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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25:39  浏览:8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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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财政部对《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0月24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二章 管理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和使用:

  (一)统筹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需求和现有科技资源布局,编制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在规划内确定分年度支持重点。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应当集中财力办大事,重点支持能够提升本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的项目。

  (三)倾斜扶持。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

  (一) 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二)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直属或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科协所属科技馆的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报送财政部。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省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区域差异、各省科研活动量、科研基础条件及利用率等因素,结合各省工作规划的编制质量、对工作规划的支持情况等,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提出具体要求,在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组织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五年工作规划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当围绕本单位事业发展和职能定位申请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后)(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控制数,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如有重大特殊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另行申请。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财政部负责对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与五年工作规划要求的相符性、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设备购置必要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财政部根据项目审核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并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中应当建立项目单位法人负责制,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并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一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不定期组织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财政部对各省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

  (一)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

  (二)擅自变更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专项资金不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4年2月25日财政部公布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2号)同时废止。

  附: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
项目单位属地: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




《项目申报书》说明
一、《项目申报书》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所有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封面填写说明
1.“项目名称”:应当按照规范的用语表述。
2.“项目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须加盖单位公章。项目单位须符合第七条要求。
3.“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单位直接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责任人。
三、《项目申报书》内容编写说明
1.“项目负责人”:同上。
2.“项目单位”:同上。
3.“项目单位性质”:选择“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其他
4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仪器设备总值”: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固定资产和用于研究、科普宣传等仪器设备的原值。
5.“现有房屋总面积”、“办公用房面积”:指项目申请单位现有房屋和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 “项目类型”:根据申报项目的内容,在所属选项后的“□”中划“√”。
7.“项目总预算”:包括项目申请单位申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和配套资金数额。
8.“项目概况”:简要填写项目申请单位工作现状,项目主要申请理由、实施内容、预期社会效益情况以及项目预算情况,其中须说明需要中央财政支持的内容及用途。
9.“项目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房屋修缮、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数量、质量和效果等的目标,以及为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时间进度安排。绩效目标的内容应具体、明确。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标准、使用功能及效果指标,设备购置的数量、性能及效用指标等。
10.“项目阶段性绩效目标”:申请专项资金金额较大、项目内容较复杂的,应根据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填写项目的分阶段绩效目标。
11.“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填写,如果是仪器设备须写明型号、产地和用途。
12.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的支出预算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定额标准及合理的市场价格等测算编制。
13. 《项目申报书》应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书》要求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用9号信封封装。
五、《项目申报书》报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三份。










----------------------------------
| 项目名称 | |
|--------|-----------------------|
| 项目单位 | |项目单位性质 | |
|--------|-----------------------|
| 项目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现有职工总数 | 人|其中:科研人员 | 人|
|--------|------|---------|------|
|现有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其中:仪器设备总值| 万元|
|--------|------|---------|------|
| 现有房屋总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项目类型 |1.仪器设备购置□ 2.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
|--------|-----------------------|
| | | 其中:申请中央 | |
| 项目总预算 | 万元| | 万元|
| | | 财政拨款| |
|--------------------------------|
|一、项目概况 |
|--------------------------------|
| |
| |
| |
|--------------------------------|
|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
|项| |
|目| |
|绩| |
|效| |
|目| |
|标| |
----------------------------------







续表
------------------------------------
| | | | |阶段预算|其中:中央财| |
|项|实施阶段|年度|目标内容|(万元)| 政补助 | 时间(月) |
|目| | | | | (万元)| |
|阶|----|--|----|----|------|-------|
|段|第一阶段| | | | | |
|性|----|--|----|----|------|-------|
|绩|第二阶段| | | | | |
|效|----|--|----|----|------|-------|
|目|第三阶段| | | | | |
|标|----|--|----|----|------|-------|
| | …… | | | | | |
|----------------------------------|
|三、项目采购方式和内容 |
|----------------------------------|
| 采购方式:1.政府联合集中采购 2.部门组织采购 3.单位分散采购|
|----------------------------------|
| | | | |单 价| 金额 | 采购 |
| 采购内容 |型号|用途 |数 量| | | |
| | | | |(元)|(万元)| 方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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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贸易议定书

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二年度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8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商品的交换将按照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以及在贸易合作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本议定书贸易总金额为一亿美元,双方把各自出口总金额一半的商品作为目标。
  附表“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丹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附表“乙”为苏丹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货单。
  上述两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附表中所列的商品是参考性的,双方同意对未列入货单的商品的交换并无限制之意。

  第二条 中国商品和苏丹商品以美元支付,各项商品的价格根据当时在主要市场的国际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双方保证发给所需的全部进出口许可证并在两国现行的法规、条例和经济政策范围内出口甲、乙两附表所列明的商品。

  第四条 双方交换的商品将由中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同苏丹国营部门和进出口商签订合同执行。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八月十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在喀土穆签字,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德成         穆罕默德·努里·哈米德
    (签字)            (签字)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办法

(201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强化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工作。
  本办法所称主动审查是指在没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国家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活动。
  第三条 常委会法制工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内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
  (二)涉及市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增加义务的;
  (四)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普遍关注的;
  (五)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市民群众、专家学者或者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主动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法制工委应当每年在市政府和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选择主动审查的项目,征求本会其他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主动审查计划草案,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在计划之外需要增加主动审查项目的,由法制工委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协商后报常委会秘书长和分管领导审定。
  第六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审查工作开始前制定主动审查工作方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以合法性审查为重点,以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
  第八条 法制工委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在常委会立法顾问、立法咨询专家和其他专家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征求意见、进行调研论证:
  (一)召开起草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区、县级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座谈会,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的说明;
  (二)召开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座谈会;
  (三)召开行政相对人或者利益相关人征求意见座谈会;
  (四)开展专题调研。
  第九条 法制工委应当在专家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召开审查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要从下列几方面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情形:
  (一)所规定的主体事项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
  (二)是否违法设定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三)是否违法限制或者剥夺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四)是否违法增加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有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否显失公平;
  (六)其他规定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或者显失公平。
  第十条 法制工委组织召开审查会议和其他各种会议、开展调研时,应当邀请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参加,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主动审查应当在开始审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将相关文件送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第十三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法制工委应当按照《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的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后续工作:
  (一)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依照规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未按规定提出反馈意见或者不同意修改、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依照规定启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的程序。
  第十四条 年度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法制工委应当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包括主动审查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情况;
  (三)对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经费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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