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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贪病 享受生命/黄秋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06:08  浏览:9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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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贪病 享受生命
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黄秋玲

一个人的身心健康与其情绪好坏有直接的关系,尤其是长期在坏情绪的影响下会被各种疾病所困扰。对于贪污腐败者来说更是如此,他们因此而难以享受到生命里最纯真的快乐。
其一、贪污腐败者病出有因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看到,贪污腐败者为了谋取一己私利,利用职权,损公肥私,巧取豪夺,他们用尽心思装饰和充实自身的生命,赋予生命各种各样的目标和意义,真可谓机关算尽。然而他们坏事干多了,自己也觉得心里不踏实,思虑重重,不敢见个风吹草动,听到“反腐败”三个字就会心惊肉跳,整日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惶惶不可终日,唯恐东窗事发。同时,他们对法律知识是“有所了解”的,且从成克杰、胡长青等粉粉落马的贪官身上也深知犯罪要受到法律制裁,所以他们会时时为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处于吉凶未卜的状态而忧虑,这使得他们内心时刻无安宁可言。或者说,贪污腐败者也有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他们可以用“高明的手段”来掩蔽自己的罪恶行径,暂时或永久地伪装自己,对公众一副正人君子之相。但他们实施了犯罪行为,犯罪的概念使他们不能摆脱抑郁和恐惧的心理。因为贪污腐败毕竟是一种不道德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会永远隐藏自己的真实面目、永远没有真实感、永远感到自己“与从不同”、永远有一种被社会和公众排斥的孤独感。他们在人前可以春风满面,在人后却总是空落落,寂寂然。总之,贪污腐败者的内心总是阴暗的。当这些人的心理始终处于忧郁紧张的状态时,就会精神压抑、生活痛苦。久而久之,这种现象就象小草没有太阳照射会枯萎一样,这类人群也会因为心灵及其行为长期处于阴暗的角落里而损害其健康甚至生命。
其二、贪污腐败者之病理论证
这种疾病现象,在医学界、心理学界早已得到认证。祖国医学认为:“惊伤心,思伤脾,恐伤肾”;巴西的一位医学专家经过多年的研究也发现,屡屡贪污受贿的人易患癌症、脑出血、心脏病、神经过敏、失眠等症而折寿。心理学家的研究也表明,许多人常年生活在不安之中,大多数人最终死于心力交瘁。这说明,丧失道德,违法乱纪的贪污腐败之流在严重的心理重负之下,人体的生理功能受到一系列侵害,免疫力下降,疾病乘虚而入。可以这么说,贪污腐败者在奢华相伴,荣耀相随的同时,既制造了罪恶,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严重损害了自身的健康,毁灭了自我。我们可以把贪污腐败者们所染上的种种可怕的病症,诊断为“贪污腐败综合征”。这种症状的产生,不会像病菌那样直接侵害人的健康肌体,而是通过人的心理负荷和精神上的消极情绪,悄然引发疾病。正如一位哲人所说:“贪婪的人,他在世界各地追逐名利,而死亡却跟在他的身后。”
其三、远离贪病需从心理上对症下药,彻底治疗
人身健康乃无价之宝,这种健康包括肌体的健康和心理的健全。保持身体的健康,是一种有形的追求,而要保持人心的安全和健康,则是一种无形的追求。其实人人都爱自己的生命,每个人都在追求着身心两方面的安然生活。因此我们要奉劝那些有贪欲念头的人们,与其说整日求神保佑,不如先求自己远离贪欲的病痛的折磨,保持一颗廉洁之心,做一个安然而又充分地享受生命的人吧!
古人云:“羁锁于物欲,觉吾生之可哀;夷犹于性真,觉吾生之可乐。知其可哀,则尘情立破;知其可乐,则圣境自臻。”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被物欲所困扰,就会感到自己的生命很悲哀;而留念于纯真本性的人,则会感到生命的乐趣。明白受物欲困扰的悲哀后,就能立刻消除世俗的情怀;明白留念于纯真本性的快乐,就会达到圣贤的美好境界。这句古训说出了生活的真谛:安分便能安然地生存!人最怕的就是做下亏心的事,人们只有洁身自好,远离贪念,严于律己,多做善事,才能保持心安。金钱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与往,更不会给人以最高的生活境界。想想人活在世上,不管是物质上的追求,还是精神上的追求,不都是为了安心而快乐地活着吗?如果在这种追求的过程中不能安然,终日被疾病缠身,那么追求还有什么意义?

黄秋玲  
地址:河南省修武县检察院
邮编:45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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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海关总署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出数量 |
|--|-----------|--------------|-------|
| |总重量 |30公斤 | 与带进数 |
| |其中: | | 量相同 |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理数量) | |
|免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对) | |
|税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物 |6.酒(包括药酒) |限1瓶(750克) | |
| |7.香烟 |200支 | |
|品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种限合理 |总值不超过人 |
| | |数量 |民币100元 |
| |10.手表 |1个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16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附件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进数额 | 带出数额 |
|--|-------|-------------|--------------|
| | 各种食品 | 共5公斤 | 共5公斤 |
| | | (限糖果饼干饮料) | (其中水产品不超过2 |
| | | | 公斤) |
| |-------|-------------|--------------|
| | 香 烟 | 40支 | |
|免 |-------|-------------|--------------|
| | | 共人民币10元 | |
|税 | 零星日用品 | (限旅途必需、数量合 | 共人民币10元 |
| | | 理) | |
|物 |-------|-------------|--------------|
| | | | 共人民币10元 |
|品 | 中药材成药 | | (每种限自用合理数 |
| | | | 量) |
| |-------|-------------|--------------|
| | 参 茸 | | 各50克 |
-----------------------------------------



1988年9月20日

关于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商委、商业(贸易)、物资、粮食厅(局、集团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推动连锁经营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我们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施行。
关于特许经营的企业字号授权使用问题,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内贸易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部门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缴纳金额,请遵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第411号)第十六条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内贸易部连锁商业办公室联系。

附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内贸易部发布)

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服务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开展特许经营必须遵循自愿、公平、有偿、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特许经营的基本形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决窍,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拥有必要的经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保密条款;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的期限、变更、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使用费:被特许者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者定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根据特许经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服务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许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中涉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经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按合同约定之法律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关特许经营的政策性法规和发展规划,承担特许经营的管理、指导、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材料提交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工作是制定特许经营的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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