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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16:10  浏览:96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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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予以公布。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十月六日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自1994年对建国以来至1993年底国务院(含政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以来,客观情况又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二)。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统一公布(目录见附件三)。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附件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已明令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0件)

附件一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71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进出口列车、车员、旅客、行李检查暂行通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5月24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9年3月6日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代替。
序号:2
法规名称 铁路江河堤坝分工负责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 1952年1月25日铁道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代替。
序号: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0年3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代替。
序号:4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报告条例》代替。
序号:5
法规名称 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5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55年5月11日铁道部、林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代替。
序号:6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业实行八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6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修订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代替。
序号:7
法规名称 会计人员职权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代替。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0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9
法规名称 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1
法规名称 基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79年8月2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2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代替。
序号:14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8月3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15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1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81年4月25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1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18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并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9年12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代替。
序号:19
法规名称 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8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20
法规名称 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8年4月13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序号:21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22
法规名称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3
法规名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24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代替。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26
法规名称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7
法规名称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合作商业组织和个人贩运农副产品若干问题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29
法规名称 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0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3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31
法规名称 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8月2日国务院批准 1984年8月25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代替。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3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8月3日《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代替。
序号:3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轻工业部、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制定 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代替。
序号:37
法规名称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1月10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2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1999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代替。
序号:39
法规名称 借款合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2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0
法规名称 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代替。
序号:41
法规名称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代替。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代替。
序号:4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代替。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委员会制定1985年9月3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已被1996年8月3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代替。
序号:45
法规名称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5年9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4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代替。
序号:47
法规名称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代替。
序号:48
法规名称 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4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3月1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8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代替。
序号:49
法规名称 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4月6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0
法规名称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6月5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7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5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51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52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代替。
序号:53
法规名称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代替。
序号:54
法规名称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5
法规名称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代替。
序号:5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2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3月16日公安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代替。
序号:57
法规名称 西藏自治区关于发展对邻国贸易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3月24日国务院批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6年1月3日《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不相适应。
序号:58
法规名称 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7年4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4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说明 已被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59
法规名称 乡镇企业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代替。
序号:60
法规名称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机电产品以产顶进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7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1
法规名称 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产品以产顶进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7年10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2
法规名称 重要生产资料和交通运输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0年9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3
法规名称 技术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3月21日国家科委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9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不相适应。
序号:64
法规名称 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4月29日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主要内容与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不相适应。
序号:65
法规名称 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8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代替。
序号:66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9年2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代替。
序号:67
法规名称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
说明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序号:68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代替。
序号:69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1年5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5号发布
说明 已被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代替。
序号:70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2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9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序号:71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93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5日林业部、公安部令第2号发布
说明 已被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代替。


附件二

国务院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规目录(80件)
序号:1
法规名称 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
法规名称 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
法规名称 关于新厂委托老厂培训职工的工资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5
法规名称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工人、职员在冬季非施工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7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6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7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留学生回国分配工作以后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58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8
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改进市场用煤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2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9
法规名称 患硅肺病职工生活待遇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冶金工业部、煤炭工业部制定 1963年2月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0
法规名称 关于解决野外地质、测绘人员的工作、生活用品及副食品供应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63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1
法规名称 关于各级公办学校教职工退职退休时解放以前和解放以后连续工龄计算的几点原则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教育部制定 1963年5月2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2
法规名称 木材统一送货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制定 1964年5月6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3
法规名称 关于搬迁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问题暂行处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劳动部制定 1966年1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4
法规名称 跨省电网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5年10月17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5
法规名称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制定 1979年3月26日国务院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6
法规名称 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7
法规名称 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8
法规名称 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19
法规名称 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制定1979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0
法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1月14日国务院批准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1
法规名称 群众报矿奖励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0年4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煤炭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石油工业部、化学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轻工业部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2
法规名称 关于压缩国营企业管理费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1年1月29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3
法规名称 关于工业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物资总局制定 1981年8月8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4
法规名称 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5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二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6
法规名称 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7
法规名称 关于企业财务检查中处理财务问题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财政部制定 1982年5月3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8
法规名称 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水利电力部制定 1982年5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29
法规名称 天然水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务院批准 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0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三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1
法规名称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2
法规名称 关于报废、降价处理库存积压物资和防止新积压的几项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3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公告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4
法规名称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补充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2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5
法规名称 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商业部制定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6
法规名称 关于改革农村商品流通体制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商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1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7
法规名称 关于发展农垦农工商联合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农牧渔业部制定 1983年2月17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8
法规名称 关于高价原油加工和分配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石油部、商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制定 1983年2月24日国务院批转
说明 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39
法规名称 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0
法规名称 生产资料服务公司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4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83年5月26日国家物资局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1
法规名称 机械电子工业技术改造试行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2
法规名称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3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四年国库券条例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4
法规名称 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5
法规名称 关于电力统一分配确保重点企业用电的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6
法规名称 关于组织和发展农副产品就地加工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 1984年2月25日国务院发布
说明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序号:47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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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应急资源仍显分散、基层基础尚不牢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科学施救,提高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以加强科学施救、提高救援能力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升装备水平,切实做到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依据相关标准与规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源整合,深入推进省(区、市)、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按时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同时,要以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成果为基础,建立数据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调用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应急准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在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应急平台日常应用,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功能特点,将其作为业务处理、工作协调、调度指挥等工作的基本手段,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综合业务、应急保障、模拟演练、监测预警、方案编制和指挥协调系统的应用,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围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充分发挥视频会议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的作用,实现远程会商和指挥,提高事故灾难救援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高救援保障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学习借鉴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示范建设经验,积极推动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建设,继续加快地方特别是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合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全国重要区域、行业领域全覆盖。

(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技战术水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技术和战术训练科目并认真组织训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明确其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标准,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水平。同时,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加强专业训练,参加技术竞赛和救援实践等活动,锻炼过硬作风,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专业救援能力,提高救援队员的技能水平和装备操作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生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储备库的,要与相关装备设施拥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能够紧急调用,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强化事故现场处置,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使其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能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组织专兼职救援队伍抢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干部到岗值班制度,明确事故救援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接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要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确保事故状态下能迅速形成救援能力。

(九)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健全联合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土、水利、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农业、质检、旅游、电力、民航、部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保障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抵事故现场,做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加强与矿山医疗救护单位及卫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机制,使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伤残。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区域联动协作,联合防范、联合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

(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确保能精确查询和准确调度所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并保证与事故救援现场需要相匹配,实现快速调集、快速安装、快速运转,迅速形成救援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协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同一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整体作用,形成有效应对处置各类事故的合力。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应急联动、协同配合、取长补短、共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同行业领域企业间协调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和优化配置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的应急资源,加大事故状态下互相支持力度,提高重特大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分级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取事故单位图纸、工艺等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明确参与各方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同类事故灾害并有实践经验的救援专家的作用,划定适当的警戒隔离区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落实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快速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十二)加强事故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视并加强对每次救援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珍惜用生命代价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典型事故救援要形成案例,广泛交流借鉴。要通过总结评估事故背景及应急处置过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强化趋势预测分析,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五、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预警预防能力

(十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工作。以“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动态管理”为目标,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估,结合生产工艺和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基于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灾害报警系统的监测预报系统,科学合理地设置监测预报参数,并结合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预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控、实时预警”的原则,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区域实施动态监控。一旦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区域发出预警,迅速疏散危险区域有关人员,调动应急力量快速处置,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十四)加强应急预案与演练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面临的主要事故风险,按照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及时优化本部门应急预案,为快速处置各类事故提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突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要装置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和优化工作,强化事故初发期的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扩大。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工作制度,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意识,掌握处置要点。

(十五)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抓好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安全生产规程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10日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19日)

深交〔2006〕255号

   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提高分成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港口建设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港口建设费(以下简称港建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分成资金的安全及合理使用,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成资金,是指交通部按深圳市港建费征收总额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我市,并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分成资金直接缴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政府统筹和代收单位(港口经营人,下称企业)自行使用相结合;
   (二)应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先保证国家及我市港口重点项目建设;
   (三)专款专用,结余部分可结转使用;
   (四)仅限于各征收单位使用,不得再向其他任何单位分成。
   第五条分成资金不超过我市上缴港建费的50%时,政府与企业各占50%。分成资金超过50%时,超出部分由政府统筹。
   企业确因需要委托相关单位协助征收的,经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可按其协征额的2%增拨给相关企业。
   第六条分成资金使用的范围如下:
   (一)政府统筹部分:
   1.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政府码头、疏港道路、公共航道和锚地等;
   2.港口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主要包括港口支持保障系统中地方政府负责部分、港口公用信息系统、港口保安设施等;
   3.促进港口发展的多式联运,主要包括海铁联运、江海联运、国际中转及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等;
   4.扶持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5.港口规划、科技开发与运用相关项目经费;
   6.经市政府同意安排的其他有关港口发展的项目支出;
   以上支出范围不得与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的部门预算经费供给范围相重复。
   (二)企业分成部分:
   1.港口基础设施建设;
   2.港区道路、浮筒、锚地、堆场、航道疏竣、仓库等;
   3.港口技术改造项目建设;
   4.水上过驳措施项目建设;
   5.偿还港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内外贷款。
   第七条政府统筹分成资金的使用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属于政府投资的港口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有关规定经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立项计划后,市财政局再据以安排资金;
   (三)年度计划(含项目分析报告、绩效分析及公示结果)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四)遇到突然性项目,需要追加调整计划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程序如下:
   (一)经市财政局批准,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设立分成资金支出专户;
   (二)企业分成部分待分成资金拨入市财政局港建费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确定的分配比例及时划入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分成资金支出专户,再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审核后拨付各代收单位;
   (三)政府统筹部分的分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划拨和使用。
   第九条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当对政府统筹部分分成资金的使用建立内部绩效考评制度,每年对项目支出绩效进行评估,并将相关报告抄送市财政局。
   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应将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在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划拨、结存情况,由市交通局(港务管理局)按财政部、交通部的规定,编报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交通部和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分成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和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违反分成资金使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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