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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48:23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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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适应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资金的管理,促进建设单位合理储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贷款对象。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的发放对象,是国家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中央级基本建设项目。
用其他资金、或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储备资金,根据“谁投资,谁储备”的原则分别解决。
第二条 贷款条件。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央级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和主要材料,均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一)建设项目(不包括前期项目)必须是已正式列入国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
(二)需要安装的设备必须是在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内并已签订订货合同、但当年不能安装的国内设备(包括制造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制造进度款),材料储备系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必须有订货合同而且是工程建设所必需的;
(三)所需储备资金必须是积极动员内部资源后不足的部分;
(四)保证按规定范围和用途使用贷款,并确有还款资金来源。
第三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批。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文件、设备(材料)订货合同以及动员内部资源等情况,于每年二月底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计划”(附式一)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后,一份由建设单位上报中央主管部门或国家专业投资公司(以
下统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查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二)后,于每年三月底前报送建设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一份由经办行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统称分行),分行审查后,按行业分单位编制“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附式
二),并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储备计划”,于每年3 月底前上报总行。
总行收到主管部门和分行上报的储备借款汇总计划后,根据当年储备贷款资金来源情况,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在综合平衡并商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编制中央级年度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业(重点项目戴帽,
下达到各分行,同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分行接到总行下达的储备贷款计划后,再按建设单位将储备贷款计划下达有关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分行抄送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计划后,即可填写“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附式三),向经办行申请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第四条 贷款指标管理。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指标由总行在批准的贷款计划额度内,根据储备贷款回收情况,按行业分次下达到分行,同时抄送主管部门,分行再根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到货情况,将储备贷款指标分解下达到经办行,同时抄送建设单位。
总行不对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贷款指标,不实行统借统还。
第五条 贷款期限。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按总行建总函字(89)第40号文有关设备储备贷款利率的规定执行。
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计算,由经办行按季结息,并从储备贷款户直接扣收,如该户不足以支付利息时,可从借款单位其他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利息不予挂帐。
第七条 借款合同。经办行在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计划和借款单位填报的“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贷款后,即与借款单位签订“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附式四),并将合同副本送总行、分行及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各一份。
第八条 贷款支用及管理。借款单位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原则,经办行应根据订货合同及设备(材料)到货凭证,逐笔审查发放。借款单位不得将贷款用于以下诸项:
(一)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
(二)弥补基建投资缺口:
(三)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所附设备清单以外或计划外工程的设备(材料)储备;
(四)垫付工程价款;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货款;
(六)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的建设项目。
(七)地方级建设项目储备。
(八)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
(九)其他开支。
经办行必须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发现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应及时纠正,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罚金由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用自有资金支付),必要时,经办行有权终止借款合同,追回贷款。
经办行应按规定时间向分行报送“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附式五),由分行汇总报送总行。
第九条 贷款回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每年二月底前,各建设单位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将当年应归还的贷款数额送经办行审查签证后,由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分行。主管部门和分行审查核实后,分别按行业分单位于每年三月底前汇总报送总行。经总行审查核实并商主? 懿棵藕螅嘀频蹦甏⒈复罨厥占苹葱幸捣值ノ幌麓锔中校椭鞴懿棵拧7中惺盏阶苄邢麓锏拇罨厥占苹螅ㄖㄉ璧ノ痪煨校徒ㄉ璧ノ弧? 贷款回收计划由分行监督执行,并按季向总行报告回收情况。对提前回收的计划内贷款,总行如数返还;对超计划回收的贷款,经总行平衡后,调增贷款计划,予以返贷。凡无特殊原因,未经总行同意,没有完成贷款回收计划的,总行将酌情调减贷款计划,减少贷款指标。
第十条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由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和批准的还款计划,按期从基建投资中归还。贷款到期无特殊原因而自行拖延不还的,经办行可根据分行下达的“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附式六)从其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
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在借款单位还清贷款本息后,经办行、分行应按规定及时上划资金,不得自行周转使用和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0年1 月1 日起施行,1980年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颁发的《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和其他有关储备贷款的规定同时废止。原已签订的借款合同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各分行,可以比照本办法制定地方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一:基本建设储备计划

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
│ │ │ 订货│到货│预计│ 动员内部 │ 申请储备贷款金额 │初步设│本年基│ 经办行
设备(材料)名称│ 数额 │金额│ │ │安装│ 资源用于 ├──┬──┬──┬───┬───┤计批准│建计划│ 审 查
│ │ │ 日期│日期│日期│ 储 备 │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文 号│投资额│ 意 见
│ │ │ │ │ │ │ │季度│季度│ 季度 │ 季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说明:1.本计划由借款单位编制一式四份,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 经办行留存一
份,上报分行一份后,退借款单位二份,一份上报主管部门,一份自留。
2.为下年度储备设备应按台(套)分别填列。
3.带“×”者不填合计数。

附式二:基本建设储备借款汇总计划

(部或公司公章) 19 年度 金额单位: 万元
─────────────┬────┬─────┬──────────────┬───┬────┬─────
│本年基本│其中: 中央│ 本年基本建设储备借款计划 │借 款 │计划还清│经办行审查
│ │ ├──┬──┬──┬──┬──┤ │ │
建 设 单 位 │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内│合计│ 一 │ 二 │ 三 │ 四 │ │借款本息│
│ │ │ │ │ │ │ │ │ │
│投 资 额│计划投资额│ │季度│季度│季度│季度│期 限 │日 期│签 证 意见
─────────────┼────┼─────┼──┼──┼──┼──┼──┼───┼────┼─────
合 计 │ │ │ │ │ │ │ │ │ │
1.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2.全部用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 │ │ │ │ │ │ │ │ │
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小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3.多种资金合并安排的项目小│ │ │ │ │ │ │ │ │ │
计 │ │ │ │ │ │ │ │ │ │
×××单位 │ │ │ │ │ │ │ │ │ │
─────────────┴────┴─────┴──┴──┴──┴──┴──┴───┴────┴──
说明: 本表由中央主管部门(公司)、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汇制,分别于当年
三月底前报建行总行。

附式三:基本建设储备借款申请书

19 年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我单位今年基建投资计划 万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部
分 万元,根据基本建设设备(材料)订货情况,今年需要支付为下年度
储备设备材料款 万元, 本年度内我单位动员内部资源
万元,储备资金仍然不足,特向你行申请储备贷款 万元。


请审核

借款单位: (公章)
负责人: (签章)


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行审核意见: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公章)
19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式四: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


立合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借款方)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备贷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年。
第二条 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
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
第三条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 ‰。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30%,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50%。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在 年 月底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借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
第五条 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贷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100 %。
第七条 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式五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19 年 月 日

附式五: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情况报告单

经办行: (公章) 19 年 月份 单位:万元
─────┬────┬──────┬────┬──────┬────┬────┬────┬───
主管部门 │ │ 本年初至报 │其中: │ 本年初至报 │ 其中: │ │预计下月│
及 │年初余额│ 告期发放贷 ├────┤ 告期收回贷 ├────┤期末余额│ │备 注
项目名称 │ │ 款 累 计 │本月发放│ 款 累 计 │本月收回│ │收回贷款│
─────┼────┼──────┼────┼──────┼────┼────┼────┼───
部门(公司)│ │ │ │ │ │ │ │
─────┼────┼──────┼────┼──────┼────┼────┼────┼───
××项目 │ │ │ │ │ │ │ │
─────┼────┼──────┼────┼──────┼────┼────┼────┼───
本金│ │ │ │ │ │ │ │
─────┼────┼──────┼────┼──────┼────┼────┼────┼───
利息│ │ │ │ │ │ │ │
─────┼────┼──────┼────┼──────┼────┼────┼────┼───
│ │ │ │ │ │ │ │
─────┴────┴──────┴────┴──────┴────┴─────────────
编制时间:
一九 年 月 日
说明: 本表每年6-11月, 于月后5日内报分行, 由分行按行业分项目汇总
于月后10日内报总行,12月份收回的贷款, 应随时报送; 1-5月份免报。

附式六:基本建设储备贷款扣款通知书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
分行 年 月 日下达你行经办的 部(公司) 19 年度中央级
基本建设储备贷款 万元,已从 月 日起逾期。为了严肃贷款纪律,加速资金
周转,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级基本建设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之
规定,请立即从该单位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逾期的全部贷款本息。
建设银行(分行)贷款业务部门(公章)
19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书由省(市、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填制一式四份,经领导签字盖章
后,分送经办行、建设单位(由经办行转)总行各一份,自留一份。



198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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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建党70周年纪念大会上讲话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江泽民同志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裙带求是地回顾了我们党70年的光辉战斗历程,科学地总结了建党70年来的基本经验,阐述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理论、原则、方针和任务,提出了新的历史条件上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新时期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方向,是第三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向新的目标卑的宣言。认真学习这篇重要的讲话,对于深入了解党的历史和革命传统,加强党、团建设,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讲话精神。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从政治高度和理论高度回答了有关党的路线和党的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内容十分丰富。要通过学习,引导团员青年深刻了解我们党创立、发展、壮大的历史过程,了解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和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中国革命和建设建立的丰功伟绩,认识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必然性;深刻了解我们党为人民利益英勇奋斗中所取得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坚信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是我们党的胜利之本和成功之路;深刻了解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所取得的伟大成就,认识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的唯一正确选择;深刻了解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充分认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历史使命,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深刻了解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团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认识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党建、团建,培养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极端重要性。

  二、学习要联系实际,注意方法,讲求实效。要针对团干部、团员和青年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提出不同要求。对团的领导机关和团干部,可采用中心学习组、短期培训班等形式,分期分批集中学习;对大中学生、机关青年,可采用专题讲座、讨论会等形式学习;对青年工作,可采用辅导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引导学习;对农村和个体青年可通过专题宣讲、通俗辅导等途径组织学习。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解决青年中的思想认识问题,从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的结合上,使方大团员青年认清形势,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抵制"和平演变",做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三、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各级团组织要把学习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作为加强共青团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任务。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团中央和各地团的新闻、出版单位要配合讲话的学习,做好宣传报道和出版工作;各级团校要把学习讲话全为教学和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辅导、培训工作;各级各类青少年活动阵地也要注意掌握情况,反击信息,总结经验,促进学习不断深入。

  各地的学习安排和情况,请及时报团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国火灾事故日趋增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影响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遏制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附:关于当前火灾情况和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我国城乡火灾损失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一九九二年,全国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近七亿元,接近发生大兴安岭大火的一九八七年的历史最高水平。今年火灾形势更为严峻。截止十月底,全国共发生火灾二万八千一百九十三起,死亡一千四百八十人,受伤三千八百四十七人,? 苯泳盟鹗О说闼囊谠墙ü岳椿鹪肿钗小⑺鹗ё钗现氐氖逼凇F渲刑卮蠡鹪忠话傥迨迤穑栈俅笾行蜕坛∪甯觥⑽镒什挚舛⒐こ氖鲆约案栉杼⒈龉荨⒎沟晔偶遥苯泳盟鹗逡诙嘣6率娜眨粕绞卸笄治靼倩醮舐シ⑸鹪郑劳霭耸
蝗耍苌宋迨耍苯泳盟鹗陌俣嗤蛟晃逶率眨喜型蚴俟坛欠⑸鹪郑讲闵坛『鸵话俣嗷Ь用褡≌陌瞬阕酆闲源舐ト可栈偬黄咴挛迦眨罅每⑶腥蘸献室搅破骶哂邢薰痉⑸鹪郑苯泳盟鹗б磺倨呤蛟黄咴露蝗眨=ㄊ』莅
蚕芈莩钦蛐∩唐肥谐》⑸鹪郑劳鍪迦耍苯泳盟鹗陌偻蛟话嗽挛迦眨钲谑邪裁澄O瘴锲反⒃斯净O掌凡挚夥⑸鹪直ㄊ鹿剩劳鍪迦耍苌硕儆嗳耍苯泳盟鹗Ф阄逡谠话嗽率眨本┦新「4笙梅⑸鹪郑苯泳盟鹗Фб话偻蛟话嗽露
眨ッ魇卸揭棺芑岱⑸鹪郑苯泳盟鹗б磺Я倭逋蛟皇露蝗眨鹆晔灸暇┝队统б煌蚨智嶂势凸薹⑸鹪郑劳龆耍斐芍卮缶盟鹗АL乇鹗窃诠裨悍⒊龉赜诳刂浦卮蟆⑻卮蠖裥允鹿实慕艏蓖ㄖ驼倏踩ぷ鹘艏钡缁盎嵋橹螅恍┑厍
⒉棵藕偷ノ幻挥腥险嫖∈鹿式萄担挥邪匆笞龊霉ぷ鳎卮蟆⑻卮蠡鹪质鹿嗜栽诜⑸J辉率湃眨钲谑辛谇空蛑吕龉ひ胀婢叱Х⑸鹪郑劳霭耸耍苌怂氖娜恕;鹪植欢显龆啵乇鹗翘卮蠡鹪纸恿⑸斐闪酥卮蟮木盟鹗Ш腿嗽鄙送觯跋炝司媒ㄉ韬蜕缁
嵛榷ā? 当前火灾严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主观上对消防安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管理不严。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方和企业负责人片面追求发展速度和一时的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安全。对未经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擅自批准开工建设;对
没有建设配套消防安全设施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强令投入使用;对重大火险隐患存有侥幸心理,久拖不改,致使重大火灾不断发生。二是一些企业没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甚至把消防安全与生产经营对立起来,没有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把新的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
起来。消防安全的组织、制度、措施很不落实,严重削弱了消防安全工作。三是消防基础建设发展缓慢,消防装备落后,消防力量不足。有些新建、扩建的市区、开发区、边贸口岸,没有把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消防基础建设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同步进行。不少城市在
迅速发展,而消火栓和消防供水量却有减无增。全国公安消防部队现有的消防车辆有40%已达到退役年限,登高、排烟、照明、救生、破拆、防护等器材和其他特种消防车辆装备严重缺乏,常常贻误灭火战机,使小火酿成大灾。
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关于控制重大、特大恶性事故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3〕17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消防安全是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消防建设也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效益与安全生产的关系,认真贯彻
执行有关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落实消防安全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不断改善和加强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中求发展、求效益。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类企业在组织结构调整、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要加强劳动纪
律和安全培训,严格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项目,包括引进外资的项目,必须建设配套的消防设施。违反消防法规、没有消防安全配套设施或存有重大隐患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同时,要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教育,将
其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之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使之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制定消防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之中,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城市消防队站、消防给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方面
存在的实际问题。问题严重的大中城市,要下决心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专项治理,力争近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独立设在安全地区,要符合安全规定的要求。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贯彻改革的精神,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和社会几个积极性,在继续建设好现役制消防部队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民间消防队伍。一些经济特区、开发区和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乡镇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自主建立各种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特别是火灾危险程度高的企业的专职消防队,是我国一支重要的消防力量,应适度发展,以适应当前防火灭火的需要。各企事业单位和街道、村镇,要加强群众义务消防团、队的建设,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四、发展消防科技,增加消防投入,改善消防装备。在继续引进一些国外先进消防技术的同时,要加强我国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利用,逐步改变我国消防科技研究和消防器材生产落后的状况。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用于消防的经费。

要加快消防车辆装备更新换代的步伐,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尽快装备一批急需的排烟、照明、破拆、救生器材和呼吸器、隔热服等消防必需的防护器材以及大吨位水罐车、登高车等特种消防车辆装备,以适应扑救各种火灾和社会救援的需要。
五、加强消防法制建设,严格消防监督。现行的消防法规,是多年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必须认真执行。对一些已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法规条款,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协商,抓紧修改、补充和完善,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各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
法严格监督。各级领导要支持公安部门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有关单位要自觉遵守消防法规,接受监督,积极排除火险隐患,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发生的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逐起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报道,以教育广大干部
群众。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转发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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