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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语境下侵权责任诉讼救济的困境与完善/陈昶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9:27:11  浏览:9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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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博,是微博客(MicroBlog)的简称,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信息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各种客户端组建成个人社区,通常以140字左右的文字信息实现即时更新即时回复。自2009年8月份新浪网成为门户网站中第一家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站后,微博就以其相对博客的信息传播方式更为便捷、更新速度更快、即时通讯功能更为强大的特点,正在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更新微博甚至成为一些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技术的革新必然带来生活方式的转变,而生活方式的变化必然引发法律规范模式的调整。由于立法规范的滞后性,对于新生事物带来的新问题往往现行法律规则无法即时调整,而司法裁判面临新事物带来的新纠纷又无权以无法律规范而拒绝裁判,因此,司法裁判只能在既定法律原则的基础上衡平法律关系各方利益界分法律责任,寻找解决微博上引发的侵权(以下简称微博侵权)纠纷的裁判法律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微博侵权纠纷突显的司法难题

  在微博平台下,用户可以随时随地用文字、图像、声音表达和更新自己对人对事的心愿或看法,这些信息符号和手段都可能涉及他人的隐私、肖像、名誉、荣誉等网络人格权益, [1]而大多数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时是匿名的,而且彼此之间可以互动回复。虽然在微博这样的"点对面"个人社区里,人际关系在形式上是虚拟的,但是涉及的内容信息则可能是现实的、具体的。当彼此之间或与第三人之间发生侵犯网络人格权的纠纷时,则可能因为匿名无法或难以找到侵权微博用户,需要微博服务提供商对侵权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权状态持续或扩散,并披露微博用户信息或协助查找侵权微博用户,而当找不到侵权微博用户或微博服务提供商拒绝、迟延采取措施及披露信息时,被侵权人应当向谁主张权利并如何主张权利才能救济侵害呢?如何确定诉讼模式及责任承担模式对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构成了挑战。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在诉讼模式和责任模式构造上存在一定缺陷,从而给司法裁判运用侵权责任规则带来了困难。当然,微博侵权中实名微博用户之间的网络人格权纠纷与传统的侵权纠纷没有实质差别,运用的诉讼模式及侵权责任模式与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方式基本相同,在此不作为本文讨论的范围。

  二、问题的展开与延伸-微博侵权特点及诉讼救济困境分析

  微博引发的侵权行为是一种新发生的侵权行为,但并非说明其必然是一种传统侵权责任规则无法解决的新类型侵权行为。欲证成微博侵权是一种新类型侵权行为,则必须证明其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的区别,其发生对传统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有何冲击,是否传统调整模式已经不足以解决微博侵权纠纷,继而为另行构建新型侵权责任调整模式来解决现实问题提供证成理由。

  (一)微博侵权与传统侵权样态的区别

  1.侵权空间扩展。传统侵权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物理生活空间的行为,主要是通过物理和现实地侵占、抢夺、妨碍、使用、处分、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益,这种侵犯除了精神损害外造成的主要后果也是物理性的财产和人身损害。网络作为现代信息交互工具,给人们传统生活方式造成的最大影响就是扩展了生活空间和交流方式,即从传统的物理生活空间扩展到虚拟生活空间,从远程延时交流扩展到远程即时交流,而微博将网络的上述影响发挥到了极致,侵害空间的虚拟性使损害后果主要表现为虚拟财产、信息财产和精神性人格权益的损害,侵害空间的扩张亦使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和传播范围扩展。

  2.侵害人身份隐蔽。传统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主要是通过物理空间内的身体和言语进行具有一定接触性的侵害,所以被害人往往知道侵权人的身份,或者根据侵害现场能够知道其大致范围。 [2]而微博侵权在网络虚拟空间里,人们之间的交往都是非物理接触性和非实名性的,如果微博用户不希望他人知晓真实身份和网络活动,可以对自己的身份加以隐蔽,即使申请微博提供的信息也可能是虚假的,对外发布微博的身份也是虚拟的。 [3]

  3.侵害方式迅捷。传统侵权行为中,向不特定的人发送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名誉、肖像等权益的信息,往往通过书籍、杂志、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大众传媒渠道,而这些传媒渠道在发布信息时均会经过传媒单位的初步审查后发布,一旦审查不慎则可能与信息采集者一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微博平台是一个"点对面"的直接传送通道,即任何一个微博用户面对的都是整个世界,信息发布权不再掌握在少数大众媒体单位手中,而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发布者,只需要轻轻点击鼠标便可以将信息和评论法发布出去,而不用受到事先审查,其方便与快捷是传统传媒方式无可比拟的。

  4.侵害后果严重。传统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发生在同一或者较近的物理空间之内,损害后果相对固定、影响范围相对较小。而微博用户一旦上传侵权信息,全世界的网民都可以借助互联网访问载有侵权内容的微博网站并轻易地设置链接供更多人方便浏览。此外,网络的互动性使得他人不仅仅是被动地阅读或使用侵权标的,而且可以随意删节、添加、改动,并以邮件或其他超链接方式广为传播,造成侵权的内容迅速扩展。 [4]

  (二)现行侵权诉讼模式对微博侵权纠纷解决形成制度困境

  1.物理空间下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的制度困境分析。正是由于微博侵权的上述特点,使构建于物理空间下侵权行为样态基础上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受到挑战。传统模式下,侵权诉讼的构造通常是"被害人直诉侵权人"模式或者是"被害人诉侵权人加安全义务保障人"模式,即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必须起诉直接侵权人或连带起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第三人;没有或找不到直接行为人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这一诉讼模式构造基本能够解决所有物理空间下的侵权行为样态的权利主张及诉讼救济问题。然而,在微博侵权的情况下,按照上述统一模式处理则会发生理论上的逻辑冲突。因为在微博侵权纠纷中,微博用户是直接侵权人,有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应当直接起诉微博用户,但微博用户是非实名的无法直接找到,则被侵权人只能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安全保障侵权责任,但是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中可以看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像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这样的实体经营者和群众现实参与的大众性活动组织者,他们提供的是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虚拟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侵权责任法》第37条就与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上侵权规则相重合而产生冲突,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提供虚拟空间和发布平台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并不属于现行《侵权责任法》上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范畴,直接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因此,微博侵权对适用于物理空间的传统侵权诉讼模式带来了挑战。

  2.现行网络侵权诉讼模式的制度困境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提示规则"和"知道规则"主要适用于网络用户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作为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该规则的确是为解决虚拟空间下的网络侵权责任而进行的具体设置, [5]但是适用于微博侵权时仍存在侵权诉讼模式的障碍。限于自身技术力量和当前网络用户非实名性的限制,被侵权人很难找到直接侵权的微博用户,必须借助微博服务提供商的披露才能获得真正侵权人的基本信息,进而主张权利,然而被侵权人要求微博服务提供商披露侵权人信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微博服务提供商为了保护其客户利益主观上也不愿直接披露信息,因此被侵权人只能被迫起诉网站,从而逆向寻找侵权用户并追索网站的侵权责任。但是上述"提示规则"规定,微博服务提供商仅就微博侵权"扩大部分"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而其构成该侵权责任又必须以被侵权人通知微博服务者后不作为或迟延,加之侵权微博用户进人诉讼后被认定确实利用微博从事了侵犯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为前提,然而,要满足这两个前提又只能先找出侵权微博用户后并通过事实查明才能认定微博用户侵权成立,这就使被侵权人必须面对上述悖论式的"循环怪圈"。

  更令司法实务界头疼的是,由于侵犯网络人格权较之数字版权而言,除了证明权利归属问题之外,还存在是否构成侵犯网络人格权的法律争讼与判断,而在被侵权人先行起诉微博服务提供商侵权的案件中,往往难以直接对微博用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被侵权人的网络人格权进行定性,如果在该案中作出直接定性,又可能产生与直接侵权微博用户与被侵权人之间的网络人格权诉讼定性不一致的错判风险。为避免这种错判风险,司法实务界往往倾向于加大认定微博服务提供商责任的难度,其结果却是被侵权人的诉讼难度和诉讼风险也随之加大,无法有效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害,反而会使侵权微博用户更加有恃无恐。因此,《侵权责任法》现行网络侵权诉讼模式和责任模式对微博侵权的救济也形成了制度困境。

  面对上述困境,有人也许会提出只要要求作为中间服务商的微博服务提供者承担审查微博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则可以轻易解决救济被侵权人受害权益的问题,然而,制度安排的顾此失彼往往会产生新的难题,即如果要求中间服务商承担审查信息合法性的义务,尤其是在用户使用讽刺或暗喻的方式实施侵害网络人格权时,中间服务商的审查义务将过于严厉以致于它根本不可能承担,对中间服务商强加过重的义务,无疑会打击中间服务商的积极性,不利于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 [6]反过来会影响微博用户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从而形成微博侵权责任救济制度的新困境。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微博侵权诉讼责任模式的完善

  实际上,微博语境下权利保护与救济的最佳状态,应该是在微博技术发展、被侵权人救济及社会公众利用微博表达自由之间达到一种合理平衡,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网络侵权诉讼责任模式。

  (一)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

  在国际上,通过引入"间接侵权"概念来解决高科技环境下以版权为代表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已经是大势所趋。 [7]在英美法系中,通过法院判例建立起来的"间接侵权"规则,将间接侵权行为区分为代位侵权(vicarious infringement)和帮助侵权(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两种。美国法院于1963年"Shapiro"案确立了认定代位侵权的两个标准:一是代位侵权人有能力制止侵权活动而未进行制止;二是代位侵权人从直接侵权人的侵权活动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8]而帮助侵权的标准则于1971年由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Gershwin出版公司一案中确立:一是"知道",即帮助侵权者有主观上的故意;二是帮助侵权人引诱、促使或为侵权行为提供物质帮助。

  实质上,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制的系"直接侵权"情形,而第2、第3款规制的系"间接侵权"情形,但并未引入"间接侵权"概念,而采用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概念,无法解决微博中大规模跟帖侵权、非实名微博用户侵权等情形下网络用户无法找到,也不可能解决被告而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连带责任"的现实困境。因此,引入"间接侵权"概念,则无需被侵权人首先找到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证明其存在侵权行为后,再将知道或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扩大侵权事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一同告上法庭,让其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而是可以由被侵权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根据微博服务提供商在侵权事态扩大中起到的是"代位侵权"或"帮助侵权"作用,让其单独承担"间接侵权"责任,或者在找得到直接侵权网络用户的情况下,选择由网络用户与微博服务提供商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这样,既解决了上述困境,也增加了被侵权人选择诉讼路径的法律供给,无疑是更加完善的制度设计。

  (二)建立与完善微博服务提供商产品风险责任

  微博及跟帖服务本身作为个人存储及发布空间无可厚非,但考虑到当前博主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擅自在微博上发布与他人的共同隐私、肖像及谩骂性留言等信息已成常态化的现实,提供此类网络产品的微博服务提供商理应认识到微博产品作为新生事物的非完善性、作用的双面性及影响的非虚拟性,即产品存在高度风险或不合理的风险,如果其未采取必要的实名制、信用卡申请制、网络分级屏蔽、过滤技术及加大审查力度等配套措施规避产品风险,则该网络产品可能是存在设计缺陷的,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适当承担产品风险责任。

  如果微博服务提供商未在微博产品使用前,在系统或网站的明显位置上刊登相关启事、声明,提醒及警示用户何种行为是侵犯他人网络人格权的行为,并告知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则该微博服务提供商应当承担销售缺陷产品责任;如果未对微博产品运行效果和后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改进,对多次发生侵权的用户和特定行为,不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避,防止再次发生,则该微博产品存在跟踪缺陷。存在上述缺陷,微博服务提供商视而不见、消极作为、屡教不改,则可以推定其开发或提供的网络产品存在"引诱侵权"的"放任纵容意图",则其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而不能适用"避风港规则"免责。

  (三)建立与完善非实名微博的代位求偿机制

  实际上,由于微博具有实时信息发布的功能,尤其是名人微博及热门微博很大程度上具有了一种信息及评论权威发布的作用,因此微博的发布责任不能仅限于道义自律的责任,而应当上升为法律他律的责任,否则失控与侵害他人造成的后果都将是巨大的。名人微博因实名制还能找到实际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其他非实名微博往往因找不到实际侵权人且微博服务提供商又不违反现行法律而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那么对不愿意采用微博实名制的网站就应当让其先承担代位赔偿责任,再赋予其代位求偿权以追究其自己网站上非实名微博用户的赔偿责任,这样微博网站就有动力采取实名制一类的技术监管和产品完善措施,同时也使得在现行法律体系下无法得到救济的被侵权人在诉讼救济上更加简便和有效,从而实现微博侵权领域下的"有损害就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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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治安综合整治 确保社会安定稳定
林书设 田尔丰

  去年以来,福建省大田县部份地区“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盛行,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增多,违法占地建房现象严重,行政执法环境恶化。针对这些问题,大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从今年2月份开始至4月底,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顿计生和烟草执法环境、清理违法建房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以扭转社会治安局势和改善执法环境为目标,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了当前社会治安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和法制环境。
  在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中,全县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公安、土地、计生、烟草、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县里的统一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围绕一条主线,突出二个重点,强化三级职能,建立四项机制,开展五项活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实效。 
  一、围绕一条主线
  建设“平安大田”,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健康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是大田县委、县政府着眼于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围绕这一条主线,针对县里存在的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县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专项研究,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为组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副县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为副组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国土、城建、公路、计生、交通、烟草、武警等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治安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实施方案》。2月12日,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对全县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广平、建设、太华、均溪镇的领导就如何贯彻落实综合整治工作措施作了表态发言。县政府县长出席了会议并作了作重要讲话,要求各级各部门、各乡镇做到:一是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三是齐心协力、强化措施,努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合力;四是创新方法、举一反三,积极稳妥处置人民内部矛盾。活动期间,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追性,把综合整治工作作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当作落实综治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召开各种不同类型会议进行部署,成立领导小组和各专项整治工作队,扎扎实实、认认真真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稳定。
  二、突出二个重点
  营造浓厚宣传整治氛围和查处违法犯罪人员是开展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是活动伊始,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各乡镇和县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交警大队、城建局、计生局、交通局、公路局、烟草局等部门各出动一辆宣传车,每天在乡镇、村来回宣传。县政府和县法、检、公三家分别印发《关于禁止“六合彩”赌博活动的通告》、《关于敦促“六合彩”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人员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计6000份。县政法委编发《综合整治专报》9期。县计生局在县有线电视台《宣传周视》开辟《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各乡镇和各部门在各主要场所、路口、人员集中地区张贴标语1000余条,印发各类宣传材料30000余份,出宣传专栏86期,宣传车出动152台次,行程5万余公里,全县大部分群众都受到教育,营造浓厚的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氛围。特别是大田一中艺术队按照县委、县政府的部署,深入到太华、广平岩城水泥有限公司等乡镇和企业,开展以宣传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公路管理、烟草专卖和严厉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文艺演出,节目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使综合整治活动进一步深入人心。
二是活动期间,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资源局、烟草局等职能部门,在加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专门综合整治队伍,深入基层、深入案发地认真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全县治安情况和执法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调查掌握发生在太华汤泉、建设建忠路段因交通肇事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广平因计生、土地问题以及建设建乐因烟草执法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组织煽动者及闹事者,对相关的犯罪嫌疑人,适时予以严厉打击,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地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摸清辖区内治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严重矛盾纠纷苗头,妥善化解各类矛盾,从源头上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强化三级职能
  这次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工作涉及部门多,综合整治项目也多。县、乡、村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统一步调、齐心协力,全面落实各负本职责范围的整治责任,始终保持强大的综合整治高压态势,确保综合整治活动取得实效。一是交通、农机、城建、计生、烟草等各职能部门,针对执法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工作中存在薄弱环节,在加大宣传单项性政策法规和排查摸底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困难多、矛盾多、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帮助群众疏通思想上出现的疑惑,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改善紧张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改变执法环境恶劣的局面,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违法现象发生。政法各部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做到快结、快捕、快判,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对那些挑起事端的组织者、幕后策划者、煽动者等首要分子,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坚决打击。二是各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把综合整治工作当作当前中心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以赴,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抽调专门的力量,积极参与综合整治工作,不断把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取得实效。如太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2月18日,专题召开班子会议,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系电话,抽调49名干部组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整治违法用地、违章建房、查处妨碍计生行政执法行为、整顿矿山秩序、护林防火整治、整顿集镇环境等七队专项整治工作队。次日召开全镇干部大会,对全镇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20日起,镇司法所、派出所、林业站、交管站、农机站、国土资源所等单位组成宣传组,派出宣传车到全镇24个行政村巡回宣传,各专项整治工作队进驻各行政村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又如广平镇党委、政府认真查摆影响当前稳定的问题基础上,认真吸取“12.28”事故教训,做到认识、领导、责任“三到位”,组建专项整治违法用地工作队,每天对各村土地进行巡查,与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公安局、法院联合行动,对非法占田建房进行专项清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物9幢,违法建筑面积达1100平方米;组建以交管部门为主的专门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省道沿线的铭溪、栋仁、东景村公路巡查,严厉打击“车匪路霸”,保证交通主干线的道路安全畅通;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落实力度,严禁无证上岗作业和女工下井,狠刹违章作业和乱采现象;成立打击“六合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度下发《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坚决遏制“六合彩”非法彩票活动。三是各行政村特别是省道秀里线沿线的25个行政村,积极协同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分别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或全体村民会,传达贯彻县、乡综合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协助县、乡专项整治工作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引导人们遵纪守法,充分发挥治保、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积极稳妥处置好影响社会稳定苗头和倾向的问题,优化社会治安环境。活动期间,各行政村化解各类民间纠纷398起,提供有价值破案线索32条,协助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分子12名。  
  四、建立四项机制
  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改善执法环境是这次综合整治活动的首要任务,建立完善汇报、督查、制约、长效等四项工作机制,是扎实有效地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提高综合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需要。一是建立汇报工作机制。各乡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中,定期分析当地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准确掌握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总结推广好的工作经验,每周五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县委办、政法委,形成良好的定期汇报工作机制,为全县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提供情报信息支撑。二是建立督查工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深入乡镇村、各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效显著的乡镇、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扎实、打击不力,做表面文章的乡镇、单位给予爆光。活动期间,县委督查室和政法委办公室对乡镇开展综合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转发广平镇政府《关于严禁全镇党员干部、企业职工、村级干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有关规定》。通过督查活动,促进了整治活动各项措施的落实。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机制。这次综合整治工作中,县委、县政府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乡镇一把手是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群体性多发等影响稳定问题多的乡镇、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县与乡镇、系统,乡镇与各行政村,系统与各单位层层签订《打击“六合彩”非法赌博活动责任书》。明确规定凡党员和职工参与“六合彩”的,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察厅《关于严禁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的暂行规定》和《大田县党政领导打击“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责任书》的要求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四是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造成执法环境恶劣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除了群众法制的观念淡薄客观因素外,个别部门存在的发挥职能作用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质量不高的问题。在整治活动中,各乡镇、各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综合整治经常性工作机制,总结成功经验,规范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使各项工作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巩固综合整治的成果。
  五、开展五项活动
  这次综合整治工作共开展了五项专项整治活动,这五项专项整治活动分别是以县政法部门为主开展了打击“六合彩”赌博活动,以县交通局、公路局、农机局、县交警大队为主开展了整治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县计生局为主开展了整顿计生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以县烟草局为主开展了整顿烟草执法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和以县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为主开展了清理违法建房专项整治活动。在开展这各项专项整治活动中,都制定了专项整治方案,都成立以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专项整治工作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基础上,深入基层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各类治安动态和存在各类问题,认真研究各种行之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整顿执法环境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全县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取得六个成效
  一是“六合彩”赌博活动得到遏制。共查处“六合彩”赌博22起,涉案金额达11.4万元,其中立为刑案的4起4人,治安处罚18起86人。目前,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不仅不参与且能劝止亲朋好友、家属远离“六合彩”赌博活动,群众自觉抵制“六合彩”赌博的意识明显增强,“六合彩”赌博活动有所收敛,以往“六合彩”开奖当天《东南早报》畅销和手机、电话信道占满等现象基本得到遏制。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今年1-4月份,清除溜方1750立方米,修复缺口挡墙312.3立方米/18处、危涵27道、桥栏杆103.5延米,修补路面坑槽11000平方米,砌筑导向墩12垛,对秀里线18个弯道半径较小的有暗弯进行路面划线,对险情路段进行埋设警告警示标志共计13面。目前,全县道路安全畅通,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增强,交通事故发生量减少,至4月止,全县共发生交通事故10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28.5%,同时,因道路安全事故引发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非法扣车和妨害交警执法的现象基本匿迹,全县道路交通秩序井然。
  三是行政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综合整治期间,全县共登记非法占地203宗,面积48502.71平方米,发出《责令停止违法用地通知书》40份,查处违法用地102宗,拆除房屋9座面积1100平方米。县计生部门查处非法终止妊娠2件,落实女扎1例,查处生育二女假“双胞胎”事件3起,解救二女非法抱养男婴4名,中介人1人,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了8起,强制执行征收金额共达52434元。路政人员上路和设点检查车辆13452辆次,查获违章车辆432辆次,清理公路路肩158处1717平方米,路面堆放109处1000立方米。3月18日,市、县烟草、公安等部门在建设镇打击非法收购烟叶、制售假烟原材料联合行动,没收烟叶12余吨,制假设备4台,有效地打击了非法交易加工及运输烟叶的违法行为。通过综合整治,全县执法环境得到改善,国土、计生、烟草等部门行政执法顺利,没有出现暴力抗法和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
  四是违法犯罪分子得到有力打击。县公安局根据县统一部署,依法对去年以来发生六起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成立六个专案组,全力以赴,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侦查工作。到目前为止,对参与“2003.12.3”广平故意伤害计生干部案、“2003.12.21”太华汤泉、建设建忠和“2003.12.31”太华仕坑三起聚众扰乱交通秩序案、“2004.2.1”广平铭溪妨碍土地执法和“2004.2.3”建设建乐妨碍烟草执法的两起妨害执行公务案计21名涉嫌犯罪人员进行抓捕。县检察院、法院对相关案件加班加点进行审查、审理,3月16日,在县体育场召开公捕公判大会,县公安局对前期发生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妨碍公务罪等5件15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逮捕。县法院对犯“六合彩”赌博罪案件2件4人和犯故意伤害罪案件1件1人进行公开宣判,有力地震慑各类违法犯罪分子,收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五是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通过对综合整治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意识明显增强,深刻认识到“六合彩”非法赌博的本质及社会危害性 ,“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和“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观念得到进一步转变,学法、知法、用法尉然成风,依照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的风气逐渐形成。目前,全县社会治安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秩序井然。
  六是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各级、各部门把综合整治工作当做落实综治领导责任的首要任务来抓。党委、政府、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办事,要真正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自己的小环境”,配合县里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调整充实治保会、调委会和治安巡逻队,强化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作用,做到抓小、抓早、抓苗头,把各种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建立长效的工作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七、几点体会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综治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切实加强领导,是做好综治工作的根本保证。发展是目的,改革是动力,稳定是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自觉把综治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贯穿于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之中,统盘考虑,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领导切实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综治的工作情况纳入任期目标进行考核,对抓综治工作不力、发生影响稳定事件的地区和部门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全县基本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奖惩到位。实践证明,党政统一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各司其职,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较好地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有力地保证了综治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发挥政治优势,发动广大群众,打实基层基础,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发展的关键所在。县委、县政府以学习推广“枫桥经验”为抓手,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由综治委牵头,公检法司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各职能部门积极参与,广泛发动群众,整体推进综治组织网络、安全防范、流动人口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等基层基础工作,提高了基层治安防范水平。在城区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开展创建安全文明系列活动为有效载体,营造了社会治安的良好氛围。同时注重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一票否决权”制,保证和促进了基层基础工作的落实。在工作中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运用“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
 ——因地制宜开展专项斗争和重点整治,是实现社会治安明显好转的有效手段。全县政法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哪里治安混乱就重点整治那里,重拳出击,重点整治,有效地遏制了违法犯罪大幅上升的势头,明显地改观社会治安面貌。
——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推进政法工作的动力。政法各部门解放思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新变化,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力求体现自已的特色,我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流动人口管理、实施“细胞工程”、创建“安全文明村”、“安全文明小区”、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等工作都名列全市前茅。综合整治工作得到市综治委领导的肯定。实践证明,我们转变观念,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探索新办法,总结新经验,是推动和促进了全县政法综治工作的新发展。
  ——树正气、刹歪风,把教育、培训、管理融为一体,是提高政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县委政法委、政法各部门始终抓住公正司法这条生命线不放松,把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作为永恒的主题,以“争创人民满意”活动为载体,以严肃法令、政纪为重点,以解决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弘扬正气,表彰先进,把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干警素质。加强制度建设和执法监督,尤其在完善和落实内部监督机制上狠下功夫,敢动真格,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干警,落实政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不断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学习、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改革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有力促进了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县政法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满意程度有了明显提高。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8〕85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环境保护局,次年1月20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县(市、区)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应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环保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应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
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季报制度中的重点调查单位,包括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和省、市补充的重点监控企业,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实际情况,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应责令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2007]183号),对所辖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汇总并报省环保局复核,之后将复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数据上报前,环保局应组织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委、城建局、电力公司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环境污染状况等宏观基础情况和基本数据对当地数据质量进行联合会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排放数据须报市环保局,并经国家、省有关部门核定认可后,方可公布。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核算统计资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山西省重点工业的污染源监督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07]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环保局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或由省环保局确定。国控、省控重点污染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环保局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性监测工作,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

第五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市环保局要实施检查监督。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其中国控、省控污染源的监测频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六条 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市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市环保局联网。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对比监测频次每季不少于一次。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问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要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方法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按照《山西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12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7]5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主体是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家企业,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负责对本市污染减排工作监督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市发改委负责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控制新增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产能的过量增长;市经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结构减排工作的落实,市建设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督促落实,市财政局、环保局负责落实污染减排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市统计局负责提供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相关数据;电力、工商等其他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共同推进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第四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和核算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及蓝天碧水工程考核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市、区)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重点是列入各地当年减排计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中的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四)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重点减排2T_程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以上考核内容中,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为否决性指标,其中任何一项指标未完成,均视为当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是主要污染物总量目标及环境质量改善指标完成情况的支持性指标,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整体工作的定性考核评价。区域内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和重点减排工程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用于确定当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与监察系数,根据监测与监察系数折算各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进展情况。每半年组织对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分别于每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考核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环保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采取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查要在国家环境保护部核查前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根据现场督查期间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当地监测与监察系数,相应核减所在地区及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第七条 每年7月底前,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上半年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对进展迟缓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次年2月底前,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

(一)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行政区域内发生三起以上因建设项目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擅自投入生产、超过试生产期限久拖不验造成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生两起以上违法偷排、直排及其他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造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行政区域内发现三起以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长期超标排放超过排污许可证限额或超总量排污的;

(五)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厂无故不运行或已建成的火电厂脱硫设施无故停运的;

(六)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一起以上由于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现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没有及时组织取缔的;

(八)行政区域内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的。

第九条 建立污染减排考核奖励与问责制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政绩考核、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年度考核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优先安排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l及信贷审批,并加大省、市级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对污染减排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和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该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应在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整改报告,同时抄送市环保局备案。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以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未达到市人民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免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

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该数据考核指标项不得计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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