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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39:45  浏览:8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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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环境监察局


关于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察局(总队):

  为强化对排污企业尤其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监管,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现就进一步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工作(以下简称“汇审考评”)通知如下:

  一、强化时效性,为经济形势分析等宏观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重要的两项环境管理制度,其汇审考评工作是经济形势分析与宏观决策的重要数据支撑,也是加强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及时准确报送数据是汇审考评工作的基础。按照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汇审报告制度,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季报在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排污申报年报在第二年的3月1日前、排污收费年报在第二年的4月15日前报送。但是仍有一些地方不能按时报送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数据分析年报、季报,已经严重影响了总体数据分析和应用的时效性。各地环境监察机构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每年度提前进行部署,确保季报、年报按规定时间报送,及时为环境管理、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等提供数据支撑。

  二、把好数据质量关,进一步深化“分级汇审”制度

  各地应当建立多方汇审、联合把关的数据汇审制度,加强对排污企业填报数据质量的核查,确保汇总数据的质量。应进一步深化“分级汇审”制度,对辖区内的申报数据及收费数据应在国家统一汇审之前分级完成汇审,利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数据检查工具详细检查数据质量,自行解决数据逻辑不符等问题。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通过召开汇审会等方式集中解决发现的问题并予以及时反馈,提高数据质量。     

  三、突出重点,做好2010年度汇审考评工作

  针对数据校验中发现的问题,2010年度汇审考评工作在原有考评内容的基础上,还将对以下情况予以重点考评: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根据2010年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安排,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应当于2010年第二季度开始在环保部网站上向社会进行公告。因此,2010年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将作为本次考评重点。

  2.上市企业环保核查中排污费征收情况。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是工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而排污费征收情况是上市企业环保核查的内容之一。但是一些地方数据库不完整,导致核查排污费征收情况时还需电话调度,甚至影响了上市企业环保核查进度。为进一步推进数据库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对2010年度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情况涉及企业数据不完整的将予以扣分。

  3.排污申报全面性情况。应充分发挥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作用,要求所有企业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也应当及时申报登记。特别是对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费的排污企业,也必须按时申报,依法履行排污申报的法定义务。2010年度各辖区内排向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户数与所有排污企业户数的比率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四、奖优罚劣,对汇审考评规则作出调整

  汇审考评工作开展6年来,极大调动了从事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汇审考评已经成为推动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工作的有效抓手之一。为进一步推动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管理工作,奖优罚劣,2010年度汇审考评规则调整为:折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折算分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等奖,折算分7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等奖。具体见附件。

  五、稳步推进,为下一年度汇审考评奠定基础

  根据环保部工作重点及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结合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实际情况,下一年度拟对下列情况进行考核:

  1.国控重点污染源基础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建设情况。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借助已下发的《国控重点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系统》软件,结合已有的专项申报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国控重点污染源基础档案数据管理平台。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的申报核定工作应充分吸收污染源普查成果,紧密结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开展排污数据的相互验证和分析比对,力求准确核定。

  2.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征收排污费情况。根据《关于通报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10年专项检查结果及下一步工作部署的通知》(环办函〔2011〕303号)和《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的要求,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经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3.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污申报规范情况。为配合国家开展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自2011年度起,对排放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物的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不允许填报简表。

  4.积极推动排污申报政务公开。从2011年度起,排污申报数据的应用情况将作为排污申报核定考核内容之一。对于向重点排污企业提供便捷和开放的网上申报服务方式,推行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政务公开并取得成果的地区,考评时将作为加分项。

  5.应当积极与污染源普查以及动态更新数据比对,扩大申报面,避免遗漏,排污申报与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核对情况今后将逐步纳入汇审考评。

  2010年度汇审考评会议初步安排在2011年5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1.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具体要求

  2.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3.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申报 排污费 汇审 通知

  附件一:

  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具体要求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按时保质完成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报表的下发、审核、核定、汇总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和《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187号)等文件,要求本辖区内排污企业根据不同类型分别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对大中型排污企业应当严格要求,对小型三产等排污企业应当予以必要的指导,实现本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的按时申报,对因按政策免征污水排污费的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要明确要求其履行排污申报的法定义务;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等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不得填报简表。

  各地应当对照当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企业名单、统计年鉴、工商注册登记等数据进行排查,凡现有在普查名单中有污染物排放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如实进行排污申报,搞清排污单位数量,做到应报尽报,在此基础上做到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区)域和重点污染源排污申报数据的及时审核与核定,按月、季度汇总,实现重点污染源动态管理。

  各地应把准确核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数据情况,用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业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境专项执法、日常监管、环境行政管理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不断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的应用水平和力度。

  二、健全制度、严格审核,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上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汇审考评要点。针对往年汇审中存在的不按时上报数据、不报数据库、不使用软件生成上报报表、排污申报核定户数小于排污收费户数、以及一般的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等问题,各地必须高度重视。

  环保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11〕36号)确定的4851家废水、442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 行)》,286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必须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上述 12137 家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申报数据必须录入《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

  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时应当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平衡,表1-1单位基本信息中的中心经纬度等45项指标、表1-7和1-8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数据项必须全部录入,不允许缺报、漏报;所有污水处理厂填报《污水处理厂(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其中表1-1的第1、2、3、13、14、16、 29等项内容必须认真填写、不能缺漏。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要求规范细致,杜绝出现数量级错误和逻辑关系错误。

  为满足环境管理和执法需要,录入某些指标项如行业类别、排入水体名称时应尽可能细化,行业类别选择与该排污单位相对应的行业细类名称、排入水体名称须选择直接接纳该排污单位废水的河流名称,如在软件中没有该河流,可自行增加。在数据录入及汇总后应该自行利用国控校验工具进行数据校验,并根据校验结果组织修改完善数据。未通过国控数据校验的不得向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报送。

  三、认真负责、严格问责,充分运用法律、行政手段推进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汇审时,应在逻辑校验基础上,结合往年排污申报核定数据、排污费征收数据和当地统计、水务、能源等部门数据,对数据进行逐项比较,凡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其限期重报或补报;对拒报或谎报的排污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成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手续。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按时上报季度和年度数据库并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生成上报汇总表。上报的数据库必须包括年度和季度的数据库。上报时应保证汇总表与数据库一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修改和调整数据,凡发现汇总表与数据库不一致或书面报表与电子报表不一致的,情节轻微的,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汇审考评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排污费稽查报告应当包括稽查情况说明、稽查数据分析、稽查建议、稽查企业明细等具体内容。

  四、提前汇审、现场评分,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

  在汇审考评过程中,汇审考评规则每年动态调整,以达到通过汇审考评引导地方按时保质申报、规范排污费征收的目的。在评审方式上,采用“提前评审、现场评分”的方式,把对各省申报、收费数据的校验、核对、打分评比工作全部安排在汇审会议之前。现场汇审时,各省只需核对本省及监督他省得分情况即可。在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可以修订得分。核对结束后,根据核对结果进行最后的统一打分。

  附件二:

  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排污申报核定年报、季报、国控数据及数据库。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7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国控数据库分45分,软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10分。

  四、汇审计分构成

  1.排污申报核定年报60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数据真实 20分

  内容完整 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整洁规范 5分  签章齐全 5分

  2.排污申报核定季报32分(每份季报8分)

  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数据真实 3分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1分

  3.排污申报年度文字报告8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 2分

  问题与建议 2分  主要数据分析与评述 3分

  4.国控数据库45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0分  文字说明 10分

  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 25分

  5.软件使用分15分

  6.附加分10分

  其中:提前召开省级汇审会 5分

  参照污染源普查数据完善数据 5分

  五、季报、年报报表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申报核定季报或年报的,不得参与考评。

  2.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年报、季报每迟一天,扣0.5分。

  3.排污申报核定四个季度报表中相关指标之和应当小于等于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相关项,即四个季报表1指标之和<=年报表2-1相关项,表2指标之和<=年报表2-2相关项,表3指标之和<=年报表7相关项,表4指标之和<=年报表9相关项。每一项大于的,扣除0.1分,直至扣除年报和四个季报“数据真实”分值32分。项目未填报的,加和时按照“零”计算。

  4.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表5—重点行业污水排放汇总表,表8—重点行业废气排放汇总表和表10—重点行业固体废物排放汇总表中,上一年有污染物而本年缺项的,每项扣除0.2分。

  5.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申报核定年度报表中:

  (1)表1煤炭合计、油类燃料合计、用水总量合计、新鲜用水量合计应分别等于其分项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

  (2)表1的当年申报户数小于上一年的90%的,扣除1分;

  (3)表2-1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废气及污染物和固体废物数据=表2-2、表2-3相应数据之和,不等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中的分值10分;

  (4)表2-1污染物排放情况汇总表污水及污染物≥表6按污水排放去向汇总表中各排放去向数据之和,不符的,每一项扣除0.2分,直至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中的10分;

  (5)表3“污水处理厂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5分,表4“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污申报核定汇总表”无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中的1分;

  (6)属于表7中的某个流域,而在流域一栏却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在流域一栏有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7)属于表9中的两控区,而两控区一栏没有数据的,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在两控区一栏有数据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中的3分。

  (8)辖区内排向污水处理厂企业核定户数与所有排向企业核定户数之和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

  0%-10%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11%-25%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2分

  8.排污申报核定户数应大于收费户数。

  当申报核定户数小于收费户数时,申报核定户数与收费户数相差在30%以内的扣3分,相差在30%-100%以内的,扣8分,相差100%以上的,扣15分。以上在最终得分基础上扣除。

  9.自2011年起,对排放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污染物但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的企业,每企业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0.1分。

  10.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六、文字报告计分原则及要求

  1.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2.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而没有在年度文字报告中说明的将按汇审计分办法细则予以扣分。

  七、软件使用计分原则及要求

  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且上报数据库中户数大于辖区内国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数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电子报表、纸质报表不一致的,每指标扣除软件附加分0.5分。

  八、数据反馈及完善

  1.对于在国家召开汇审会前召开本地区汇审会,并且解决完成技术支持单位发现整理的数据问题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2.对于参照污染源普查等其他环保数据完善排污申报数据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九、国控数据库计分原则及要求

  1.国控数据库在4月30日以前通过校验并报送,得10分,之后通过校验并报送,每天扣除2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未通过校验或未报送的单位将不参与考评。

  2.辖区内国控重点企业整体情况应有详细明确的年度文字报告。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分为三部分:对国控重点企业整体描述与分析、停产企业列表及原因和由软件生成的国控重点企业指标变动说明。年度文字报告应盖章后发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年度文字报告与数据库不符、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10分。

  3.国控重点企业每省随机抽查企业5家(其中含污水处理厂1家),考核如下指标数据真实与合理性:

  中心经纬度、联系人电话、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种类及数量、有毒有害原辅料种类、照片、污染物种类及主要污染物数量

  缺项、漏项、错项每项扣除0.5分,直至扣除全部25分。

  十、汇审计分结果

  1.在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得分153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136分(含)至153分的为二等奖,119分(含)至136分的为三等奖,不够119分的不得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申报核定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推荐5名。

  附件三:

  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汇审计分办法

  一、汇审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的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排污费稽查报告及数据库。

  二、汇审内容

  按照排污费征收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进行汇审计分,重点考核报告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汇审方式

  汇审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30分,其中基础分100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10分,软件使用分15分,附加分5分。

  四、汇审计分构成

  1.排污费年报55分

  其中: 报送及时10分  数据真实 15分

  内容完整10分  计算准确 10分

  签章齐全 5分   整洁规范 5分

  2.排污费季报28分(每份季报7分)

  其中: 报送及时2分  数据真实2分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1分

  3.排污费快报5分

  其中: 数据真实 1分  报送及时 4分

  4.排污费年度文字报告:7分

  其中: 报送及时 1分   工作的整体性描述 2分

  问题与建议2分   主要数据对比、分析与评价2分

  5.排污费稽查报告 5分

  其中: 报送及时 2分  内容完整 2分

  签章齐全 1分

  6.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10分

  其中: 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 10分

  7.软件使用分15分

  8.附加分5分

  其中:提前召开省级汇审会 5分

  五、季报、年报报表计分原则及要求

  1.缺报排污费年报、季报、年终快报中任意之一者,不得参与考评。

  2.报表的报出时间以当地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年报、季报和稽查报告每迟一天,扣0.5分;快报每迟一天,扣2分。

  3.如不满足排污费四季度报表各项金额 >三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二季度报表各项金额>一季度报表各项金额关系的,扣除后一季度报表“数据真实”的全部分数2分。

  4.排污费征收开单金额、户数不得等于排污费解缴入库金额、户数。任意一项相等的,季表每份扣除“数据真实”分值2分,年报扣除“数据真实”分值10分;排污费征收第四季度报表数据不得等于排污费年度报表数据。征收开单户数、开单金额、入库户数、入库金额四个指标中任意一项相等的,扣10分。

  5.排污费征收工作报表中给出的计量单位不得任意更改,每更改一项的,扣除0.1分。

  6.数字不真实、技术性差错、漏项等,每一处扣0.5分。

  7.排污费季报或者年报中,如出现有排污费金额数但对应户数为“零”或排污费金额为“零”但有户数的情况,季报的“数据真实”2分全部扣除,年报的“数据真实”分数中扣3分。

  8.排污费年报表中:

  (1)表2-2“按级次排污费征收解缴明细表”中须包括本省全部地市。地市情况不全的,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5分;

  (2)表2-4中,属于某个流域却没有污水排污费,或者不属于某个流域却有污水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3)表2-5中,属于两控区却没有排污费,或者不属于两控区却有排污费的,扣除“内容完整”分值3分;

  (4)重点行业去年有数据而今年没有,且在文字报告中没有说明的,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1分;

  (5)污水、废气重点污染物和重点行业实际开单金额与理论开单金额相比,按所占比例扣分如下(理论开单数扣除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量,但数据库未报送的不扣除):

  0 - 2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20% - 6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60% - 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20%-14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2分

  140%-180%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0.5分

  180%-以上 每个指标扣除年报“数据真实”分值1分

  其中0-80%属征收不足扣分,120%以上属核定不足扣分;

  (6)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二氧化硫开单户数和氮氧化物开单户数不等的,每户扣0.5分。

  9.按上述规定扣除各项要求的分值时不实行倒扣分。

  六、文字报告计分原则及要求

  1.年度文字报告应当包含:对报表的详细明确分析、对重要数据变化的合理解释和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的说明。文字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酌情扣分。

  2.对汇审计分办法细则有特殊情况而没有在年度文字报告中说明的,将按汇审计分办法细则予以扣分。

  七、软件使用计分的原则及要求

  1.辖区内所有征收机构全部使用《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且上报数据库中户数大于辖区内国控企业(含污水处理厂)数量5倍的,加附加分15分;如部分征收机构使用的,按照比例加附加分。

  2.《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电子报表、纸质报表不一致的,每指标扣除软件附加分0.5分。

  八、数据应用及相互关系计分原则及要求

  上市环保核查情况涉及企业数据不完整的,每企业扣除年报“内容完整”分值0.1分。

  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计分原则及要求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内容与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征收情况不一致,每企业扣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分值0.1分。

  2.自2011年第二季度起,30万千瓦以上电厂二氧化硫实际征收排污费与经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控数据计算排污费不等的,每企业扣除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数据的真实和合理性分值0.1分。

  十、数据反馈及完善

  对于在国家召开汇审会前召开本地区汇审会,并且解决完成技术支持单位发现整理的数据问题的省份,酌情予以不超过5分的附加分。

  十一、汇审计分结果

  1.在汇审会议结束之后,按汇审得分高低,公布结果。

  2.根据汇审计分结果,得分117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奖,104分(含)至117分的为二等奖,91分(含)至104分的为三等奖,不够91分的不得奖。获得一等奖的省份可推荐辖区内排污费征收工作先进个人10名,获得二等奖的推荐8名,三等奖的省份推荐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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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9〕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依据《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是指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由市财政实行定额投入的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一规划、优化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坚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市成立长沙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交通建设的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以下简称“市干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资金使用,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七条 市发改委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前期工作管理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计划的衔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报)批、概算审查、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招投标方案的核准和项目的全程监督。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市级投入建设资金的落实及按工程进度拨付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局负责在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向省交通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负责省补资金的请款和拨付,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报送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负责工程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审查和指导协调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负责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省级审批项目的协调和衔接、市级审批项目的批复。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负责协调、衔接干线公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和环评报告书的批复。
  第十三条 市公路管理局负责其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其管养线路的改造项目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用地指标和征拆资金筹集,并负责作为业主的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和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有关机构为干线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业主单位的主要领导为项目责任人。项目业主负责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廉政、环保等负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85米、10米、12米及以上三类。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八条 干线公路应完善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排水不良地段和冲刷严重的路段应设置硬化边沟,努力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干线公路应配置系统完善的标志、标线、视线诱导标及必需的隔离栅、防护网;在陡岩、急弯、沿江路段、学校等人口集中地段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为行车安全提供必要条件。在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第四章 前期工作及管理


  第十九条 省批准的涉及长沙市的有关项目及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为我市干线公路建设的主要目标任务,其他项目不得纳入干线公路建设补助范围。
  第二十条 省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由省交通厅提出行业审查意见,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根据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按照科学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方案由市交通局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建设目标,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交通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发改委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市财政予以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市级资金补助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纳入湖南省交通建设五年规划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项目业主已明确,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采取两阶段设计,对需采取两阶段设计的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审查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省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报省交通厅审批;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市交通局审批。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认真贯彻交通部提出的“六个坚持、六个树立”设计新理念,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意见》,体现“沿着老线行,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实现“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应尽可能利用现有公路进行建设,节约土地,达到二级公路技术标准,设立完善的交通安全设施。对利用的老路段要有详细施工组织方案并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按照国家、部颁发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认真编制好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及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对施工图设计已批复的项目,不允许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标准,如有重大变更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和大中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按规定实行招标。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可采取资格后审的办法。评标方法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合理低价法。对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工程,按《交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688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在组织勘察设计工作中应确定合理的设计周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和深度。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土建工程一般应在10公里以上或标段工程量2000万元以上。
  第三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向市交通局报备。招投标结果必须在省发改委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10天。
  第三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招投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对要求改变已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的,项目法人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核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法人为项目廉政建设第一责任单位,应认真落实反腐惩防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廉政合同制。项目从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杜绝转包和非法分包,自觉抵制和打击商业贿赂和欺诈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和考核干线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健全廉洁执业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经济、廉政和安全合同“三合同”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从业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严禁越级承揽工程。
  第三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长沙分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对特大桥梁和长大隧道,项目法人向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申请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实行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力争优良工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等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要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做到以防为主,建立安全生产预案,重大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施工许可由项目法人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审批。
  申报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审批;
  (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征地的批复或者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合同控制工程造价,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权限履行变更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投资规模。经过审查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
  第四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台账、工程变更台账、工程计量支付台账,形成整体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编制项目建设总体进度计划、施工进度总体计划和施工进度年度计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项目建设应按交通部《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年第5号令)的规定,最大程度地保护和恢复原有生态环境。
  第四十七条 项目建设应按水利部《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关于“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的要求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每月25日将工程进度月报和工程变更台账报市干线办,市干线办汇总后定期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



第六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四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筹资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节支增效的理财观念,努力降低建设成本。
  第五十条 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非招商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分别进行定额投入。市财政定额投入标准:
  (一)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按120万元/公里给予补助,并根据道路等级、宽度,各县(市)经济状况区别对待;
  (二)二级及以上公路的特大桥、大桥、隧道(按路基相对应的桥梁隧道宽度)每平方米分别为1750元、1500元、1250元的补助标准;
  (三)省、市定额投入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
  第五十一条 对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招商项目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其他干线公路项目,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二条 省、市定额投入干线公路建设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其他项目,不得用于项目的征地拆迁。如出现挪用、滞留补助资金,市财政将停拨或扣回补助资金。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
  第五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将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工作纳入合同管理范畴。
  第五十五条 市审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
  第五十六条 干线公路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应严格遵守《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交审计发〔2002〕64号)和《交通部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审计发〔2002〕62号)的规定,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报批竣工财务决算,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第五十七条 干线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参照《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的通知》(湘交计统字〔2005〕67号)、《湖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工程工程计量支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路工程字〔2005〕290号)执行。
  第五十八条 市定额补助资金的拨付由项目业主根据工程进度向市干线办提出申请,填报工程进度报表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市干线办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等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核会签后,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后的资金拨付申请表,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五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市财政暂留项目市补助资金的5%作为项目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按《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3号令)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未进行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
  第六十一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省公路管理局和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缺陷责任期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项目法人应积极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八章 目标考核管理


  第六十四条 市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六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责任目标考核每年底进行1次,考核按《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予以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原《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7〕36号)同时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7月2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1965年7月22日)

任命:
于铁民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孙立保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万杰、马夫一、张国梁、屈萼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丁曼君、黎克明、吕志强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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