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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9:03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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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生部质检总局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

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包括使用安全标准和产品标准,统一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

  二、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

  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指定的食品添加剂标准组织生产,生产企业不需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食品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进行备案。

  四、卫生部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有关企业或协会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标准的建议,组织专家进行研究并上报。卫生部负责指定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各级质检部门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指定标准依法做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电子邮件:GB2760@gmail.com。

  电话:010-87776914,传真:010-67711813。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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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强化省政府政务工作,充分发挥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在省政府重大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秘书长办公会议,是省政府政务例会之一。
二、秘书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一定时期内贯彻省政府全面工作部署、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指示等问题;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问题;
(二)加强省政府机关自身建设及不断提高政府机关运转效率和质量等问题;
(三)各位副秘书长分工范围内需要通报的较重大问题;
(四)涉及两位副秘书长以上分工,需要协调的问题;
(五)提请省长办公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需要协调的问题;
(六)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交办及需要由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和决定的问题。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人员包括: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副主任、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及其他相关人员。
四、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召开一次或由秘书长决定临时召开。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省政府常务会议秘书承办;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会议的督办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督办检查室并省政府办公厅一至八处负责。



1998年3月4日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张生贵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调解


张生贵收录适时更新中
目 录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主体类别及其法律依据
二、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三、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经营单位监管
* 企业名称监管
* 个人独资企业监管
* 合伙企业监管
* 个体、私营企业监管
* 无照经营的查处
* 个体饮食业监管
* 旅游景区个体户监管
* 商标监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监管
* 特殊标志的监管
* 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保护
* 商标印制单位监管
* 广告经营活动监管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
* 产品质量监管
* 消费者权益保护
* 食品安全监管
* 种子、种畜禽市场监管
* 非法人经营单位年度检验监管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监管
* 印刷业监管
* 出版业监管
* 互联网上网服务监管
* 房地产业监管
* 电影行业监管
* 危险化学品监管
* 中介监管
* 中外合资、合作、合营企业监管
* 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监管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未成年人保护
* 属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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