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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5:24  浏览:8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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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投资受益机制暂行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资产潜力,促进资源开发和利用,加速贵州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受益机制 ,是指以社会资产进行投资与利益分配的关系,形成投资受益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对投资受益机制项目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省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同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投资主体与投资形式
第六条 机关 、社会团体和业务、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可依照本规定成为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者可以用资金、物资、设备、房产、场地、先进技术等进行投资。
用物资、设备、房产、场地先进技术等投资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评估作价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可以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
(一)用于生产开发的财政性资金;
(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减税让利投入;
(三)财政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下列资金不得用于投资:
(一)应上交国家财政的收入;
(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投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可以采取招商方式进行,投资各方必须提交合法的资信证明,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须用书面合同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的义务。合同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其经营管理办法等,由投资各方商定,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十三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劳动用工指标等,纳入国家计划 。

第四章 投资受益分配
第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分别参与利润、税金、产值、产品、劳动用工指标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合法利益的分配。
第十五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的劳动用工指标,20%由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安排,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配。
投资各方所得劳动用工指标,其招工条件须按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生产的产品 ,按下列规定分配:
(一)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按投资比例分配产品 ,并依法纳税;
(二)其他投资者按出厂价分配产品 ,并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项目生产的产品,其销售税金(包括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按下列规定分配后,缴入国库,列为财政预算收入:
(一)省内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20%留给企业所在地财政,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
(二)省内其他渠道投资的,20%留给企业所在地财政,其余部分划缴投资各方所隶属的同级财政,财政在3年内返还30%给投资者用于发展生产。
省外投资部分不参与销售税金的分成。
第十八条 新建或改建、扩建项目实现的利润或新增的利润,25%留给企业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其余部分按投资比例分成。
第十九条 省内各级财政分得的利润,3年内可以不进入财政分成体制。其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3年内免交所得税,全部用于发展生产。
第二十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投资者,只分配产值、税后产品、利润和劳动用工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企业),在当地财政、税务、银行部门的监督下,采取年终单独结算的办法,将投资各方的分成款额划拨给各投资方。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投资受益机制的项目(企业),出现亏损时,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倒闭、破产不能清偿债务的,投资各方以其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投资各方之间发生争义,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合同有规定的 ,按合同规定办理;合同未作规定的 ,任何一方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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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商业部


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987年5月1日,商业部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JG型灌肠式饺子机。
三、饺子机产品生产企业不论隶属任何部门,均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颁发。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和销售产品资格。对无证生产的企业按国发〔1984〕54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及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商业部管理,办公室设于科技司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68581~2666。
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订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审查和批准企业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审查产品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
4.审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的检查验收报告。
5.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
6.对取得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未设办公室的为地方经委)要积极参加本地区申请企业的检查工作,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商业部和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权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六、饺子机产品质量检测由商业部饮服食品机械质量监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七、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为五年。
八、申请企业经检测单位按商业部标准SB139—83《饺子机产品型号编制方法》,SB140—83《JG型饺子机技术条件》和SB141—83《JG型饺子机成型模结构基本参数》编制的“质量检验细则”(附件一)测试后,产品质量合格,并按“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具备条件”(附件二)所规定的内容检查验收合格者,方能取得生产许可证。
九、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应填报“商业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在规定期限内(不超过六个月)按隶属关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中央各部委直属企业由各部委负责审查后报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时抄报地方经委(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商业部接到企业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审查验收,并对产品质量组织检测。专家组对企业检查和产品测试后将进行审议。合格者发给产品生产许可证,并报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和登报公布。
3.申请企业经审议不合格者允许进行不超过半年的整顿,再次提出申请,经第二次检查和测试仍不合格者,则取消申请资格。
4.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注销有异议时,可向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要求。如复审决议后,仍有异议,企业可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裁决。复查、裁决所需一切费用由申请企业支付。
十、企业在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如发现产品质量有明显下降,在限期内达不到要求。或将生产许可证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等现象,将对企业提出警告,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十一、企业停止生产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后,原产品生产许可证自行失效,企业应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交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十二、凡取得饺子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铭牌、包装箱和使用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十三、生产许可证管理收费办法。
1.根据有关规定,本着尽量减少申请单位开支和收费单位不盈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
(1)生产许可证申请费(包括审查人员差旅费)1500元。
(2)管理费(包括上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返回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部分)500元。
(3)产品测试费将参照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管理等费用的收款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机械局。开户行:北京市农行营业部。帐号:511019—25。
十四、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工作人员守则”,违犯者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十五、凡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吊销生产许可证,并通报批评。
十六、本细则解释权属商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十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府办〔2009〕31号


云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径向市城市管理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四月十日

云浮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云浮市人民政府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和城市排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属下的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监大队)负责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安、消防、卫生、交通、公路、经贸、工商、林业、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云城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第六条 市政府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政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九条 市民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条 市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信、邮政、消防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二条 市城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其造型、装饰等应与环境相协调。
城市主要街道建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定期清洗、整修、刷新。主要街道两旁闲置地必须用2米围墙遮挡或进行绿化、美化。
第十三条 市城区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平坦、完好;路面出现坑洼、隆起、破损时,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修复。
第十四条 市城区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指路牌、果皮箱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丢失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或正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损坏和占用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街道两旁的单位、店铺、住户、应当保持门前整洁,不得在门前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除种花草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需搭建或者封闭对建筑立面造成影响的天台、露台、阳台等,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规定,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市城区行驶或作业的交通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
(一)车辆运载液体、散体物料和废弃物时,不得泄漏、遗撒。
需穿行城市市区运输沙、石、泥、灰的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有关规定行驶。
(二)进入市城区街道装卸货物的车辆,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在场,做到工完场净。
(三)机动车因突然故障临时停靠路旁修理的,事毕应及时把场地清洁干净。
(四)严禁一切车辆乱停乱放,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和划分的地段、地点整齐停放,不得损坏市政公用设施。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造成泄漏、遗撒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三)项规定,随地乱扔废弃物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违反前款规定,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两则的建筑物前,由产权所有者负责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禁止建封闭式围墙。
第十九条 在城区道路、公共场所进行作业的,应即时清除作业遗留下来的废弃物、杂物等,保持市容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的施工现场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城市施工要在批准的占地范围、时限内封闭作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二)保持工地整洁,严禁将建筑、楼房装修、装饰施工所产生的渣土、余泥等建筑垃圾堆放在公共场地或垃圾容器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把建筑垃圾装运到符合规范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排放。
(三)施工场地出入口要保持清洁。驶离工地的车辆要清洁干净,严禁车辆污染街道。
(四)施工单位需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施工产生的废水应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到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沾污街道路面。
(五)工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所有经过处理合格排放的污水、粪便必须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外泄沾污街道路面。
(六)停工的工地必须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以免造成泄漏污染街道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七)工程竣工后二十天内,必须自行拆除临时设施,清除渣土、余泥等建筑垃圾,平整场地。逾期不清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雇请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或业主)负责。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 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第(六)、(七)项规定,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房屋及其他公共设施,损坏而未按要求修复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违反前款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进行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活动。
(一)凡需在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含街、巷)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道路申请手续, (影响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加具意见),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占用。
(二)凡在城市街道两侧、人行道、内街巷、公共广场、城市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商亭、摊点、书报亭和从事修理服务、集市贸易、饮食业、公用电话服务、咨询及商品展销等经营、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道申请审批手续,缴交临时占道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并配备垃圾容器,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从事饮食业的,要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营业,有完善的水电、排污设施和垃圾容器,严禁将废水、油污水等倒在街道、街道树脚、绿篱上。
(三)因埋装水管、地下电缆、照明电线、电话线等工程,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有城市规划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缴交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领取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凡新建和重大维修各种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必须在年初或开工前三个月提出计划,报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施工,避免重复破路。
(四)在新开发区内,设置供水、供气管、供电、电话、电视和广播导线等,应按统一规划埋入地下,确需在空中架设管线的,须持有城市规划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旧城区的供水、供气管、供电、电信、电视、广播等管线,要有计划实施小区规划改造,逐步将所有管线埋入地下。
(五)凡需在市城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包括招牌、灯饰、宣传标语等)的,必须到规划、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宣传品应内容健康、真实,外型美观、设置安全,设置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负责定期维修、油饰,保持整洁、美观。
(六)需在市区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的,按建设部《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执行。
(七)市城区范围内不准开设机械加工厂(场)和石材加工厂(场),主干街道不准开设机动车维修店、废品回收站、金属制品加工厂(场)、木材加工厂(场)。在非主干道开设的,其店(厂、场)内必须有足够的场地,不准占用街道、道路作工场、堆场。
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架设管线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设置或摆放广告牌;
(二)跨街悬挂广告标语、横额等。
(三)在公共场所乱写、乱画、乱拉挂、乱张贴;
(四)在树上涂写、刻画、张挂、张贴标语、广告等。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街道两旁商店、单位住户及经批准临时占道的摊档均要负责门前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市政设施、市容秩序,自备垃圾容器,保持门前人行道、外墙立面、天面、阳台、招牌的整洁,不得私自设置檐篷、遮阳布。
对不履行门前清洁卫生责任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环卫专用车辆、场、站、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厂)、废弃物收集容器(垃圾桶、果皮箱),环卫专用房和工作场所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分别配套建设公共厕所、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站(包括垃圾屋、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其设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并将其纳入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根据规划组织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转运站。
现有大中型商店(场)、市场、酒店、旅游景点、影剧院、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车站、广场、游乐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设置)对外开放使用的公共厕所和垃圾容器(桶、箱),并设有明显标志。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上述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负责购置、(更新)管理好公共垃圾容器(桶、箱),并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各单位、住户的厕所自行负责管理,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方可排放,并接入污水管道,粪便的沉积渣水应统一由专业清洁服务人员清运。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重建(置)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一条 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服务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条件的场所;
(二)有相应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和无害化处理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等工作的设备、设施;
(三)有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四)有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方可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环卫服务项目的竞投。
第三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标准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厂)的选址和建设,逐步实行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进行检查。
城市垃圾处理场(厂)对进场(厂)垃圾可以实行有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生活废弃物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回收、集中处理、排放者付费,由主管部门统一实施监督管理的原则。
(一)主要街道、内街(巷)、公共场所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圾容器等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环卫清洁服务专业队伍负责清扫、保洁、收集运输。区、街、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质量,尤其是卫生死角,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二)凡未纳入城区清扫保洁范围的城乡结合部、公路、城中村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收集工作,由区、街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 住宅小区及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收集工作,经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单位可自行组织队伍完成。
第三十五条 爱护公共环境卫生,按时定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严禁随地随意弃置垃圾和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居民的生活垃圾应用袋装好按规定时间放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指定的地点(件重超过10公斤,体积超过1立方米的垃圾,应当自行或雇请环卫清运服务专业队伍收集,并运送到垃圾转运站)。
(二)严禁将饮食、服务行业所产生的垃圾置于其他垃圾堆放点和收集点上或街巷道路上,应用密封容器把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分类盛装后,按规定时间自行或雇请环卫清洁服务队伍清运到指定地点。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科研单位、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产生带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当先进行无害化处理,执行云浮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卫生管理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严禁将其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严禁将建筑及装修的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
建设装修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或者受纳建筑、装修废弃物的,应当在排放或者受纳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排放或者受纳。
违反本条第一款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建筑垃圾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受纳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建筑垃圾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公共垃圾容器、垃圾堆放点(站、场)乱翻乱挖,拣拾垃圾。
禁止在城区范围内焚烧垃圾、树枝、枯叶、杂草等废弃物,严禁将生活垃圾或者其它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三十九条 每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一)禁止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和影剧院、歌舞厅、体育馆(场)、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吸烟。上列公共场所要设置禁止吸烟区标志和适当设置吸烟区。对在禁烟区吸烟者进行劝阻。
(二)不准在市区街道(巷道)、公园、广场、空旷地、草坪、集贸市场、医院、影剧院、车站等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核、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水域的环境卫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屠宰牲畜要在有关部门指定的屠宰场内进行,严禁在市区的道路、河堤、塘边屠宰牲畜、加工肉类及水产品等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城市排水设施、河道、池塘及公共场地倾倒粪便、垃圾和废弃物。
违反前款规定,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凡需接驳城市排水管网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报经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审批,按规定的位置和技术标准要求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所排放的污水要经市环保部门审批,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将生活污水排放到人行道、街道,将生产加工作业产生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严禁将汽油、柴油和其他废油、废气、易燃气体、有毒气体排入下水管道。
违反前款规定,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确因科研、教学或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旅业、理发业、饮食业、浴室、游泳场等服务单位及公共娱乐场所要严格执行公共卫生法规,加强卫生管理,防止疾病传播。
第四十五条 市区蚊、蝇、鼠、蟑螂的杀灭,要求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除“四害”控制标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各单位和住户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音源。各种建筑装修施工、装卸作业、经营、生产等产生噪音的,其工作活动时间,要严格控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三时,不得影响附近居民的作息;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须经环保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市区严禁架设高音喇叭,确因特殊需要架设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和在室内开展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十二时到十四时和二十二时以后使用音响,室外不得超过50分贝。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过去市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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