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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7:47  浏览:83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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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设施的完好和正常的公共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道路、桥涵、广场、路灯、路名牌、下水道、公共场所、河道防洪设施、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公共交通设施、邮电通讯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等市政设施均属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城建部门批准,不得随意侵占、挖掘、堵塞、改动、损坏及
夯打重物等。
海口市城建局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公共设施监察中队、市城市监察大队和各区监察中队是本规定的监察执罚队伍。每个市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共同维护市政设施的完好与安全。公安、规划、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城建部门办理占用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占用维修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占用。占用城市道路造成损坏的必须照价赔偿。
未经市城建部门批准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超期占用的,按照占地面积计算,处以每日每平方米十元罚款,或者没收占路的一切物资。
虽经批准,但未挂牌标明占用期限和范围的,处以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在路面上或者管道盖板上搅拌水泥沙浆的,每次罚款二十元;因搅拌水泥沙浆而造成路面毁坏的,责令其修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罚款。
第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花坛、人行道开路口,改动人行道(含骑楼)结构、标高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第六条 机动车辆(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执行紧急任务的除外)未经批准,不得驶入人行道。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直接损坏的,按照价加倍处罚。
第七条 确因建设需要开挖路面埋设各种管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规划部门签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到城建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用,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向城建部门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未经批准,擅自开挖路面(包括快、慢车道和人行道),按照开挖部分造价的十倍计罚。
经批准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挂牌作业,并按照批准的期限和要求回填土方平整场地。因故不能按照期完工需要延期的,须报经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每逾期一日,按照开挖的路面造价百分之五计罚。
第八条 不得将泥沙、粪便、垃圾等杂物倒入(扫进)河、湖、排水沟、进水井、落沙井等公共设施和场所。违者每次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垃圾倒入河、湖和排水沟的,还应当责令其承担清理费。
第九条 未经批准将污水沟接入城市排水系统的,除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和按照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外,处以四百元罚款;虽经批准,但未按照规定设置沉沙井和隔栅的,罚款二百元,并限期设置。
第十条 不得在沉沙井、进水井和检查井旁堆放砖、瓦、灰、沙、石等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违者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清除。
第十一条 未按照规定设三级化粪池而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不设置的,由有关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截流措施。
第十二条 不得在市内桥涵上下游三十米内停泊船只、木排或者在溪堤岸及其他河岸打桩、抛锚。违者每次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天桥上张贴、悬挂广告。违者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清洁。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在天桥上下摆摊设点、从事各种营业活动的,每次罚款十元,并责令其撤出。
第十五条 车辆超过限制荷载过桥,未经城建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又未采取护桥措施的,每次罚款五百元;对造成桥梁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计价加倍处罚。
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应当采取护路措施行驶,车辆荷载超长材料不得拖刮路面。违者,每次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第十七条 不得在市内道路上进行司机考核或者试刹车。违者每次罚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对驾驶车辆碰坏花坛或者造成管网、路灯等市政设施毁坏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杆及其他市政设施上悬挂招牌、广告牌或者拉线。违者每次处以五十元罚款,并责令其拆除。
对擅自接用路灯电源、移动路灯或者改动电源线及控制开关位置的,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设置在路面上的各种井盖和设施应当与路面相平。凡低于或者高于路面二公分的或者塌陷变形的,应当责令所属单位限期修整。逾期未修整的,处以一百元至三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故意破坏或者盗窃路灯、井盖等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在城市主要街道的,由市公共设施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其余的,由所属各区监察中队进行处罚,市城市监察大队协助执罚。
罚款五十元以下(含五十元)的,由监察人员出示证件执罚;五十元以上的,由监察人员发出罚款通知书,由当事人按照规定期限到指定地点缴交。逾期不交的,每逾一周递增一倍罚款。
执罚单位和人员收取罚款时,必须发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市政设施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处罚单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管理监察人员应当主动进行宣传教育,文明执罚。监察人员在执罚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对辱骂、围攻、殴打检举人和监察人员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发布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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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权属问题的批复

2000-05-31 国税函[2000]41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45号)
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三定”方案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
就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省以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是由财政部门
负责还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针
对目前各地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有的是
由财政部门负责,有的是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
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农业税
及其附加统一由财政或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你省农业税收征管职能、机
构、人员按照省政府决定已从财政部门划到地方税务局,你省农业税收,
包括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改革后的农业税,应统一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
收管理。



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科技字[2005] 8号
 
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学技术部《关于下达2005年度国家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5]157号)文件精神,现将总局推荐,已列入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推广和产业化工作,继续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并请按照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

  附件:1. 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表

   2. 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表

二○○五年七月八日


 

附件:1
2005年度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表

序号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1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011 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 天泰雷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088 KJ8SM/ZL40过滤式自救器矿灯 抚顺煤矿安全仪器总厂
3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147 iHPM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控管理系统 南京本安仪表系统有限公司
4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148 矿井水净化及资源化成套技术与装备开发与应用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成果重点推广计划 2005EC00029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附件:2
2005年度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表

序号 计划类别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1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2 W8型防爆低污染悬挂式胶轮车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太原分院
2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5 ZYHS240和ZYHS120隔绝式正压氧气呼吸器 太原市神瑞安全救护科技有限公司
3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1 ZJC3B车载矿山救灾指挥系统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4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3 QBZ-F矿用隔爆型分级闭锁真空电磁起动器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
5 新产品计划 2005ED133008 长碳链尼龙汽车软管专用料(ZSPA1212-02) 山东东辰工程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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