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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33:44  浏览:98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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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进一步理顺国家与金融、保险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促进金融、保险企业间平等竞争,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务院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对目前执行55%所得税税率的金融、保险企业,其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33%。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的预算级次不变。
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规定,将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提高营业税税率后,除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仍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外,其余金融、保险企业交纳的营业税,按原5%税率征收的部分,归
地方财政收入,按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归中央财政收入。
三、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对来源于经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部分,不再执行特区内的免税优惠?
4特氢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桂融企业的有关税蔬执行。
四、对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特区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前,营业税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8%征收。对1997年1月1日后特区外新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一律执行8%的营业税税率。
五、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减按5%的税率征收。政策性银行交纳的营业税仍作为国家资本金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六、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后,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12月31日前减按5%征收,仍作为地方财政收入;自1998年1月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
七、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税率5%计征,提高3%税率的部分予以免征。附征的收入仍归地方财政收入。
八、提高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后,现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改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共同征收。其中按原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按提高3%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
征收。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交纳的营业税,继续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随同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和地方税务局机关要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各金融、保险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确保国家金融
保险企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199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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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暴力袭警当迎头痛击



毛立新



9月5日晚,西安市城区再次发生暴力袭警案:一伙暴徒手持斧头、砍刀将两名执法的公安民警砍伤,并抢走已被带上警车的同伙。 (《华商报》9月7日)另据报道, 此前于5月下旬,西安市城区曾在6天内连发5起暴力袭警案,引起省委书记批示关注,该市政法部门还为此开展了严打专项行动。但就在如此高压态势下,不法之徒依然顶风作案,而且性质更为恶劣,实在让人震惊。

事实上,暴力袭警案件增多,并非西安市独有,其他各地也是如此。据公安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民警与犯罪分子搏斗牺牲6人,负伤528人;被报复杀害牺牲1人,负伤14人;被围攻殴打负伤783人。不法之徒暴力袭警,公然挑战国家政权和法律权威,社会影响极坏。此种势头如不遏制,不仅严重干扰执法活动正常开展,而且必将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最终危及治安大局稳定,威胁人民群众安全感。因而,暴力袭警法不容赦,必须毫不留情地予以迎头痛击!

痛击暴力袭警,首在严打现行。根据《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之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依法运用暴力手段制止犯罪,是其权限,也是其职责。因此,在遭遇暴力袭警时,公安民警不能一味地“打不还手”,而应“该出手时就出手”。无原则的忍让,实质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是执法软弱的表现。对群体性暴力袭警案件,公安机关应坚持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迅速调集优势警力,坚决制服暴徒,避免事态扩大。

其次,对暴力袭警要严惩重罚。前一时期,有人提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引起广泛争议。反对者认为,我国《刑法》已有“妨碍公务罪”,再增设“袭警罪”纯属多余。其实,这是简单地把人民警察等同于普通公务人员,从而抹杀了警务工作的特殊危险性。事实上,在当今刑事犯罪高发、暴力犯罪不断增多的形势下,警察执法的危险性与日俱增,此时增设“袭警罪”以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恰逢其时。退一步讲,即便以现有的“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理,司法机关亦应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处罚。非此,不足以震慑犯罪、弘扬正气、维护法治。

还有,公安民警自身亦应增强警惕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及临场处置能力。面对暴力袭警,由于许多民警缺乏应有的警惕,自我防范、保护意识薄弱,再加上一些民警缺乏实战训练和擒敌技能,往往对袭警案件应对失措、处置不力,导致局面失控,甚至造成伤亡。此外,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武器、警械严重不足,少数地方为了加强管理实行“刀枪如库”,让一线执法民警赤手空拳面对歹徒,也是袭警多发的重要原因。因而,教育民警提高防范意识,改善民警防护装备,强化民警实战训练,已属刻不容缓。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牧业税征收办法》
省政办第17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畜牧业生产的稳步发展,使牧业税税负趋于合理,根据国家牧业税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牧区、农区、半农半牧区饲养大畜(牛、马、骆驼、驴、骡)、小畜(绵羊、山羊)的单位和个人为牧业税纳税义务人,均按本办法缴纳牧业税。 第三条 国有、集体农牧场(含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属的奶牛场、农牧场站)和农牧民饲养
的牲畜,一律按上年末实有牲畜存栏数定额征收牧业税。
实行定额征收牧业税后,禁止向非纳税人摊派税款。
第四条 定额征收牧业税的税额为:
大畜(牛、马、骆驼、骡、驴)每头(匹、峰)5元;
小畜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5元。
第五条 下列牲畜免征牧业税;
(一)耕畜、役畜;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推广的种畜;
(三)科研、教学单位用于科学试验的牲畜;
(四)军牧场的军马;
(五)商业部门收购后临时放牧的牲畜。
第六条 纳税人的牲畜因遭自然灾害而致死亡造成损失的(不含因管理不善死亡损失),按死亡牲畜数占上年年末牲畜存栏数的比例,按下列规定予以减免牧业税;
(一)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6%-1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15%;
(二)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1%-1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30%;
(三)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16%-20%的,减征应纳税额的50%;
(四)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1%-25%的,减征应纳税额的80%;
(五)死亡牲畜占上年末存栏数25%以上的,全部免征。
第七条 牧业税的灾情减免和贫困户的税收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经县(市)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八条 对收入水平低,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纳税人,经本人申请,乡(镇)农税(财)员核实,由乡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减征或免征当年牧业税。
第九条 牧业税每年征收一次,具体时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牧业税由当地财税部门负责征收,一律征收货币。
牧业税地方附加暂不征收。
牧业税征收经费以县为单位,按实征正税的5%提取。实行谁征收谁提取。
第十一条 牧业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九九○年七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甘肃省牧业税征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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