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36:20  浏览:89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继续实施“走出去、引进来”的利用外资战略,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进行投资开发,规范投资项目申请程序,进一步做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报认定的招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发展导向及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属我市鼓励或允许投资的项目。


  (二)项目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三)项目前期运作成熟,操作性强,手续齐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具备投资合作条件。


  (四)属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邮电、通讯、金融、教育、电力、生物制品、公共安全等)的项目,要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和有关项目报告书。


  第三条 招商项目的申报认定由项目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明文件;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意见书或概念规划方案。


  (四)可以证明该项目情况的背景材料;


  (五)高新技术项目须提供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文件(如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技术转让证明文件等);


  (六)与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


  第四条 招商项目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三条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然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进行问询考察;


  (三)问询考察通过后,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给予初步认定;


  (四)将初步认定的项目会同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


  (五)经商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通过后,可确认为对外招商项目;


  (六)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包装,并编印项目招商意见书进行对外招商;


  (七)对不经过申报认定程序认定的项目,一律不列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


  第五条 项目推进及跟踪服务


  (一)项目单位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实施项目推进的主要部门;


  (二)市商务局及各行业部门和业主单位要积极进行招商引资,促成该项目和投资方签约,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三)对重大签约项目,由市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成立项目推进服务领导机构,明确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项目推进工作;



  (四)市商务部门和各行业部门要对招商签约项目进行跟踪问效。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在项目推进服务中,按照服务承诺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


  (五)市政府根据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由市商务局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研究解决投资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投资项目顺利进展。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陈召利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但是,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是否视为放弃债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逾期未申报债权既可能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如果不加区分一概认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显然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十分不利。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简要讨论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与权利救济。
  一、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债权
  《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规定,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终结——即清算报告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均可以补充申报债权,清算组应予登记。但是,补充申报的债权的清偿将会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除非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外1,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损害赔偿
  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即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后,债权人因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并不意味着其权利必定无法得到任何救济。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公司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限制不应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清算组未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那么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依然有权向清算组成员主张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知的债权人必须直接书面通知,而不能简单以公告方式代替;对于未知的债权人或者因地址变化无法直接通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通知。只通知不公告、只公告不通知和既不通知也不公告均属于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的情形。
存在疑问的是,如果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完毕,而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赔偿,是否视为放弃债权?笔者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视为债权人放弃债权。只要该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2,这也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基本原则。如果债权人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当然,这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检验。

注释:
1、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4条的规定持有异议,该条规定未区分已知债权和未知债权,过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使债权人负担过重的义务。笔者认为,应区分以债权是否已知为标准区别对待:(1)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为已知债权,不应受第14条规定的限制,即已知债权无论是否申报,清算组均应当将其列入清算,与所有的已知债权平等受偿。因为已知债权是债务人确切知悉债权的种类、性质、金额的债权,若清算组以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报为由否认其债权的效力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如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为未知债权,第14条中的“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规定也有失偏颇,综合考量和平衡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无论债权人是否存在过错,债权人均应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如债权人存在过错,应使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较为妥当。
2、参阅《澳门商法典》第325条第1款规定:“清算完结经登记后及公司消灭后,前股东须对公司在清算时未顾及之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而该责任仅以从分割清算结余而收取之金额为限,但不影响有关无限责任股东制规定之适用。”


陈召利 www.law-god.com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第16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3日十届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五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网站是指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强化服务、便民利民、资源共享,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 各级政府、政府所属部门和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网站,并通过网站发布涉及本单位可公开的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公共管理服务。
除前款规定的单位外,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建立政府网站。
第五条 建立政府网站的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建设和管理网站,委托单位应当对网站进行监督,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政府网站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网站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单位应当确定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网站的管理。
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素质和网站管理能力。
第九条 政府网站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将网站建设方案报同级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核。
政府网站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互联网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及时报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并将变更情况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的主要栏目设置应当与本单位的工作职能职责相符合,突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特色:
(一)信息公开应包括:单位概况、政务信息、规划计划、政策法规、机关公文、项目投资、统计数据、专题专栏等内容;
(二)便民服务应包括:办事指南、资料下载、在线查询、在线咨询、在线申请等内容;
(三)公众参与应包括:领导信箱、网上投诉、在线调查、公众留言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域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级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www.XXX.gov.cn,其中,XXX为州或县市的全拼或汉语拼音名称头字母组合;
(二)各级政府所属部门网站域名为www.XXXYYY.gov.cn或www.YYY.XXX.gov.cn,其中XXX为州或县市的汉语拼音名称字母的组合,YYY为单位汉语拼音名称字母的组合;
(三)其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网站的域名可根据现行规定自行规范。
第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在首页显示网站主办单位的全称,并建立与政府门户网站和本系统网站间的链接。

第四章 网站内容及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并严格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内容应当以信息公开、便民服务为主。政府网站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法定工作职责、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负责贯彻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地点、办理依据及承办机构;
(四)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承办机构;
(五)单位职责范围内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告等内容;
(六)单位有关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途径、处理办法等;
(七)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有密切关系的重大信息和政策;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逐步实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审批。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严把上网信息的审核关,严格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网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上网信息应当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上网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对其网站所发布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二)是否与本单位职能职责相符;
  (三)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一致;
(四)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准确;
(五)发布的时间是否适宜;
(六)是否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得上网的内容。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严把文字、图片等信息的质量关。
第二十条 需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送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统一安排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

第五章 网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的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遵循自主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政府网站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
(三)网站管理单位应当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运行,应当及时发布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政府网站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单位采取措施。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督,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的不良信息采取防范措施。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不良网站、非法网站建立链接,不得从事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有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站信息安全保障的组织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加强网站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工作,一旦出现网站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关闭网站,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由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网站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政府网站管理责任不明确、人员不落实,不及时发布和更新信息的;
(二)未进行备案登记,且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上网信息出现较多错误或失实的;
(四)不按规定公开本单位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10月28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管理办法(试行)》(楚政办发〔2004〕9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