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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1:47:54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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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外商投资进一步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为更加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我省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和扩大外贸出口的政策及本省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
(一)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请示的批复》(国函 [1988]58号),凡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不涉及需收费经营,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能自求平衡,投资总额在300? 巴蛎涝陨系模ê常埃埃巴蛎涝墒∩笈ü曳⒄辜苹被帷⒕澄⑼饩巢勘赴浮M蹲首芏钤冢常埃埃巴蛎涝韵碌模傻兀ㄊ校┥笈J≈碧ň郑┥笈渲笔羝笠档耐馍掏蹲氏钅浚凑盏兀ㄊ校┤ㄏ拗葱小? (二)外商投资旧城改造、安居工程、普通商品房及写字楼、工业厂房等不涉及国家限制乙类的房地产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美元),由地(市)审批。省计委、外经贸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及各有关职能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同步下放。
二、进一步清理税外收费
(三)所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按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项目目录》执行。严格控制出台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项目。确需出台的,应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和省外经贸厅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经省长审定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
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今后,所有新出台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均应正式发文,并经3个月以上时间的宣传解释后方可执行。
(四)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措施:
1、暂住人口管理费,对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员工免征。
2、消防设施配套费,免征。
3、就业调节费,雇用本省劳动力免征,雇用省外劳动力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4、社会事业发展费,对已经省政府批准的18家重点外商投资企业2000年、2001年继续免征;对从2000年1月1日起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其他企业按规定标准的70%(即企业销售总额或营业总额的1.19%。)征收2年,2002年1月1日起全面停征

5、省政府制定的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收费项目(证照工本费除外),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6、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各级政府要对被减免的收费项目涉及的有关工作予以支持。
(五)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禁止属于转移政府部门职能的收费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省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交通厅应会同物价部门对港口经营性收费进行清理,禁止乱收费,取消重复性收费,降低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规模。
三、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
(六)对已设立的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九)对属于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十)外商投资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全额扣除。
(十一)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接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四、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本规定发布前我省已出台的鼓励外商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均继续执行。鼓励扩大出口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省政府已建立的省级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科技风险基金、支柱产业基金的规定,均适用于我省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企业。
(十四)鼓励外商到山区投资发展农业项目,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税。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融资时,允许中资商业银行接受外方股东担保。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质押方式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作质押;对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取消外
汇质押、外汇担保项下的登记手续和对提供外汇担保的外资银行信用等级的特别限制。外方股东担保和外汇担保人民币贷款应符合产业政策,可用于满足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但不得用于购汇。
金融机构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授信额度。
(十六)允许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对效益好、守信用、还款有保证的外经贸企业,比照工业企业的办法发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帮助其将部分参与流动资金周转的自有资金用于增加效益好的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本。
(十七)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十八)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发行A股或B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十九)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经批准可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政治风险保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二十)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应根据《外经贸企业封闭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按照“收费挂钩、购货鉴证、封闭管理、安全收贷”的原则组织实施封闭贷款。对暂时亏损,但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各商业银行也可通过开证、发放打包贷
款、押汇等信用手段予以支持。
(二十一)取消对企业出口收汇结汇和人账的审核,企业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和入账。
对出口收汇考核荣誉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开立外汇结账户可保留外汇的限额,由企业上年度出口总额的15%扩大到30%。
(二十二)放宽对出口核销单的发单限制,以解决企业领取核销单困难问题;简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对经常项目交易真实性审核的效率。进一步完善对经常项目下售汇真实性审核的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缩短审核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核查而需以函调方
式核查的,应提高核查速度,并取消对核销单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可凭企业设立时的技术转让协议及批准文件办理其技术引进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可在限额内将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按属地管理原则,下放资本项目外汇收人结汇的审批权限,取消资本项目外
汇收入结汇备案登记制度。
五、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二十三)经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外商投资农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支柱产业和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可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计收有关土地规费。外商利用荒山、荒滩、荒地投资开发各类项目,其地价酌情给予优惠。
(二十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十五)对于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下发之前已建成而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依法解决遗留问题,以适应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需要。
六、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十六)逐步缩小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强制性价值鉴定范围,改进鉴定办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合资、合作企业财产鉴定只限于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
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设备在境外已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有关机构评估的,经到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无误的,予以确认,境内不再进行价值鉴定。
(二十七)继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开放竞争性产业,扩大石油化工、建筑业等利用外资的规模。有区别、有重点地吸收外资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有步骤地推进服务贸易的对外开放,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的试点;积极进行国内商业、外贸、旅行社开
放的试点;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有控制地进行金融和通信等领域的试点,并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十八)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国内外市场以代理或经销方式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运输、仓储等综合服务;允许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收购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出口。
(二十九)进一步完善口岸通关环境。简化各个进出口环节的管理手续,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严格把关的前提下,认真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及查验部门关于改进服务工作,优化通关环境的具体措施的通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加快
通关速度。
(三十)外商在福建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福建省内的亲友在投资地的城市办理1名常住户口,但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规模,沿海地区达200万美元以上、山区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25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向公安部门或外事部门申办一本《多次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多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自营出口达100万美元以上,或委托省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120万美元以上的,其中方人员可申办1至3名多次进出香港商务签注手续。
(三十一)各级政府和涉及外商投资的审批及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管理,增强服务功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要全面实行岗位责任、办事公示、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制度,凡涉及外商投资审批及管理的办事程序、依据、要求、标准、时限等必须公开,办事人员的岗位职责
、姓名、职务及投诉事项等必须公示,接受监督,为外商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优质的投资环境。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告诫或行政处分。
(三十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省计委、经贸委、科技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地税局、物价局、旅游局、口岸与海防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民航局、邮电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外汇管理局福州分局、
消防总队等有关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及各自职能,下文具体实施。
(三十三)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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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穗编字〔2001〕12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六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1〕4号),保留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组织和实施对环保产品制造质量监督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协助有关工作。

(二)转变的职能

将环境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的评估、筛选等技术性工作交给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1.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意见。

2.开展环境质量预测,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日报和预报。

3.辐射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流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1.保留审批的事项:(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2)排污许可证;(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危险废物转移。

2.保留核准的事项:(1)排污申报登记;(2)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3)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4)建筑工地噪声许可。

3.保留审核的事项:(1)进口废旧物再利用;(2)固体废物跨市(省)转移;(3)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4)在用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5)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新增加事项);(6)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新增加事项)。

4.合并的事项:“排污口规范化”合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5.取消的事项:(1)食品加工业、餐饮业废油脂经营资质证;(2)电镀厂申领电镀准产证;(3)环境保护工业产品质量认可;(4)绿色产品认证;(5)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6)环境保护咨询业务单位资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的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对国家、省和市政府确定的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规划实施监督;参与编制本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负责监督管理广州地区水体、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点源、面源污染及流动污染源(机动车、船、航空器)的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湿地环境保护;组织监督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村、镇、场)建设。

(五)受市政府委托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

(七)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保护资金预算,并监督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八)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技术示范工程;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及组织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负责环境监理、监测、统计、信息管理等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及信息系统;组织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十)受省环保部门委托,负责广州地区核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负责对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业务领导;协助区、县级市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保密、档案、秘书、财务、接待、督办、政务信息、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行政会议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组织全市环保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环境新闻网络;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环境统计公报。

(二)规划与计划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可持续发展规划;拟订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对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事项;管理环境信息系统;负责全市环境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组织编制环保计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呈批排污许可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监督管理污染治理资金使用;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监督实施环保目标责任制和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三)科技与法规处

组织拟订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标准;组织开展环保政策和重大环境问题调研;组织拟订实施本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计划;审核环境工程设计、施工资质(丙级);协调环保科研和技术引进;组织重大环保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推广;组织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负责环保涉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普法教育;归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和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环保行政处罚、复议、诉讼及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办理信访、投诉和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工作;指导区、县级市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工作。

(四)水与固废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理、排污收费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水环境功能区达标工作;指导和协调跨区域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核准排污申报登记,环保治理设施暂停运行或拆除;负责呈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核准危险废物经营上岗资格;审核进口废旧物再利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储存、处置的经营活动和开发利用已关闭、闲置、拆除的固体废物填埋或者焚烧场;协调参与广州地区核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及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五)大气噪声污染控制处

组织实施大气、环境噪声、流动源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声环境功能区、烟尘控制区等达标工作;管理环境监测网,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质量指数预测预报;核准建筑工地噪声许可;组织编制新车污染物排放合格车型目录;组织机动车污染年检、道路抽检和对汽车较多的单位的车辆抽检等监督执法工作;协调发展清洁能源汽车;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机动车、船禁鸣喇叭工作;审核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

(六)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

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呈批;负责设在市“外经一条街”环保管理事务点的工作;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参与市建设规划用地审核工作;监督实施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新建市级自然保护区组织评审,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监督实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七)组织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指导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资、外事、公费医疗、人事档案及安全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协助听取对区、县级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免的意见;指导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规划和组织环保系统在职人员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称评定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组织、政治思想、宣传教育、统战、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纪检、监察及内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以上环保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兼党委书记)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16名,专职纪委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5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58号

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发〔1996〕20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996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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