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10:39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2月21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 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 商检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九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必须向卸货口岸或者到达站的商检机构办理进口商品登记。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由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二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官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商检机构应当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对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者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十四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书或者放行单的出口商品,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运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验。
第十五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承运人或者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抽查检验。出口商品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向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派出检验人员,参与监督出口商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通过考核,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其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验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作出复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 商检机构和其指定的检验机构以及经国家商检部门批准的其他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的范围包括: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鉴定、货载衡量、产地证明、价值证明以及其他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对列入《种类表》的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商检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出口商品擅自出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由商检机构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商检机构和其他检验机构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检验和办理鉴定业务,依照规定收费。收费办法由国家商检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商检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4年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

附: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七条 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 

杭政〔1984〕167号 







  (1984年6月1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现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为办好农村敬老院,使五保老人欢度晚年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举办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老人,是五保工作的发展方向,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乡、村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必须贯彻“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方针,切实办好。
  第三条 举办敬老院必须具备的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办敬老院工作列入乡政府的议事日程;
  2.集体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3.五保户的供给政策落实;
  4.群众有办院的要求,老人愿意入院;
  5.有住房条件和蔬菜基地;
  6.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办院形式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可乡办、村办,也可乡村联办,不强求一致。
  第五条 敬老院的收养对象主要是五保老人,也可收养农村的孤儿和无依无靠的残废者,有条件的还可以接受自费老人入院。为使敬老院有安静的养老环境,不宜接受精神病患者、患传染病未经治愈的和病危者入院。
  第六条 必须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由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同意,乡政府批准;出院,由本人提出,报村、乡组织批准。不得强迫入院或强迫出院。
  第七条 入院老人的原房屋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其房屋可由村代管,生活用具也可带进敬老院。老人去世后,其遗产的处理,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履行赡养义务和继承遗产权利一致性的精神,原则上归负责供养的集体所有。若亲友曾尽过赡养义务,可根据情况从遗产中给予适当照顾。
  第八条 敬老院经费及供给来源。
  1.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的实际生活水平,可稍高于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的供给标准。
  2.入院老人的生活费(包括口粮、柴草、食油和现金),乡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统一规定,由老人所在的村负担,每年分一期或二期送交敬老院。
  3.医疗费、丧葬费以及敬老院的行政管理费、房屋修建费等,由乡统筹解决。
  4.因灾减产歉收和长期贫困的乡、村,筹集收养对象生活费确有困难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
  第九条 敬老院要妥善安排好老人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增进老人身心健康。
  1.积极地改善院容院貌,美化环境,切实安排好老人的日常生活,增加花色品种,调剂好伙食,为老人提供舒适的生活场所。
  2.关心老人健康,搞好卫生,定期为老人进行体格检查。发现疾病及时治疗,并给予必要的护理和照顾。
  3.开展适合老人特点的文体活动,以增加他们的生活乐趣。还可组织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生产收入用于改善老人生活,并对参加劳动者,给以必要的奖励和报酬。
  4.经常对老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他们了解国家大事,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集体。
  第十条 敬者院设专职院长、服务员若干人(院外人员不要来院兼职)。人选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选派。
  院长、服务员要选择热爱敬老院工作,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爱戴老人,热心为老人服务的同志担任。并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失职的,要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不称职的,要坚决调离。
  第十一条 敬老院的组织领导。
  1.在乡党委、乡政府的领导下,有一名副乡长分管,民政助理员具体负责。主要任务是:检查五保供给政策的贯彻执行,筹集办院经费,选拔推荐敬老院工作人员,制定敬老院建设规划。
  2.敬老院成立院务管理委员会或小组,由院长负责组建,委员由院内老人和工作人员选举产生。主要任务是:制定敬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执行情况,监督和协助院内工作人员搞好工作,讨论和决定院内财务和生活等方面的事项。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财务管理。
  1.院内粮、款、物要专人保管,建立帐目,民主理财,堵塞漏洞,做到日清月结,每月公布,由院管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每季向乡政府报告。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院内的粮、款、物,更不得以种种理由或变相侵占老人利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敬者院可根据本办法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决定

(2004年8月26日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2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群众团体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各类企业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努力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个方面都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力地推进了就业再就业工作,为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对就业再就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国务院决定,召开全国再就业工作表彰大会,授予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办事处等138个集体“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称号;授予赵俊田等130人“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北京首钢开源服务中心等127家企业“全国再就业先进企业”称号;授予王桂玲等129人“全国再就业优秀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此为新的起点,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就业再就业工作再创新的业绩,做出新的贡献。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各类企业和全体劳动者要以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榜样,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同心同德,团结协作,奋发努力,扎实工作,促进我国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

附件  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名单(共计524个)

一、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单位(共计138个)

  北京市

  北京市丰台区宛平城地区办事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天津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峰峰矿区人民政府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五四路办事处西苑南社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妇女联合会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长治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就业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辽宁省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

辽宁省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辽宁省鞍山市总工会

辽宁省阜新市妇女联合会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政府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吉林省吉林市妇女联合会

 △东北师范大学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利达支行

  上海市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开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

  上海银行

 △上海交通大学

  江苏省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彩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浙江省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浙江省丽水市财政局

  浙江省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打绳巷社区居委会

  安徽省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马鞍山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安徽省合肥市商业银行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劳动就业中心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四鹤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山东省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烟台市劳动就业办公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振兴街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石油大学(华东)

  河南省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就业处

  河南省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城西办事处宋城路社区

  河南省总工会

 △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

  湖北省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湖北省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北省武汉市总工会

  湖南省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街道办事处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发展计划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广东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政府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就业处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肇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潘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海南省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大同路街道办事处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

  重庆市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两路口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重庆市商业银行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攀枝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四川省眉山市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总工会

  贵州省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都匀市新华办事处剑北社区

  云南省

  云南省个旧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云南省安宁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昆明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

  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陕西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陕西省咸阳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陕西省宝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陕西省巾帼家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街道环南路社区居委会

  甘肃省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土门墩街道兰通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共青团甘肃省委青工部

  甘肃省定西市广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青海省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东分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学校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二、全国再就业先进工作者(共计130人)

  北京市

    赵俊田(女)北京市通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马淑玲(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殿宝北京市朝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所长

  天津市

    孙本开天津市河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尹 培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六马路居委会劳动保障协管员

  马金萍(女)天津市妇女联合会城乡部部长

  河北省

    冯建凯河北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刘建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主任科员 

 张仕民(满族)河北省秦皇岛市再就业办公室副主任

  王海燕(女)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卫国楼社区居委会主任

  山西省

    侯松海山西省财政厅主任科员

  侯勇梅(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任科员

  杨金玉山西省忻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中秋山西省太原市青年创业服务中心主任

  内蒙古自治区

    尉小江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

  孙晓玲(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政策法制科科长

  刘凤珍(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东旱河居委会主任

  李 强(蒙古族)交通银行包头分行信贷员

辽宁省

    魏文利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建设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周 岩(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任科员

  王鲁非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科员

  闫 欣(满族)辽宁省抚顺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科长

  吉林省

    李公达吉林省劳动保障学会常务理事

  杨中凤吉林省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班德伟吉林省松原市就业服务局副局长

林梦梦(女)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街道东二条社区主任

  汤继瑞吉林省长春拖拉机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黑龙江省

    周景隆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县委书记

  马爱波(女)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处长

  于守忠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 颖(女)黑龙江省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静谊(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孙 莹(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妇女培训中心主任

  上海市

    范安翠(女)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

  王佩静(女)上海市静安区曹家渡街道中行居委会就业援助员

  王效东上海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秘书长

 王水官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工会主席

  江苏省

    鲁学军江苏省教育厅学生处主任科员

  赵万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就业再就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周梅生江苏省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盛代扬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

  黄 健(女)江苏省南京市妇女联合会妇女发展部部长

  浙江省

    吴雪桦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政府市长

  王国平(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中街道党工委书记 

 谭永杰浙江省就业管理服务局科长

  吕 斌浙江省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志刚浙江省嘉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处长

  林国庆(女)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劳动路社区居委会主任

  安徽省

    庄文德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处长

  陈维光安徽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主任科员

韩明新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科科长

  石 丽(女)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东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

  福建省

    刘荣忠福建省厦门市就业训练中心主任

  郭新辉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税政股股长

  谢丽芳(女)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圳尾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站长

  徐诗文福建省福州市总工会副主席

江西省

    曾 琴(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