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7:29  浏览:8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规定的通知

黑市政字〔2010〕43号


爱辉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黑河市深入开展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明过马路、礼让斑马线"文明交通建设活动的顺利实施和深入开展,有效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黑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员、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活动成员单位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章 对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五条 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应当停车让行。
  第六条 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遇行人横过没有斑马线的道路,应当减速避让。
  第七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或居民小区院内停放时,要遵循安全、有序和不影响他人的原则,按照交通标志指示或在指定地点停放。禁止在路口、人行道、斑马线上停放以及在居民小区内乱停、乱放,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三章 对非机动车的有关要求

  第八条 驾驶电动车、助力车、人力车等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并遵循行人优先通行的原则。通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必须遵守交通信号,让行人先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礼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先行。
  第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用斑马线进行非交通活动。

第四章 对行人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十一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斑马线。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从斑马线上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第十二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十四条 临街中小学学生放学后,应当有教师或员工组织学生过街,过街学生应在教师或员工带领下通过斑马线。

第五章 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提供积极有效的保证。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做好本单位、本部门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驾驶警车要遵章守法,以身作则,争做文明驾驶人。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切实履行好交通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不遵守本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一十条第三款及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黑公交管〔2007〕58号文件之有关规定,依法处以50元罚款,驾驶证扣2分。
  (一)行经斑马线,未减速行驶的;
  (二)遇行人正在通过斑马线时未停车让行的;
  (三)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20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行人优先通行的;
  (二)遇停止信号未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内或没有停止线未停在路口以内的;
  (三)在有斑马线的路口,横过机动车道不走斑马线,随意乱穿的。
  第二十条 行人的法律责任
  行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之有关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10元。
  (一)行人横过有斑马线的路口未在斑马线内行走的;
  (二)行人通过有信号灯的路口,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
  (三)行人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随意横穿没有信号灯和斑马线的路口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警应负的法律责任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的,依法处罚。
  交通警察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违反本规定的除按照第十八条予以处罚外,由媒体予以曝光;违反本规定三次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强制办班教育;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对不听劝阻的,公安交管部门要依法对其处罚,情节恶劣的由媒体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9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建设厅是主管全区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2.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自治区计委承担的建设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建设厅。
(三)转变的职能
1.建设行业各项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和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厅属事业单位承担。
3.建设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
4.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设事业(包括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区建设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对全区建设事业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区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边境口岸的建设规划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参数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指导全区建筑业活动,培育和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相关中介服务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五)指导全区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城市供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城市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工作。
 (六)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住宅和房地产业的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和规范房地产市场。
 (七)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合作交流、技术创新与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建设行业的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组织开展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导区内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指导协调建设企业对外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一)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全厅的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外事、机要保密、提案、信访、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组织制定全区建设事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综合管理各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或审批;负责厅机关行政及事业专项经费的财务会计核算;负责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综合管理行业统计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对外招商引资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定建设行业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并协调实施;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定立法计划,组织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的论证、起草、修改、报批和授权解释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代理工作;负责建设行业普法工作。
 (四)科学技术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科技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点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及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管理和组织推广行业科技成果;指导企业技术进步;指导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五)标准定额处
 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制定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自治区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经济技术参数及评价方法等;对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和外省进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及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协调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造价管理中的问题。
(六)建筑管理处
  研究制定全区建筑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区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制定建筑业体制改革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建筑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修、建筑制品、建设监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批工作;负责对区外建筑企业进疆从事建筑活动实施验证、注册登记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
 (七)勘察设计处(自治区抗震办公室)
 组织制定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负责全区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质量管理;监督指导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及推广;负责全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外省进疆设计单位的资质验证、登记注册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综合管理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工作,指导震后重建工作。
(八)城市规划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规划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和自治区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审批和限额以上规划用地审核;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管理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
 (九)城市建设处
 研究制定全区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建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城市供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行业管理;负责对自治区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园林绿化和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十)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村镇建设(包括县以下建制镇、集镇、村庄)的发展战略、政策措施和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制镇、集镇规划及村庄、牧民定居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负责边境口岸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农房建设和村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受灾地区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一)房地产业处(自治区住房改革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制定自治区房地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全区住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房地产交易、租赁、抵押等经营活动;负责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等企业的资质审查;指导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屋拆迁和危房鉴定等工作;组织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和方案;审核各地房改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政策指导和监督;负责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执业注册师的资审、培训、注册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区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负责建设行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建设行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系统的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检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和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厅领导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3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按规定设立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9名,处级领导职数2名。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正县(处)级,核定领导职数3名,事业编制66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4名,自收自支52名。
(二)将原自治区计委管理的“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与建设厅管理的“自治区建筑及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站”合并,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由建设厅管理,相当正县(处)级,核定事业编制20名,领导职数3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关于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报到有关事项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由于宽沟招待所会议衔接问题,12日晚将有一部分房间不能腾出,影响全国烟草工作会议代表报到后入住。但考虑到春节临近,工作较多,并且多数代表已订好往返机票,全国烟草工作会议将克服困难如期召开。现将报到期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参加2004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代表如期于2004年1月12日到北京市人民政府宽沟招待所报到,但为方便安排住宿,请到会代表尽量于午后报到(需提前报到的同志请电话通知会务组)。
  二、报到后,大部分代表12日晚将安排在宽沟招待所附近宾馆住宿,13日早餐后由会议统一安排车辆送往宽沟招待所,由此给会议代表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三、此次会议住房紧张,请各单位一律不得超员。确有特殊情况超员的,一律安排在附近宾馆住宿.
  四、12日晚将召开预备会,请各省局(公司)、工业公司派办公室主任或一位代表出席。预备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于报到时统一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ΟΟ四年一月七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