族民间歌舞表演队等系列,评选出前三名,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对包装、策划、经营我区特色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和投资商,实行一事一议的奖励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办法奖励水平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8号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奇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应用,规范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共享应用、安全保障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众对地理信息的需求,通过重庆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产品和相关服务。

第四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第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服务平台的数据、服务、应用开发等标准规范。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服务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组织服务平台中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建设、更新,负责组织服务平台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维护。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应用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应用。

第六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承担服务平台建设的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机构)具体负责服务平台的管理、运行、维护和其他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并为应用系统建设单位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和应用系统开发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服务平台发展规划,确定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框架、建设内容、建设模式以及建设周期。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行业的应用系统发展规划,确定应用系统中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内容、建设周期。

第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当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当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守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并与国家相关标准兼容。

第十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共享应用和维护更新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在采集或者收到相关地理信息数据的2个月内,按照各自职责完成数据处理和集成工作,及时更新服务平台的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应用系统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地理信息,应当纳入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数据共享范围。共享数据内容目录按照本市相关标准执行。

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地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技术机构应当在服务平台中及时公布共享地理信息目录、元数据和提供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并负责集成各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向服务平台建设机构提供共享地理信息的目录和元数据清单,并及时向服务平台提供本区域、本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四条 共享数据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由提供者负责。

第十五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根据系统建设需要,向服务平台建设单位提出共享接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技术机构负责提供服务平台接入的技术实施。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在线、准在线、离线和前置机服务等模式,共享服务平台中的各种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无偿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的数字地图、信息查询等公共地理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建设单位应从政策、技术上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服务平台开发建设专门的应用系统。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和相应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和共享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致使地理信息数据丢失、损坏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地理信息数据处理、集成并更新的;

(三)未按规定公布信息、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应用系统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暂停向其提供共享服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应用系统建设,应用系统无法共享的;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项目,立项前未征求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用系统建设方案未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更新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失密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理信息,包括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专题地理信息。

本办法所称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指针对经济社会信息空间化整合和在线阅览标注等网络化服务需求,依据统一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现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后形成的以面向地理实体、分层细化为重要特征的数据,包括影像、水系、房屋、交通、行政区划、地名、地形地貌等类型。公共地理框架数据是服务平台服务的数据主体,也是区域、行业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的统一空间载体。

本办法所称专题地理信息,是指描述某区域或者某行业领域要素的地理空间分布及其属性规律的信息,包括自然资源、环境生态、灾难灾害、经济社会、基础设施等数据。

本办法所称服务平台是由统一的标准规范、公共地理框架数据和共享交换系统组成,全市唯一的公共性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本办法所称应用系统是支持服务平台数据应用的区域性或行业性的专题地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共享交换系统,是指为实现服务平台数据共享和功能服务而建立的软硬件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实现服务平台地理空间数据的跨部门、跨地区和跨行业的网络共享应用,操作便捷、内容丰富的网络地理分析在线服务,以及服务平台的管理监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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