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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47:53  浏览:93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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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使统计报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又不致过多地加重基层单位的负担,防止和克服报表多、乱的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报表要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的指示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统计报表,不论是定期性的还是一次性的,包括进度统计衰和类似统计报表的调查提纲,都必须由各级统计部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控制。
各级统计部门报表管理的范围,不包括干部统计报表。根据中央有关部门规定,干部统计报表由国家人事局统一管理。
三、制发统计报表,必须做到:(1)简明扼要,不重复、矛盾。(2)凡一次性调查能解决问题的,不搞定期报表;凡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能解决问题的,不搞全面统计报表。(3)凡月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旬、日报表;凡年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报表;凡可三

、五年统计一次的,不搞年报。(4)凡可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报表。要严格控制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制发统计报表。
四、统计报表的制发和审批程序。
(1)省统计局制发的全省性统计报表,应报国家统计局备案。重要的统计报表,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2)省级各业务部门制发的专业统计报表,由各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统一审查、统一管理。发到本部门直属和本系统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发到非本系统所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报省统计局审批,其中,发往中央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填报的统计报表,经审查批准后,由制表机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省级各业务部门所属的二级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向所属单位制发统计报表。如确需制发,必须经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下达时抄送省统计局。
有些部门为了取得归口管理的产品数字或有关业务情况资料,需要对不属于本系统管理的单位制发统计报表,也应报省统计局审批。
(3)行署、省辖市统计局一般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制发在辖区内施行的定期统计报表,应经行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统计局备案。各行署、市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制发一次性的统计报表。
(4)县、地辖市统计局不得制发定期统计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行署统计局备案。
(5)行署、市、县各业务部门一律不得制发定期统计报表。根据工作需要制发的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6)行署、市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对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补充要求,应报省统计局和省主管部门统一考虑,一般不要随便增加。
(7)农村人民公社除因填报上级下达的统计报表,可向生产大队、生产队搜集资料外,一律不得制发统计报表。
(8)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设立的各种中心工作办公室、临时办公室,一般不要直接制发统计报表,工作上必需的统计资料,可向有关部门搜集整理。如确需制发少量一次性统计报表,应与同级政统计部门联系,办理审批手续。
(9)各级人民团体、科研机关不得向政府机关、工矿企业、人民公社、学校和城乡居民制发定期统计报表。如因特殊情况,需向上述单位制发一次性统计报表,应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审批。
五、送请审批和备案的统计报表,由制发机关备文将表式和说明书一式两份报送政府统计部门。说明书内容应包括调查目的、统计范围、指标涵义、计算方法、报送期限、填报机关、受表机关等。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发机关、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
及批准或备案日期,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凡经批准下达的统计报表,各地、各部门必须按规定认真填报。凡未按管理办法制发的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可拒绝填报,并予以揭发检举;凡滥发统计报表给基层造成损失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七、各级统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清理统计报表,每年至少清理一次。对于已经过时的或不适用的统计报表、指标等,应当及时废止或修订。每次检查和清理完毕,应将清理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一九六三年九月二日安徽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安徽省统计报表管理试行办法》即行废止。




198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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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74号

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拓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和《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和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的通知》(赣府厅字[2008]74号)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实施细则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系建设情况(15分)
1、是否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4分);
2、是否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3分);
3、是否指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确定人员,明确职责,有效地开展工作(4分);
4、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4分)。
二、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5分)
1、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实施细则、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3分);
2、是否制定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失职追究制和执法责任制等制度(6分);
3、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制度(3分);
4、是否建立政务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3分)。
三、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和时间(28分)
1、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要求,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划分类别,界定公开与否属性,列出公开重点(4分);
2、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在各自的官方网站进行公开,是否做到及时更新公开的内容(5分);
3、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室,相关资料进入查阅室以供社会公众上门查阅(3分);
4、是否建立“申请──受理──答复”流转机制,为社会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服务(3分);
5、是否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分);
6、重大决策和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是否通过政府公告、听证会、论证会、公开专栏、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7、是否对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进行了公开;是否公开了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3分);
8、按照主动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依申请公开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的要求,是否及时对公开信息进行更新,对社会公众申请给予答复,是否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4分)。
四、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情况(10分)
1、是否公开并规范行政首长信箱、县(市、区)长热线及市直部门办公电话,能否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2、是否建立政府网站或部门官方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专页、专栏(5分);
3、是否实现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是否利用办公业务网、公众信息网等载体公开有关内容,回复相关问题(3分)。
五、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12分)
1、是否建立或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并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3分);
2、是否实行“两个集中”,实现网上审批(3分);
3、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3分);
4、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是否以电子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一定形式向群众公开(3分)。
六、群众满意情况(7分)
1、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是否热情、耐心,在市效能办组织的明查暗访中,是否出现行政不作为、行政慢作为、行政乱作为等现象(2分);
2、落实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对重大案件或投诉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是否满意(3分);
3、是否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采纳并发挥作用(2分)。
七、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8分)
1、是否建立政务公开监督检查机构,是否发挥作用(2分);
2、是否对下属或行业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事务公开进行组织、指导、推进、检查和监督(3分);
3、市直各部门是否落实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每半年自查通报一次;各县(市、区)是否建立政务公开考核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3分)。
八、责任追究情况(5分)
1、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处理结果公开(2分);
2、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是否追究责任(2分);
3、领导是否负连带责任(1分)。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考核检查得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在绩效考核中占有一定分值。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取消当年度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和行政一把手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市政府推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督查室。


九江市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

为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发挥人民群众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为民的服务型政府,根据《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和《九江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九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督查机构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督查机构,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市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政务公开督查机构负责本地、本部门督查工作。
二、 督查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及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督查各部门、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划、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各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等。
(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便民资料、政府公报、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
(四)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实行了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建立了政府网站及部门官方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了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
(七)对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是否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是否实现了“两个集中”,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
(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三、督查办法
(一)政务公开督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对全市各地、各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每年通报一次全市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各地、各单位督查机构负责对本地、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半年通报一次政务公开情况。
(二)各级督查机构应在党委、政府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定期地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开展对政务公开的督查、评议,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要求,及时提出工作建议。
(三)设立政务公开督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对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协调处理意见,各地、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抓好落实,逾期不办理的要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市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设在市监察局,监督投诉电话:0792-8211612。邮箱:jiujiangzonghe@163.com。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湘办发[2003]20号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0月23日

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减轻农民负担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确保在本辖区内不出现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各相关涉农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减负政策在本部门本系统贯彻落实,做到令行禁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情况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县市区、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以及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包括: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的;

(二)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四)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

(五)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的;

(六)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的;

(七)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九)在收取税费中,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凶打人、非法抓人和关押人的;

(十)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

(十一)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情节和后果,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一)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集体上访,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引起农民冲击市州、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或堵塞交通,影响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三)发生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或引起农民冲击省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到省会等城市堵塞交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对负有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分;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影响特别恶劣的,对该市州党政领导人员分别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处分。

(五)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责任追究对象,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责任追究权由各级党委、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行使。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检查和考核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执行。

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要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落实“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部门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和任用各级党政领导人员特别是县、乡两级党政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依据和内容,在涉及县市区、乡镇党政领导人员晋职、晋级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并配合、协助上级机关进行调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

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要对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加重处理。

第十条 辖区内有自然村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和湖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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