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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探讨/高万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3:01:11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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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探讨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世纪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这对于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巩固和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果,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地加以探索解决。
一、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的执政党,肩负着率领中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要实现这一伟大目标,党必须采取坚决有效的果断措施来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不断提高自己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此,党必须保持自身的先进性。
(一)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提高党员素质,确保“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的需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阐述了党的先进性的本质内涵,从根本上回答了永葆党的先进性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来规范提高党员,用机制来激励约束党员,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能够使广大党员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实施者,“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能够得到全面落实。
(二)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确保广大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需要。党的十六大确定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具体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是一个全局的战略决策,必将统一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并能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建设小康社会,最关键的是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使广大党员成为改革建设的中坚力量。只有采取坚决措施来调动广大党员在这一进程中的带头作用,才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地投身到这个伟大的实践中去。
(三)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全面提高党员队伍建设水平的需要。我们的党员队伍,从总体上看是好的,是具有先进性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部分党员的素质还不够高,先进性还不能发挥和体现;也有一些人已经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还有少数人问题相当严重甚至腐败变质。因此,很有必要切实加强体制和机制的探索创新,建立一套适应党建工作需要的系统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运行办法,确保党的各项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使党员队伍建设在改进中不断得到加强和提高。
(四)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是进一步强化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二、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
(一)领导带头是关键。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党员领导干部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关键。他们既是掌权人,又是一般干部的榜样,他们的所作所为起到了上行下效的作用。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身体力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创造性地推进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就必须十分重视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努力做到“四个带头”。
一要带头勤奋学习。领导干部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才能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第一,要拓宽领域,力求有所知。要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不仅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而且还要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中外历史特别是中国近代史和现代史知识,优化知识结构,夯实理论基础。第二,要勤学苦钻,力求有所精。党员干部要从忙于事务和应酬中走出来,弘扬“钉子精神”,采取“挤”和“钻”的办法,正确处理工学矛盾,沉下心来,安下神来,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学,重点地学,在精读、勤问、善思下功夫。第三,要学用结合,力求有所获。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着眼于理论知识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养成“带着问题学--学习中思考研究--学习后解决问题;再带着问题学习--再学习思考--再解决问题”的学思结合的良好习惯,切实回答“能否代表”和“怎样代表”的问题,力求在思想认识上有新的提高,在精神境界上有新的升华,在推动工作上有新的成效。
二要带头开拓创新。邓小平同志说过“干革命搞建设,都要有一批富于思想、勇于探索、善于创新的闯将。而创新精神,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第一,要敢于创新。要勇于冲破原有的“老框框”、“老套套”、“老调调”,不断提高精神境界,时时事事坚持党的事业第一,人民利益第一,决不能为了个人得失而前怕狼后怕虎,畏畏缩缩。第二,要乐于创新。创新要以服务人民为目标,置身于群众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向群众学习,善于把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经验加以提高推广,获得创新的力量,增强创新的活力。更要把群众需要的、群众高兴的东西作为创新的目标,敢于拼搏攻克难关,一步一个脚印求实效。第三,要善于创新。要善于用发展的眼光、科学的态度、创新的思想去研究党的建设在新形势下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规律,要把理论知识和实际经济有机结合起来,产生新的“化合功能”在实践中不断开阔视野,拓宽思路,来开创工作的新局面。
三要带头锤炼党性。作为共产党员人,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实现党的理想,维护祖国和人民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切实发挥示范影响作用。首先,要德正。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有为了党和人民的利益而不惜牺牲一切的高尚情操。要敢于坚持原则决不在工作中掺杂个人的好恶、恩怨和偏见,不戴“有色眼镜”看人,不拿“显微镜”看人。其次,要身正。就要行得正、站得稳,坚决不凭感情办事,凡事做到客观公正,大公无私。再次,要气正。要有高尚的气节,宽大的气度,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要把握好对与借、是与非、义与利、得与失的界限,讲正气不讲义气,讲原则不讲关系,讲党性不讲私情,敢于讲真话,善于办实事。
四要带头践行宗旨。党员干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真正体现“爱人民、人民爱”的追求。每位党员干部都要自始至终坚持宗旨意识,并在实践中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中去。首先,要倾心于民。在思想上尊重群众,在感情上贴近群众,在行动上深入群众,在生活上关心群众,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想问题、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其次,要取信于民。要经常深入基层与群众交朋友,仔细倾听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语和建议,帮民解难,保民平安,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再次,要服务于民。必须忠于职守,尽心尽责,从小事做起,从人民群众期眼、急需的事情做,讲求实效,让群众看得见,摸得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不能把手中的权力看成是私有财产,要把它看成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
(二)模范行为是体现。发挥党的整体先进性,需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行动来体现,从党员个人来讲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就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要坚定理想信念。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使自己能够经受住种种考验,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就必须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二是要多做贡献。共产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必须时刻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把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做到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三是努力学习。面对当今世界这样一个知识奔流的时代,终身学习的时代,如果不努力学习就要落后,也就会丧失保持先进性的基础。在新的形势下,共产党员要做到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盲目地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就必须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只有理论功底深厚,知识丰富渊博,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才能真正承担起历史的重任。四是要坚决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从焦裕禄到孔繁森,从任长霞到牛玉儒,他们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至高责任,以牺牲个人利益和生命的形式表达对祖国的热爱,对党的忠诚。
(三)整体与个体并重是前提。先进性,有党组织的先进性和党员的先进性之分。党员个体的先进性与党组织的整体的先进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党员个体的先进性,根本取决于党组织的整体的先进性。党组织的先进性,又是以党员个体的先进性作为基础。如果广大党员普遍具有崇高的理念、坚定的信念,对于社会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和推动历史进程的强烈使命感,党的整体就能形成比较正确的共识,比较容易制定出科学的理念、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党的正确理论、路线、纲领、方针和政策,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实践活动来贯彻;党对于各项事业的领导作用,要通过每一个党员的模范作用来体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要以广大党员为桥梁来连接、以每一个党员的形象来促进;党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及其能力,也要由每一个党员的具体工作能力表现出来。党的先进性既要由党的整体来体现,也要由党员个体的表现来体现。
(四)能力建设是手段。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以提高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力为努力方向,从思想建设、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入手,突出抓好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强化执政之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决定了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内容,又为解决执政能力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理论武器。全体党员必须在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本要求的基础上强化执政意识;在全面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大指导意义的基础上端正执政理念;在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任务上来的过程中,明确执政方向;在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推动三个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展现执政成果。
第二,提高执政素质。新的时期,提高执政素质就是要在干部教育培训做文章,在“大、新、活、多”下功夫。“大”就是干部培训的规模要大,按照中组部的要求,每年培训20%,5年时间把领导干部普遍轮训一遍。“新”就是培训内容要新,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解决好更新思想观念问题、提高业务素质问题、增强领导能力问题。“活”就是培训方式要活,运用多种手段增强培训效果。“多”就是培训渠道要多样化。
第三,强化执政能力。要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配强领导班子,使之真正成为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成为能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领导核心。一是选拔上要坚持高标准。以个体选拔的高标准,保持整体素质的高水平。真正选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优秀干部担任领导。二是结构上要不断优化。要按照梯次的年龄结构、互补的知识结构、配套的专业结构、相济的智能结构、相容的个性结构、协调的类别结构,科学配备领导集体。三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不断深化。扩大民主,完善考核,促进交流,加强监督,形成“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好用人环境。四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建设的加强,奠定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五是经常性管理要到位。通过及时、到位的经常性管理,在动态中强化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功能。
第四,提高执政水平。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不断提高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建立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各级党委职能作用,集中精力抓大事,支持各方独立负责、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五,树立良好的执政形象。作风就是旗帜,就是形象,就是影响力和凝聚力。一是要树立强烈的执政形象意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切实形成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二是要以严格的制度规范塑造良好的形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谈话、回复、诫勉等制度,实行巡视制度,加强党内监督。三是要紧紧抓住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一核心问题改进作风。要从人民群众最盼望的事情抓起,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制定和实施具体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要从人民群众最关注的事情抓起,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真正做到“利为民所谋”。
(五)以人为本是核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灵魂和核心,促进和实现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的内涵和原则,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六)制度是保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长效机制,制度是规范,是依据,是禁则,是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制度规定共产党员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坚持它,能得到肯定,违犯它,就要受到惩处。
一是择优汰劣的选拔制度。共产党员作为先锋队的一员,在入口处就要严格把好关,坚持共产党员的标准,保证党员的质量,防止落后分子、不健康分子的混入。在共产党员中选拔任用干部,更要进一步把好关,坚持民主考评、公平竞争、择优汰劣,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的高素质、高质量,坚决杜绝种种品质不端者,以权谋私者、昏庸无能者混入干部队伍。
二是赏罚分明的激励制度。赏罚分明,历来是治国、治军、治政必须坚持的起码规则。工作努力、品行端正、贡献突出的人,应该得到肯定和褒奖;工作马虎、品行不轨、一事无成的人,应该受到批评和惩处。建立和完善这样的激励制度和机制,就能鼓励越来越多的人奋发努力,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反之,如果赏罚不明,甚至该赏的不赏,该罚的不罚,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伤,大家就会向落后者看齐,互相攀比谁能投机取巧,谁能阿谀逢迎。结果,正气不能上升,邪气却日益蔓延,使单位的风气就会越来越坏。对党员干部个人,我们首先要讲奉献,不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不能要求自己做每一件事都要得到回报。但作为整体的制度和机制,不能不讲公正,不能不讲赏罚。
(七)自省与修养是内因。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靠的是党员自身的努力。共产党员加强自身修养,根本上就是要加强党性锻炼,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就要自觉学习和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胸怀全局,心系群众,奋发进取,开拓创新,立足岗位,无私奉献,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不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要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不断提高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对照党章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明确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的要求,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进行深刻剖析,肯定成绩、寻找问题,不断地加以改进。
(八)教育与管理是条件。坚持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党员群体的素质和水平,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对党员自身,要多讲自省、修养,但对党的组织整体来说,就是要多讲教育、管理,结合党员队伍实际,必须继续加强对于党员的学习培训、日常管理、指导帮助,以保证党员按照先进性的要求发挥作用,防止党员队伍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
当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高峰期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先进性长效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以切实解决好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积极的贡献。
作者姓名: 高万斌
作者单位:中共新疆吉木萨尔县庆阳湖乡党委
邮政编码:83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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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人民法院实施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弘默

 人民法院通过缓、减、免收诉讼费的方式对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在及时救助贫困当事人、解决人民群众告状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司法救助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一是当事人提供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存在困难。首先,我国法律对司法救助制度仅有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虽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为依据,但是当事人应提交什么证据才能证明“经济确有困难”, 什么组织、单位出具的证明才具有法律效力,《规定》中没有明确,导致法院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难以准确认定;其次,外地当事人及偏远农村的当事人回到当地开具证明存在客观困难。
  二是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内容过于狭窄。1、实施司法救助的案由狭窄,《规定》对司法救助的范围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及追索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三费”案件为主,使得其他案件贫困当事人无法依法得到救助。2、司法救助的对象狭窄,弱势群体一般为低收入者、老弱病残者,且占较大比例,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在诉讼前陷入困难者及诉讼中无能力保护自己合法权利者是否可以进行司法救济。3、司法救助的内容狭窄,除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外,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救济措施,如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方面,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真正获得方便快捷的司法救济。目前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其与司法救助制度相互独立,导致很多获得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不能得到法律援助,虽然这些当事人因减免诉讼费用进入了诉讼程序,但由于法律知识少,诉讼能力差,常常是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如果无钱请律师而对方当事人有代理律师,其弱势地位就更加明显。
  三是法院独立承担司法救助工作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以笔者所在的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为例,近年来为当事人减缓免的费用持续上升,每年多达数十万元,但由于贫困群体数量较大,法院显得力不从心。当事人常常免费打官司、高价请律师。由于鉴定等职能已走上市场,有的当事人难以支出较为昂贵的鉴定费用。国务院《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后,基层法院的收费标准大幅降低,司法救助工作缺乏经费保障,影响了司法救助的能力和效果。法院现行财政制度虽为收支两条线,但在实际运行中,审判经费投入仍和诉讼费用的收取密切相关。由于司法救助经费没有列入财政拨款,加之法院经费短缺,日渐增多的司法救助对象与法院办公经费的难以保障之间矛盾突出。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制定规范的司法救助程序。法院同时作为救助法规制定者和实施者不利于司法救助的长远发展,笔者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司法救助法》,详细规定司法救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经费等,并做好与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体系的衔接,确立司法救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为了便于实践适用及法院做好解释工作,立法中应尽量简化司法救助程序,并对办理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及减、缓、免交诉讼费等三种情况的条件加以明确规定。
  二是设立专项的司法救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的司法救助基金,该体系应由党委牵头、政府出资、法院承办。首先救助基金应独立核算。以各级财政解决为主,接受各界捐赠为辅,单独设立帐目核算。救助基金只针对当事人,原则上“救急不救困”,实行一次性救助。在救助功能上与一般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区别开,即只是临时承担救助功能,在法院发放救助金后,执行到位的款项会优先补入司法救助基金。其次是明确救助范围和标准。建议将司法救助基金与执行救助基金相结合,将未获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被执行人无力履行且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无力支付各种诉讼、鉴定费用的当事人,都列为基金救济对象。救助金额以基本达到救急为标准,不以当事人实际损失为标准。再次是申领程序必须严格。严格执行当事人申请、法院初核、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法院执行的步骤进行,基金使用达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是实行联动的司法救助机制。鉴于困难当事人在现行司法救助制度中无法在诉讼中获得必要法律服务,建议将司法救助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司法救助制度内容,改善弱势群体进入诉讼后的不利地位。同时,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关心和支持,联合司法、民政、基层政府、人民调解组织等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弱势群体案件纳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弱势群体“诉讼难”问题。
  四是提高司法救助的工作效能。实践中要加强对司法救助工作内涵的理解。审理实施司法救助的案件要注意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弱势群体创造条件,保证其及时、低成本地诉讼。如:协助需要律师代理的贫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依职权调取当事人无力取证的证据以查明事实;强化诉讼调解提高诉讼效率和效果;在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优先兑付弱势群体执行款;建立弱势群体维权通道等。同时,要适当扩大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将虽不属于低收入群体,但诉讼中出现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确有经济困难的单位列入救助范围,为贫困当事人提供快捷有效的司法服务和帮助。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2004年9月2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0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厅(室)、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政府机关根据本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使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发展计划和规划方面
  1.市人民政府规章、政府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4.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情况;
  5.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6.为民办实事的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
  7.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廉租房和市区普通(限价)商品房的建设、申请等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方式、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3.政府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政府机构、工作目标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等情况;
  2.政府机关负责人的姓名、职责分工;
  3.政府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4.政府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5.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政府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政府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公开的内容以外,政府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有关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当实行预公开,由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
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
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
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一款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
  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该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政府信息,如果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政府机关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政府机关应当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所公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章 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0日内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载体及时予以公开:
  (一)政府公报或者报纸、杂志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二)互联网上的政府机关网站;
  (三)政府机关新闻发布会;
  (四)在政府机关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其他载体。
各政府机关应当确定前款所列载体中的一种载体作为主要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日内通过公共媒体、新闻发布会或政府机关网站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政府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互联网及时公开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
政府机关已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上及时公开有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代表本级政府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十八条 政府机关应当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政府机关应当适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多种载体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上下级机关之间的政府信息内容的相互衔接,并对相同的内容作统一表述。
  第二十条 政府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二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公布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政府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
  (三)政府机关同意公开、部分公开和免予公开的分类情况统计;
  (四)就政府信息公开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统计及其处理结果;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可以通过约见、信函、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本组织)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政府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政府机关向其提供注册登记、费用缴纳、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向政府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对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并签名或者盖章。
  政府机关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向政府机关提交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政府机关及时予以更改。受理的政府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企业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机关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答复申请人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或者不予更改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二十八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政府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公开的书面答复。
  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提供的,政府机关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府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对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政府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因申请人的要求提供打印、复制、邮寄等服务,并可以向申请人收取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政府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政府机关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投诉窗口、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办事指南、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不依法更正与申请人有关的记录有误的信息的;
  (五)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实的。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政府机关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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