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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1:40:13  浏览:81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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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禁止赌博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1月13日公布)


第一条 为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以财物作注比输赢的,都是赌博。任何形式的赌博,都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第三条 查禁赌博应当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区别情况,依法处理,教育多数,处罚少数。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地区的查禁赌博工作,督促公安等有关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实行综合治理。发挥群众性禁赌组织的作用,对其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有责任进行禁赌宣传教育,制止赌博活动,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成绩显著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赌博活动严重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不得被授予先进称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村、街道基层组织的领导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赌博活动放任不管,主管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任何公民都有权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事迹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对于劝阻、制止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当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
(一)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微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且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二)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但赌博财物数额较小的;
(四)偶尔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小或在赌博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的;
(五)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多次参与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二)因赌博多次受到处罚,又参与赌博的;
(三)在公共场所赌博,赌博财物数额较大的;
(四)多次组织、招引他人赌博的;
(五)多次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等条件获利数额较大的;
(六)其他赌博行为情节较重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
(二)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的;
(三)利用各种赌博形式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从重予以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参加赌博的;
(二)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
(三)流窜赌博的;
(四)胁迫、诱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赌博的;
(五)包庇或窝藏赌博者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主动交待赌博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检举、揭发他人,协助查禁赌博,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查禁赌博公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较重,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查获的赌具、赌博财物,一律没收;参与和利用赌博活动所得财物,一律追缴。
在赌博中形成的赌债,一律废除;明知他人赌博仍向其提供财物形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人员,要进行登记;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街道、乡村干部要通知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查禁赌博活动的有关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如利用执行公务之便,敲诈勒索,侵吞财物,应依法从严惩处。
第十六条 对参与赌博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需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执行;需治安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公安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颁布的有关禁止赌博的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198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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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2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我局自2003年起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和很多企业积极响应,截至日前,共8家企业被正式命名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2004年11月12日,我局举办了首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授牌仪式,曾培炎副总理发来贺信指出: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对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希望环保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参与环境保护。受牌企业要再接再厉,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带动更多企业加入到环境友好企业行列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目前,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环保部门、企业的经验均很不足,为提高这项工作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工作的计划性

  自2005年开始,省级环保部门应当制订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年度计划,并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附件1),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各地的工作计划做出创建工作的总体安排。

  二、指导企业制订和实施创建工作方案

  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大体分为五个阶段:(一)宣传发动,成立领导小组;(二)分析差距,制定方案;(三)组织实施,整改提高;(四)自评自审,查漏补缺;(五)编制材料,申请验收。对开展创建活动的企业,省级环保部门指导其根据我局《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活动的通知》(环发〔2003〕92号)及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附件2)。

  企业应当按照创建工作方案中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实施整改措施。省、市级环保部门应当跟踪创建工作方案的实施进度和质量,及时提出指导意见。

  在创建工作的第五阶段,企业应当填写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申请表,编写创建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工作报告应反映本企业创建工作过程。技术报告主要反映创建工作的成果(附件3)。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时,应将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一并作为申请文件的附件。

  三、做好初步审查和推荐工作

  省级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企业创建工作进行初步审查,将《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作为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对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考核指标的企业,要及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荐到我局,并附企业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申请表、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四、加强对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管理

  对于获得“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企业,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帮助企业持续改善其环境行为,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一)帮助企业落实应当享受的优惠政策。

  (二)加强环境监管,发现其有不符合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要求行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将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名单报告我局,我局将取消其“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

  (三)指导、督促国家环境友好企业落实与省级环保部门签定的《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发布企业环境保护年报。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可参照我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各级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把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作为深化工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抓手,广泛宣传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积极意义,引导更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创建工作。重点流域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的要求,抓紧开展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善于发现本地区自律守法、环境表现突出、环境与经济双赢、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引导他们参与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的工作。

  附件:1.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计划表

   2.《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工作方案》编制大纲

3.《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二○○五年三月七日



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6] 19号

印发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三十日



湘西自治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公路条例》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村级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的意见》(州政办发〔2006〕2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道养护和管理责任

(一)村道属于农村公益基础设施,产权属于村民委员会,村道里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县市交通局核实,州交通局核定。

(二)县市人民政府是村道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领导和组织辖区内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三)州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州村道养护规划,统筹安排和监管村道养护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州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

(四)县市交通局负责编制村道养护计划,制定村道养护技术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方法,对村道养护、管理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并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筹集和管理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村道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做好村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监督、指导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六)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定期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组织协调村道水毁工程抢修,管理和发放村道养护补助资金,组织实施村道路政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

(七)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民开展村道养护和管理,组建养护专业队伍,制定合理的养护里程和养护年限,直接监管养护合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筹措资金和组织劳力,整修和养护村道,维护路产路权。

二、村道养护工作要求

(八)村道养护和管理以乡镇人民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班子,明确1名负责人具体负责,坚持专业养护与群众性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的制度。

(九)原则上按每2-3公里1人标准,采取群众公开推选、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的方式,配置养护人员,组建养护专业队伍,由村民委员会与村道养护人员签订养护合同。

(十)村道日常养护管理任务是:及时清除路肩杂草杂物,搞好路段卫生,平整路面及路肩坑槽,整修绿化带及边坡,保持沟涵排水顺畅,看管路树花木及桥涵和排水设施,维护路产路权。

(十一)村道养护作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养护人员人身安全。养护施工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养护施工路段设置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管理和指挥;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坚持路况登记制度,及时治理危桥险路,因自然灾害导致村道受到严重损害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协调解决村道养护工程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十四)村道绿化和水土保持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要求组织实施。村道用地范围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砍伐后应及时更新补植。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内业管理及台帐建设,完善管理体系,健全检查、验收、评比制度,做到图表上墙、档案齐全,有辖区村道养护管理现状图、村道养护管理工作一览表。健全分线路的公路养护档案、养护人员档案,有月、季、半年、年终检查记录和养护措施、路况分析等。

三、养护资金筹集和管理

(十六)实行村道养护资金“政府投入为主、群众投入为辅”的筹集原则,村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一是州、县市财政设立的村道养护专项资金,按每年每公里600元给予补助,州、县市财政各负责50%;二是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村道养护资金;三是社会捐助的资金等。

(十七)设立村道养护资金财政专户。养护资金由州、县市财政部门依据州、县市交通部门当年的养护计划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本级交通部门的拨款意见将村道养护资金按季逐级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村道养护里程考核实绩和管理办法将养护资金下拨到村、到养护人员,并张榜公布。监察、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养护资金的监管。

(十八)养护资金的使用范围:养护人员的报酬、养护工具购置、小型塌方处理,养护人员的报酬应不低于政府补助资金的80%。

(十九)村道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半年张榜公开收支情况,并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村级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委会安排和管理,帐务公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监督使用。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侵占道路养护管理资金的,必须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加强村道路政管理

(二十)县市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村道管理规定和措施,并向群众公布,切实保护路产路权。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培训、监管、指导。

(二十一)在村道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设置棚屋、摊点、维修点及其它设施;

2、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它堆积物;

3、挖掘、采矿、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打场晒粮或者其它有碍交通的行为;

4、其它侵占、损坏村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

(二十二)在村道两侧开山炸石、采伐树木和进行其它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相关设施的安全,如有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十三)在村道大中型桥梁和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不得采挖砂石、开矿、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烧荒、爆破、取土、伐木或者进行其它类似作业。

(二十四)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3米,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二十五)在村道上设置交叉道口,修建跨越村道的桥梁、渡槽、管线和跨越公路设置标语标牌或者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按管理权限征得村道路政管理单位和村委会的同意。

(二十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村道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或者拦截车辆。

(二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抹、拆除、迁移或者损坏村道上设置的交通标志和警示标志。

(二十八)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损坏乡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

(二十九)无理阻挠村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殴打、辱骂村道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村道养护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村道损失赔偿费用于村道维修。

五、村道养护和管理考核制度

(三十二)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实行工作考核。对在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公路损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视问题轻重相应扣减养护报酬。

(三十三)村道养护和管理考核的范围为:养护队伍管理、路基、路面、绿化、桥涵构造物、路政、内业管理等。

本实施细则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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