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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3:32:55  浏览:9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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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继续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充满活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充分发挥,形成与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职责要求

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党组织特别是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设立党组的事业单位,党组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4.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

5.着力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力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敢抓善管、廉洁奉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班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人,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6.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加强自我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从群众利益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克服短期行为,提高为人民群众做好公益服务的水平。加强民主集中制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发扬民主、坚持原则,顾大局、守纪律、讲团结,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7.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要求,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严肃纪律,强化管理。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人员在职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交流制度,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巡视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抓好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8.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整合工作力量,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并实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突出培养社会事业各行业、各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大力开发紧缺人才和专门人才,重视培养和大胆使用青年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各行业、各领域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完善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四、着力增强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9.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通过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来。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积极拓展学习内容、途径和渠道,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把党的建设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切实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等制度,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运用网络、手机等手段,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构建开放互动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平台。
   10.改进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员轮训制度,拓宽党员培训渠道,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加大在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重视在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1.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改革。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员、职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责任感。重视党员、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和情绪疏导等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动了解掌握社会和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意见建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1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特点找准为民服务的着力点,不断深化和拓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精心设计贴近实际、特色鲜明的争创主题和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所在单位和职工努力做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工作。完善公开承诺、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发创先争优内生动力的长效机制,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广大党员、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13.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把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全面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领导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建工作。
   14.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党务工作队伍。根据单位规模和党员人数,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保证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职级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使他们成为既精通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行政领导人,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党务工作队伍。
   15.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化阵地建设,通过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尊重和鼓励事业单位党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评选和表彰事业单位先进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使党的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加强、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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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3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第一条 为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村(包括村民小组,下同)提留和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民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不含乡村集体所有生产企业缴纳的利润),以乡为单位计算,以国家统计局批准、农业部制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控制在上一年人平纯收入的5%以内,不得超过。其中村提留和乡统
筹费各占一半。
第四条 在村提留总额中,公积金部分可占40%,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
第五条 村提留总额中,公益金部分占20%,用于由村负担的五保户供养、特别困难户补助、使用医疗保健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
第六条 在村提留总额中,管理费部分不得超过40%,用于村干部报酬、办公和其它管理费用。
村干部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助两种形式,具体定额补助人数、标准和误工补贴办法,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费用分配比例内作出规定,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村干部可以交叉兼
职,以减少补贴干部人数,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可以实行定额补贴,其它各职干部因公误工发给误工补贴。
第七条 乡统筹费中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可占乡统筹费总额的60%,不再另行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专款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民办教师工资补贴,改善办学条件等民办教育事业。
第八条 乡统筹费中的计划生育费用,用于计划生育费的补贴,计划生育费在乡统筹中的比例由乡人民代表大会确定,但应当控制在乡统筹费总额的10%以内。
第九条 乡统筹费中的优抚费,控制在乡统筹总额的10%以内,主要用于发给家居农村服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乡上一年人均纯收入的70%。烈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老红军等的优抚,主要由民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解决,乡统筹费可适当列支。
五保户供养由乡统一负担的地方,费用可以从乡统筹费中列支,但不得在村提留中重复列支。
第十条 乡统筹费中用于民兵训练的费用,主要指农村民兵和民兵干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以及外出训练的差旅费补贴。
第十一条 乡统筹费中的乡村公路、桥梁、广播线路维修费用,根据量入而出的原则,按实际需要和可能适当列支。
第十二条 《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列支项目,必须在定项限额内列支,不得突破,不得另立项目增加收费。
第十三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金,不得作为乡财政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乡农村经营管理站应当负责做好乡统筹费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统筹费必须坚持乡村两级使用的原则,严禁县级和县级以上单位收取和使用乡统筹费。
城镇优待金统筹、管理和使用,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计划申报和审批制度。
村提留根据使用项目和村实际负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提出下一年度预算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乡统筹根据使用项目和乡村实际负担情况,由乡人民政府商乡集体经济组织于每年12月31日前作出当年决算方案并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方案,提请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连同本乡范围内的村提留预算方案,一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预决算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张榜公布,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填写省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手册》分发给农户,作为交收费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按规定程序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中途随意变动、突破和层层加码,也不得在预算审批前预收。
第十六条 向农民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必须出具加盖了公、私章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否则农民有权拒绝交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据》由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作日的农村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抢险、修建乡村公路和修缮校舍。具体用工数量,由乡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决定。在抗御重大自然灾害时,可适当超过上述工作日。
第十八条 每个农村劳动力年平均负担10至20个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积累工,作为自身受益的积累投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具体用工数量由乡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决定。在有条件的地方,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行政公署)批准,可适当增加工作日

第十九条 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出工多少,应按劳力分摊。劳动积累工应主要在农闲期间使用。
第二十条 劳动积累工一般在村范围内使用。需要在村以外范围使用的应以村为单位,做好记帐还工。乡办企业(含林场、果茶园等)用工,应按当地劳力工值支付报酬,或作为投劳入股,不得平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结算制度。年初由乡人民政府商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工计划,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建立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专项结算帐、卡,即村建帐、户建卡,平时用工应当在帐、卡上及时做好记载。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
委员会对本年度实际使用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数,逐户结算,做好找补,并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组织负责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审计监督。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年年初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的重点,编制下达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的审计程序实施审计监督,并逐级
上报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民承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和劳力,是应尽的法定义务。因特殊原因无力完成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减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地(市)、县(市、区)、乡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条例》有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遵照《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农牧渔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月3日

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制造许可要求

  (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二)其它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暂不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但应当符合中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首次进口的压力管道元件应当由质检总局核准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压力管道元件进口报检时,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经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整机配套出厂的压力管道元件无需进行型式试验,其产品质量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负责,并应随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同时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二、质量保证体系要求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后,境外取(换)制造许可证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2007)。

  三、基本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安全质量应当满足其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

  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持证企业可以采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成熟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同时应向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提交其产品符合中国安全规范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以下简称“符合性申明”)和其产品与符合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表(以下简称“比照表”),同一类型且相同设计参数的产品,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只需提交一次。许可办收到书面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持证企业已取得符合性申明的编号并在许可办网站上公示编号。制造单位应将公示编号、符合性申明和比照表纳入产品出厂资料。符合性申明具体格式见附件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2;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比照表的具体格式见附件3。

  对于气瓶及气瓶用阀门类产品,无法采用中国标准制造时,应向许可办提交其所依据的标准,并由中国的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评审备案。持证企业应当按照评审备案后的标准进行产品的设计、制造和检验,并由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和设计文件鉴定。

  四、风险评估要求

  对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和移动式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制造企业应在产品出厂资料中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见附件4)。

  五、其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第四章及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和第十六条中“如制造的压力容器设计压力<10MPa,同时最大直径<150mm且水容积<25L,则无须申请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要求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2.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3.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4.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质检总局

2012年10月11日



附件1 压力容器产品符合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申明

申明单位 单位地址 制造许可级别
许可证编号 联系人 电话& E-mail
产品名称 总图号 压力容器
类别 固定式压力容器:□Ⅰ类 □Ⅱ类 □Ⅲ类
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 □汽车罐车
□长管拖车 □罐式集装箱 □管束式集装箱
□超高压容器 □非金属容器 □氧舱
□简单压力容器
设计压力 MPa 设计温度 ℃
主体尺寸 壳体材料
介质组别 □第一组介质 □第二组介质 设计制造标准

经过与(此处填写产品所适用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名称)规定的质量基本安全要求的比照,我公司按 (设计制造标准) 设计(制造)的 (产品名称) 符合中国对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特此申明,详细比照结果见 “压力容器产品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并承诺对本申明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栏由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填写)
编号:



附件2 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固容规2.3】注1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固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固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固容规2.6,2.7】
铸铁或有色金属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固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试验设计方法 □可对比经验设计方法
□技术评审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采用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应通过技术评审
6 【固容规3.3,3.5】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风载荷 □地震载荷
□雪载荷 □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固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固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固容规3.20】
快开门容器 安全联锁功能: □当快开门达到预定关闭部位,方能升压运行
□内部压力完全释放,方能打开快开门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0 制造要求 【固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固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固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液组合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固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固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1:“固容规”指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3 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量基本安全要求比照表
序号 中国基本安全要求 产品相应标准要求 产品实际情况 符合性
申明 备注
(处置情况)
1 材料要求 【移容规2.3】注
钢材的化学成分 C≤ %,S≤ %,P≤ % 壳体材料标准:
壳体材料牌号:
C≤ %,S≤ %,P≤ %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2 【移容规2.4】
钢材的力学性能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比值=
冲击功(KV2)=
断后伸长率(A)=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注意其他受压元件材料
3 【移容规2.5】
钢板的超声检测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无要求 □按比例100%进行
□按其他比例进行: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4 【移容规2.8】
铝及铝合金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限制: ℃
设计压力限制: MPa
使用状态: 材料牌号:
设计温度: ℃
设计压力: MPa
使用状态: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5 设计要求 【移容规3.5】
设计方法 □规则设计方法 □分析设计方法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6 【移容规3.3,3.10】
设计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压力 □重力载荷 □外部作用力
□温差载荷 □地震载荷 □风载荷
□疲劳载荷 □惯性力载荷□其他载荷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7 【移容规3.5】
失效模式 □脆性断裂(1) □韧性断裂(2)
□蠕变断裂(3) □弹性或塑性失稳(4)
□接头泄露(5) □其他: (6) 可能的失效模式:

风险评估报告:□需要 □不需要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对第Ⅲ类压力容器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8 【移容规3.8】
安全系数 nb≥ ns≥
nd≥ nn≥ nb≥ ns≥
nd≥ nn≥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9 设计要求 【移容规3.9、3.10.7、3.10.8】介质分类、危害性、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介质编号: 名称:
介质分类: 危害性:
最大允许充装量: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超出《移容规》表3-4范围的介质应通过技术评审
10 制造要求 【移容规4.5】
无损检测 方法及比例: □RT比例: □UT比例:
□MT比例: □PT比例: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1 【移容规4.6】
焊后热处理 焊后热处理: □不需要
□热处理工艺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2 【移容规4.7】
耐压试验 方法:
压力系数: □液压试验 压力系数:
□气压试验 压力系数: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3 【移容规4.8】
泄漏试验 方法:□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气密性试验 □氨检漏试验
□卤素检漏试验 □氦检漏试验
□其他: □不适用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4 【移容规4.3】
焊接试件和母材热处理试件 焊接试件: □要求 □不要求
母材热处理试件:□要求 □不要求 焊接试件: □有 □无
母材热处理试件:□有 □无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5 其他 以上未列出的条款 □符合
□处置后符合
□不符合
16 需要强调说明的问题:
注:“移容规”指TSG R0005-201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附件4
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 总则
1.1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风险评估报告的基本要求。
1.2 容器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或设计委托方要求编制针对容器预期使用状况的风险评估报告。
1.3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容器在各种工况条件下(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包括可能参与的运输方式及在相应运输方式下各种工况条件*)可能产生的失效模式,在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制造检验、运输使用*、充装卸载*要求等方面提出安全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失效。
1.4 设计者(或设计单位*)应向容器用户提供制定容器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2 制定原则和程序
2.1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主要针对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
2.2 设计阶段风险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a) 根据用户设计条件和其他设计输入信息,确定容器的各种使用工况(包括运输方式及其各种使用工况*);
b) 根据各使用工况的介质、操作条件、环境因素、装卸条件*、运输条件*等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可能发生的危害及其后果;
c) 针对所有危害和相应的失效模式,说明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依据;
d) 对于可能发生的失效模式,给出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所需要的信息;
e) 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3 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风险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
a) 压力容器的基本设计参数:压力、温度、材料、介质性质和外载荷等;对于移动式应力容器还应考虑:运输方式(如铁路、公路、水路或者这些方式的联运等)、工作条件(如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腐蚀环境等)、装卸条件(如装卸方式、装卸压力等)、基本结构(如单层罐、堆积绝热罐、真空绝热罐、气瓶等)等;
b) 所有可能工况条件的描述;
c) 所有操作、设计条件下可能发生的危害,如:爆炸、泄漏、破损、变形、真空失效*、侧翻*等;
d)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采用的条款;
e) 对于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或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的失效模式,说明设计中载荷、安全系数和相应计算方法的选取依据;
f) 对介质少量泄漏、大量涌出、爆炸、交通事故*状况下如何处置的措施;
g)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情况,规定合适的随车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防护装备和措施*。
h) 风险评估报告应具有与设计图样总图一致的签署。

注:“*”为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着重考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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