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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7:56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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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填报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填报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的通知

文物博函〔201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推动国有文物商店体制改革,我局已启动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研工作。根据调研工作需要,现将《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一》、《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二》(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于2010年10月31日前完成组织填报工作。
  联 系 人: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社会文物处 李文昌
  联系电话:010-59881633
  传  真:010-59881633
  E-mail:wwsd@sach.gov.cn

  附件:1.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一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008101.doc
     2.国有文物商店现状调查问卷二
http://www.sach.gov.cn/Portals/0/download/tz_101008102.doc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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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2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工业总公司、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
《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1995年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会议审议,并经修改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合理调整进口结构,完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制度,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一九九三年第一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称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与机电出口办合署办公的机构,则称为“××省(市、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第三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领导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第四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机电产品进口政策及各项规定,以“服务、效率、廉明”为宗旨,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工作程序办事。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地区、部门设立机电进口办,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工作需要,有一定的进口工作量;
(二)设立于综合行政部门,不得设在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国务院确定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除外),也不得与事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合署办公;
(三)有专人负责,配备有较高政治、业务素质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备计算机开证管理的自动化办公设备。
第六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行政用印章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刻制,并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备案;“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由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统一刻制、核发。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申领专用章时,需履行以下手续:
(一)有主管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报设立进口办的文件,包括机构编制、人员组成、职责分工以及配备专用计算机等情况;
(二)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已经过有关进口政策、计算机开证业务及统计工作培训;
(三)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进行考核验收,核发“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同时向海关总署、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凭核发的“进口专用章”,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机电产品的进口业务。
第七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机构如有变动(含其隶属关系等),应按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履行申报手续。经核准后更换“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申报撤销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须在停止业务的6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经核准后,交回“机电产品进口专用章”,并向海关总署、银行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机构设置、人员、办公地点、通讯、邮政编码等因故变动,应及时通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根据国家关于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规定,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经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的进口登记工作。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汇总、审核和转报工作。
根据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授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需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招标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统计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本地区、本部门办理机电产品进口的统计资料报送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第十一条 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需用的机电产品,以及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目进口自用机电产品和生产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机电产品的转报和进口登记工作;参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配额机电产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协同地方侨办、台办办理国家限额外接受华侨、台港澳同胞捐赠配额产品的转报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进口机电产品的信息收集、分析和预测,做好信息交流工作。负责或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前期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支持行业部门的技贸结合、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国产机电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和外国产品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情况。
第十五条 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负责向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机关和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协助海关、工商、公安、检察和监察等部门查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中的违章、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在业务上受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同时接受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的监督。
第十八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要制定工作制度和印章使用及进口证明、登记表的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注意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坚持在10个工作日内办完进口手续或给予答复。
第二十条 不得超越权限批准进口配额和特定机电产品。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积极参加进口管理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不得举办各类经营性实体,不得搞“翻牌公司”。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及规定办事,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积极开拓、改进管理的机电进口办和工作人员,予以表彰。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越权审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报送统计和备案资料的机电进口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批评、通报,情节严重的要定期、不定期停止使用直至吊销“进口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部门机电进口办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章、越权批准进口机电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给予批评、警告及其它行政处分;违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修改和解释权属国家机电进出口办。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芜政办〔2008〕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7月26日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职责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2007〕1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芜湖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按照医药分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协调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决策机构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本市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

1.审查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

2.审查中标配送企业和生产企业、供货价格;

3.审查专家库专家人选;

4.听取并审议市药品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报告;

5.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主要包括市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药管中心)、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各医疗机构及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一)市药管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确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机构用药需求、习惯,结合《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临时采购目录》,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计划,拟订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经审核确定后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送市政府采购代理处委托集中采购;

3.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有效组织药品采购、配送工作;

4.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满足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保障用药安全;

5.审核医疗机构申报的临床紧急需求药品并按相关程序采购,同时报管委会和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备案;

6.及时将药品的采购价格、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7.审定评标报告,并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候选人顺序决定中标人和采购清单;

8.确认中标配送企业,并与中标配送企业签订合同和反商业贿赂责任书,做好配送药品验收工作,制订药品配送企业考核方案,根据合同要约及考核结果进行财务结算;

9.负责市药管中心运行资金和使用经费的财务核算及财产物资管理,建立与财务核算相关的业务台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审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10.负责市药管中心及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和业务管理; 11.定期向管委会报告工作,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政府采购代理处主要职责

1.接受市药管中心的委托,依法组织招标、开标、评标,确定药品品种、规格、生产厂家、供货价格和药品配送企业,并将相关结果书面报管委会;

2.对管委会及各方当事人提出的质询意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三)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主要职责

1.根据临床需求、用药习惯及最大限度降低患者药品费用支出的基本原则,编制年度基本用药计划,经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核后报市药管中心;

2.严格按照芜湖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加强医院临床药事管理,建立医务人员用药考核制度,严禁擅自采购药品和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3.按程序办理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特殊临时用药;

4.按规定将药品零售价格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5.配合市药管中心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6.按时与市药管中心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7.无偿提供在院药品调配中心工作所需场所和配套设施条件;

8.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9.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四)纳入医保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药参考目录用药,加强用药管理,严禁临床药品促销活动;

2.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优质服务;

3.按时与中标配送企业进行核算和财务结算;

4.建立健全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三、监督机构

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卫生局、药监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对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全程监督。

(一)市监察局主要职责

1.组织监委会成员单位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派出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监督组,对药管中心采购配送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3.检查有关单位和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中的问题;

4.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对药品集中采购事项的举报;

5.调查处理在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监察局对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察;

2.按照相关规定遴选评标专家,建立评标专家库,并会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管理评标专家库;

3.会同市药监局组织专家对市药管中心汇总的芜湖市基本用药目录进行审定,并报管委会审查后予以公告;

4.制定并实施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考核方案和奖励办法;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对医疗机构的拨付数额;

5.依法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擅自采购、销售药品及规避使用招标采购药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6.负责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分配药品收支节余;

7.以“人随项目走”方式,向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派驻“行政执法授权人”,履行对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过程的行政监督;

8.受理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投诉事项,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主要职责

1.对市药管中心及其在院药品调配中心、相关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

2.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对中标药品进行监督抽检;

4.对不符合药品质量要求、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5.对在院药品调配中心“规范药房”建设进行监督、指导。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1.向管委会、市药管中心、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用药目录;

2.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人员用药情况进行监督;

3.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房药店及时进行结算;

4.按规定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房药店,并依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5.制定加强参保人员住院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市物价局主要职责

1.将审核确定的药品零售价格在市物价局网站公示;

2.监督检查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

3.依法查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过程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市审计局主要职责

1.对医疗机构、市医保中心、市药管中心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实施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相关部门进行审计调查,确保财务收支和资金运行的真实、合法、效益和安全;

2.对截留、挪用药品购销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法查处。

四、其他相关部门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对开展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政府性资金财政预算安排,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2.对市药管中心执行“收支两条线”情况进行监督;

3.配合市卫生局做好药品收支节余的考核、分配工作。

(二)市人事局主要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卫生局制定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工资总量核定办法,指导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医疗机构做好绩效考核、收入分配工作;

2.会同市卫生局依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7〕70号)及有关规定,对违反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人事仲裁。

(三)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制定芜湖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流程;

2.负责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按规定在市药品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实行“双密码”管理。

(四)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审查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提供涉及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法律咨询服务。

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主要职责,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督办室不定期对相关单位、部门履职及工作情况实施督查并予通报。

附件: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药品统一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因人事变动,芜湖市医疗机构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 猛 (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副组长:詹云超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 彬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尚松 (市纪委副书记)

靳 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韩 肃 (市卫生局局长)

杨作春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局长)

汪 健 (市财政局局长)

胡锡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夏英鸣 (市物价局局长)

何友旺 (市人事局局长)

周 明 (市审计局局长)

安 宁 (市法制办主任)

陈广平 (市招标采购中心管委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芜湖市医药分开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王彬同志兼主任,韩肃同志、杨作春同志兼副主任,参加医药分开和药品统一管理工作的市属 8 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韩肃兼办公室主任,苏元元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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