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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及对策/霍耀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50:38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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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霍耀刚

关键词:洗钱犯罪 侦查思路 侦查对策

前言: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伴随着经济改革在我国“复活”(20世纪30年代上海地区就曾有过洗钱犯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形式。洗钱犯罪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同时,孕育着社会治安的不稳定因素并恶化着其他各类贪财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如何应对目前反洗钱工作的严峻局势,摆在了侦查实战部门和每一个侦查理论研究者的面前。本文主要从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角度出发,对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及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对策展开研究。

一、洗钱犯罪的一般途径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我国目前对洗钱罪的法律规定。无论是贩毒、走私、恐怖主义、黑社会集团还是贪污、诈骗,犯罪分子都要通过洗钱来隐瞒其不法钱财来源,以避免在使用赃款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落入法网。简单的说,洗钱就是罪犯“合法”其犯罪活动收益的手段和过程。虽然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花样繁多,人们对洗钱的过程表述也各有不同,但普遍的观点都认为经典的洗钱行为分作三个阶段:
1、培植阶段(placement stage),或称为入账阶段。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他途径把不法钱财放入一个金融机构。
2、处置阶段(layering stage),也称为分账阶段。即通过多层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得来的钱财脱离其来源。
3、融合阶段(integration stage),即以显然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的真实身份。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是最经典、最普遍、损耗最少的洗钱方式。以贩毒案件为例,贩毒分子把贩毒收益存入一家银行后通过不同账户(包括国外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或者利用这笔资金投入到一些产业中进行一定程度的经营,以达到逐渐模糊资金原始来源性质、逃避侦查和打击的目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洗钱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科技手段的发展,又产生了其他两种洗钱途径:非金融机构的洗钱和“地下钱庄”的洗钱。我们可以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将它分开来进行有针对的研究。
(一)、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这里所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另外还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邮政储汇机构、黄金交易市场、外汇交易市场等。这些机构、组织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机关对他们的业务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要求和监管措施制度。对于犯罪分子来说,通过以上机构进行洗钱虽然有着被监控、揭露、打击的风险,但是相对与其它途径来说又有着损耗少、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在我国现阶段,部分赃款还是选择了传统的洗钱方式——通过银行进行“漂白”。
(二)、非金融机构的洗钱犯罪
除了上面提到的金融机构外,还存在着一些带有金融性质的机构或单位,如:财务公司、中介抵押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珠宝古董店等。这些机构相对与银行来说,监管的力度要薄弱许多,但也存在着数额小、手续复杂、资本出境难等不利于洗钱的诸多因素。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会亲自或者安排他人开设典当行、租赁公司、电影娱乐城、餐饮俱乐部,甚至地下赌场等,将自己的犯罪收益清洗干净。特别是一些腐败官员常常安排自己的亲属开办公司、企业、商店等,将自己贪污受贿的赃款投入其中,以取得其“巨额财产来源”的合理解释。
(三)、地下钱庄的洗钱犯罪
“地下钱庄”是对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类组织的俗称,属非法金融机构,主要分布在广东、福建、浙江等经济发达、对外经贸和人员往来频繁的沿海地区。“地下钱庄”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非法的汇兑、跨境汇款、吸储、放贷、抵押和高利贷等。基本组织模式主要有三种:家族型(组织成员间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关系)、壳公司型(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做掩护,只需租房、电话、传真机就可开业)、网络型(信誉好的大钱庄带动若干小钱庄,形成网络化经营)。这种非法的组织形式,天然地与洗钱犯罪勾结在一起,通过“地下钱庄”进行的洗钱犯罪,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我们公安经侦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

二、洗钱犯罪侦查思路、原则与对策
洗钱犯罪作为近年来伴随着毒品犯罪、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猖獗的一种犯罪活动,对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社会治安管理危害严重。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型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大。特别是我国在金融法规尚不健全的条件下加入WTO,洗钱犯罪的猖獗还直接影响着我国的投资环境和大国声誉。因此,必须对洗钱犯罪加以预防和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一)、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案件侦查思路的比较
1、普通刑事犯罪的侦查思路
普通刑事案件侦查由于事先了解的只是零散的线索和不连贯的证据,侦查工作的逆向性推理、发散性思维显得特别重要。侦查人员面对的是如何将一些看似杂乱、毫无头绪的线索、证据整束起来,通过现场访问、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访问、通缉、搜查等侦查措施和手段,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一般具备着9大要素:时间、空间、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作案过程、犯罪行为内容、作案手段、犯罪工具和犯罪对象。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彼此独立但又相互关联,整体结构呈一个动态鱼刺状。我国著名侦查学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大中教授从现场勘查的角度入手,对此作出了系统的论述。
王大中教授以系统论的研究方法,揭示出了普通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般规律——如果将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系统,那么它所包含的9大要素之间对于犯罪行为这个系统来言,是客观存在、有机联系、相互印证并最终揭露证实犯罪行为的。将这一理论应用到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思路中,笔者认为可以做出这样的表述:通过对普通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查来收集或分析得出犯罪行为的9大要素,然后侦查人员可就这9个要素(其中一项或几项要素)以逆向性和发散性的侦查思维,由犯罪结果来最终推导、证实犯罪事实并查获犯罪人。
2、洗钱犯罪的特点及其侦查思路
作为经济犯罪的一种,洗钱犯罪在犯罪形式上有着与经济犯罪相同的特点:(1)、一般少有可供勘查(有勘查价值)的犯罪现场;(2)、犯罪后果相对抽象,一般没有具体的受害人;(3)、多重的违法性,经济案件一般会触犯多项法律、法规;(4)、作案人身份比较特殊,在国外有“白领犯罪”一说;(5)、案情复杂,查处工作在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程度人为的阻力;(6)、犯罪手段日益呈现智能化、专业化和高科技化。洗钱犯罪同时又具有其它几点特征:(1)、与许多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天然的联系,助长着走私、贩毒、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等犯罪的嚣张气焰;(2)、部分地方党政机关领导贪污腐败往往涉嫌洗钱行为,破坏着我党在人民群众中廉洁自律的形象;(3)、一些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情况比较严重。(4)、洗钱犯罪有着明显的反侦查表现;(5)、由于现实和法律规定的原因,犯罪证据的搜集和案件性质的认定都较为困难。
在洗钱犯罪的侦查实践中我们已经发现:侦查机关在接手洗钱犯罪的侦查后,一般已经有了特定的犯罪嫌疑对象,我们所要做的是如何通过侦查工作搜集并证明一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最后我们要将侦查工作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完整、封闭的证据体系,达到足以认定犯罪人、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的侦查目的。对于洗钱犯罪,传统的侦查措施、手段往往难以发挥它们在侦破传统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如何在现有条件中提高打击洗钱犯罪的效率,对我们刑事侦查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笔者认为洗钱行为一般具有六个基本要素: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和资金去向。这些要素以犯罪嫌疑人或犯罪线索、证据为起点,以环状形式线性贯穿整个犯罪内容。因此,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整体上呈现出封闭、环绕型结构,侦查人员以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以犯罪嫌疑人或线索、证据为侦查思路的起点,环线型地展开侦查工作。
让我们先看看大多数的洗钱犯罪侦查过程,侦查机关通过银行或者其他方面得到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时,基本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我们所掌握,我们可对嫌疑对象的收支情况、账本、票据等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发现确凿的犯罪证据后,将正式立案对犯罪场所、资金来源、洗钱手段、洗钱过程、犯罪结果及资金去向等进行侦查。在查清洗钱犯罪的具体内容后,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洗钱事实。在这个侦查过程中,侦查思路的起点是犯罪嫌疑人,简单说就是“由人查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形成如上图所示的封闭、环绕型结构。另外还有一些洗钱犯罪的侦查过程是这样的,侦查机关掌握的是洗钱犯罪已经发生的信息、情报或者是犯罪发生的证据,但从事洗钱犯罪的嫌疑人还不被我们掌握,这时的侦查思路就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侦查思路的起点就将是犯罪的线索、证据,经过对犯罪内容的分析及洗钱犯罪六要素进行动态分析的初查之后,“刻画”出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式立案开始侦查工作。最终在对洗钱犯罪有清晰、确实、排它的认识之后查获、证实洗钱犯罪的嫌疑人,简单的说这种侦查思路就是“以证找人”。
(二)、洗钱犯罪侦查的原则
在2003年10月,反洗钱犯罪的牵头单位由公安部经济侦查局反洗钱处改为新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但是中国人民银行毕竟不是专门的侦查机关,它在组织、负责反洗钱犯罪的工作中,所拥有的只是“组织协调、指导部署、资金监测”的权利,具体的洗钱犯罪侦查工作还是应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负责。因此,对洗钱犯罪侦查的研究工作,还是需要从公安侦查机关的角度入手。针对洗钱犯罪专业化、高智能化、高科技化及案情复杂、涉及面广等特点,笔者认为:我们确定侦查思路、应用侦查措施和部署侦查力量,需要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反洗钱处处长吴卫华,在去年央行三个反洗钱法规颁布时曾直言:“反洗钱的工作是防范重于打击。”。公安机关破获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作案和案发时间相距较远;当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时,赃款已挥霍或转移,罪犯也已潜逃。反洗钱侦查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包括:侦查思路不清晰、侦查措施被动和侦查行动缓慢。公安机关在以往被动办案的模式下,不仅丧失了最佳的破案时机,同时增加了办案难度、提高了办案成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洗钱犯罪来说,仅仅树立“防范重于打击”的观念远远不够。
在侦查经济犯罪中必须首先要确立“迅速及时”的侦查指导原则。主动收集、发现洗钱犯罪的情报并主动出击,而不能仅仅等待、依赖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给我们犯罪线索之后才展开侦查工作。对于近期在沿海地区出现的通过“地下钱庄”洗钱的犯罪,更需要我们侦查机关采取积极主动、迅速及时的行动原则。展开针对“地下钱庄”的专项斗争,绝不给其有做大的机会。特别是在条件充分的情况下,我们侦查部门对各种形式的洗钱犯罪还要力争做到“先发制敌”。
2、准备充分原则
洗钱犯罪除了在方式、手段上具有隐蔽性和明显的反侦查特点外,还具有一些不同于其他经济犯罪的特殊表现:1、涉嫌洗钱的资金性质难以认定;2、犯罪分子警觉性高,罪证少且不易查获;3、具有特殊的社会背景,有些犯罪分子本身可能就是地方党政官员。另外,一些专门从事非法兑汇、走私货币等业务的“地下钱庄”往往有着海外账户和海外关系。侦查工作如果贸然展开,在侦查意图暴露之后,不仅难以提取到它们洗钱的确凿证据和对赃款的扣押、冻结,而且有可能使得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和被动的地步。
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广东、福建等地进行了代号为“截流行动”、“捕鳄行动”、“断血行动”的专项打击工作,捣毁了一大批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地下钱庄”。但是,我们注意到的是没有一个犯罪分子是以“洗钱罪”为由被起诉的(绝大多数以非法经营罪起诉)。这其中当然有着法律规定不合理的原因,但是我们的侦查工作如果计划做得再周到严密一点、收集的证据再充分准确一点,是不是会有不同的打击效果出现呢?
3、信息、情报为先原则
在当今世界信息化的进程中,任何活动(包括犯罪活动和针对犯罪的侦查工作)的信息化特点都很明显。在与洗钱犯罪分子的较量中,侦查机关对信息的掌握更加突显出其重要意义。做到对洗钱犯罪的“蛛丝马迹”在第一时间掌握是反洗钱工作高效率进行的必要保障。为应对洗钱犯罪的手段科技化、工具现代化和组织网络化的新特点,我们必须树立信息、情报优先的侦查原则,同时尽快建立起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信息情报收集系统。
首先,在公安系统内部建立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网络,早日实现对洗钱犯罪情报的资源共享。其次,经侦部门与一些经济犯罪息息相关的部门之间尽快实现信息联网也是刻不容缓的。最后,我们公安机关一些传统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如物建特情和工作关系、严密阵地控制等工作也应该做出适应打击洗钱犯罪要求的加强和调整。在一些现金流动量大的娱乐、服务等行业内,物建一批从事或有条件接触财会工作的人员为我们的特情,保证在洗钱犯罪实施的最短时间内将其掌控并加以打击。总之,在针对洗钱犯罪的专门工作中我们应确立“信息、情报为先”的原则。
4、协调配合原则
打击洗钱犯罪只依靠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不仅在人力、财力、物力和专业技能上无法保证打击效果和办案质量,而且在实际操作中也有着各种各样的困难。洗钱犯罪涉及的部门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市场、保险公司、地下钱庄、城乡信用社等,甚至税务、工商、纪检等党政机关也会与我们的侦查工作发生交叉。如果没有以上机关对侦查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协作,对洗钱犯罪的查辑证实工作将举步维艰。
因此,我们对洗钱犯罪的侦查工作还需确立“协作配合”的原则。在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之间加强紧密配合的同时,还要加强与以上相关职能部门的制度化联系,同时在侦查人员的办案中明确树立确立协调配合的观念,以保证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信息、情报为先”原则与“准备充分”原则共同保证“迅速及时”的洗钱犯罪侦查指导原则的顺利实现。必须注意的是“准备充分”原则与“迅速及时”原则并不矛盾,只有在“准备充分”的条件下展开侦查工作,才能实现反洗钱工作的实质性“迅速及时”。另外,“协作配合”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情报为先”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和“准备充分”原则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只有这个环节畅通高效的运转才能最终保证对洗钱犯罪打击的准确、彻底。因此,笔者所主张的以上四大原则是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将无法保证打击洗钱犯罪的主动性、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性和最大程度上实现侦查资源的效能。
(三)、构建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侦查对策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获赃款、缉捕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手段、谋略、技术和方法的总称。按照洗钱犯罪的途径不同,笔者将洗钱犯罪分为: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通过非金融性机构进行的洗钱、以地下钱庄为代表的其他洗钱三种。在此分别对这三种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进行论述。
1、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
央行近几年来制定公布了有关账户管理和存款实名制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出台了专门针对洗钱犯罪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洗钱犯罪得到了明显的抑制,但是犯罪分子还是出于“损耗少”和“速度快”的原因,继续通过银行进行洗钱,采取了“化整为零”、“频繁转账”等方法来规避银行的监管。考虑到经济效益的原因,笔者一直怀疑各商业银行(尤其是广布全国的各营业网点)会对存入银行的资金性质进行严格的审查。
目前在央行的反洗钱局组织部署下开展反洗钱侦查工作的机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往往在现实中执行起来并不顺畅。侦查机关还不习惯这种“外行领导内行”的管理机制,在工作中存在着“等”、“靠”的现象。今后除了理顺央行反洗钱局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关系外,还应加强两者之间经常性、制度性的联系。对于具体负责反洗钱侦查业务的公安机关来说,应在加强防控、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上下功夫,争取对“上游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目的、有方向、有所侧重地进行侦查讯问,通过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的侦破来收集情报线索、取得证据,实现对洗钱犯罪的一并侦破,切实从根源上解决被“洗”资金性质难以证明的实际困难。同时针对这种洗钱犯罪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特点开展侦查工作,适当地在金融机构内部开展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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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4〕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5月24日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刮奖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鼓励消费者积极索要发票,保护国家税收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脑开票的单位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套印有全国统一监制章、采用防伪措施并带有刮奖功能的新版发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刮奖发票是在现行发票样式的基础上,增设刮奖区、密码区而创设的新版发票。

第四条 刮奖发票的种类、式样。刮奖发票设计为三大类,分别是刮奖定额发票、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和刮奖电脑发票,我市推广的是刮奖定额发票和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刮奖发票票面设置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字轨、大小写金额、密码区、刮奖区、存根联、发票联、兑奖联等基本内容,定额发票面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等5种,另设辅助票(不设奖)三种,面额分别为1元、2元、5元。

第五条 发票刮奖区采用高技术防伪涂层,覆盖中奖金额或谢谢您等祝语。凡刮开兑奖联奖区覆盖层后,显示有金额的为中奖,该数额即为中奖额;显示“谢谢您”字样的为不中奖。

刮奖定额发票采用双胶纯木浆有色底纹纸印制,发票联上的发票监制章仍套印红色荧光油墨。发票字轨码6位,发票号码20位,分两排排序,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征管信息系统操作规程》中制定的发票编码规则编制,密码8位,与发票号码为唯一对应关系。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皆采用数码印刷设备印制。

第六条 刮奖发票采取即开即奖方式。

刮奖税控收款机发票奖金设置以10万份为一组,每组设奖金10万元, 奖金分布详见下表: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500元
1000元
2000元
5000元
合计

奖金个数
4000个
400个
200个
100个
30个
12个
6个
2个
2个
4752个

总奖金额
4万元
0.8万
1万
1万
0.6万
0.6万
0.6万
0.4万
1万
10万元

中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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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2%


刮奖定额发票奖金设置以1000万元为一组,每组设奖金8万元,不同的票面金额奖金设置不同,票面金额越大中奖率越高,中奖金额越大。详见下表。

面额

奖金
10元

100万份
20元

50万份
50元

20万份
100元

10万份
200元

5万份

5元
14400个
11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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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400个
500个
4800个
3000个
2000个

20元
100个
300个
400个
400个
500个

50元
20个
100个
200个
200个
100个

100元
10个
50个
50个
100个
80个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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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
20个
30个
20个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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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
12个
10个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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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
6个
8个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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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
5个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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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个

合计
14930个
12165个
5478个
3750个
2725个

中奖率
1.493%
2.433%
2.739%
3.75%
5.45%


奖金以现金形式支付。凡中奖金额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由消费者持发票“刮奖联”在消费场所当场兑奖,现金由收款方垫付,且不得拒绝。同时收回“刮奖联”,收款方凭收回的“刮奖联”于次月一至十日内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回已垫付的奖金。凡中奖金额在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消费者应凭有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和刮奖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取得发票后6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科)或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地税局办税窗口兑奖。

第七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奖金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市区兑付的奖金由市局每月月底前拨付给各分局,并由市局计财处向市、区财政结算;各市地税局兑付的奖金由各市地税局与当地财政结算。

第八条 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刮奖发票。

第九条 申请领购刮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种类、数量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领购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税务机关应按实供应。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购买刮奖发票一般以一个月的发票用量为限。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每次购买发票的票面金额限定在不大于其月定额的用量,每月需要再次购买刮奖发票的,必须在购买发票的同时,缴纳相关税款。对连续发生的,按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其税收定额。

第十一条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应当场盖章,检验发票有无少页、混订、断张等问题,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第十三条 付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刮奖发票时,应查验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检查发票专用章是否与业户名称相符,发票金额、日期是否正确,发票联与刮奖联是否齐全,中奖区域是否已被刮开等等。对收款方开具的不合法发票和无效发票,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得兑奖:

(一)假发票;

(二)破损严重、难以辨认的发票;

(三)未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或者印章不清楚、印章与实际领购发票单位不相符的发票;

(四)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已经撕开的发票;

(五)超出兑奖期限的发票;

(六)兑奖时,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纳税人使用刮奖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付款单位和个人对纳税人拒开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税务机关举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后,给予奖励。(查询、举报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刮奖发票的真伪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负责鉴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发票可并轨运行,但不再新印。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机构科技司(局):
863计划是我国为发展高科技、研究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进一步加强关系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863计划的保密工作,保障863计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国高科技领域的发展,现将《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附件:

科学技术部863计划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863计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国高科技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和《科技部保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863计划中的信息技术、生物和现代农业技术、新材料技术、先进制造与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资源环境技术六个领域。
第三条 863计划课题、成果的密级,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确定;863计划文件、资料的密级,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确定。863计划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的保密期限,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863计划的保密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863计划课题承担单位的保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本部门或本系统863计划课题承担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保密技术指导目录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科学技术保密的要求,制定《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
第六条 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报科学技术部审定。
第七条 《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应当适时调整。

第三章 课题、成果定密

第八条 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按程序确定保密课题。863计划保密课题是863计划保密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保密内容包括:
(一) 科研经费的预算;
(二) 课题名称、实施方案、报告、总结、实施情况;
(三) 重要研究成果、技术关键、技术诀窍、技术数据和资料、原型样机、模型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信息及来源;
(四) 需要保密的实验室、实验装置、专用设备、软件和设施;
(五) 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十条 863计划课题、成果密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八条执行;863计划课题、成果的保密期限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 863计划课题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解密程序:
(一) 立项时,课题申请单位、主题专家组等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提出拟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建议,填写《863计划保密课题审定表》,交由领域办公室报主管业务司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拟定为机密、秘密级的课题由主管业务司确定密级及保密期限,并于10日内交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拟定为绝密级课题的密级及保密期限的确定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定。
(二) 课题密级、保密期限的变更,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条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密级确定期间,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密级确定后,下达保密课题任务书时,应当与承担任务的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并将保密课题任务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局),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
第十三条 863计划研究成果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解密程序:
(一)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密级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提出,在验收时由验收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机密、秘密级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主管业务司审定,并于10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成果的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或变更、解密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定。
(二) 863计划非密课题的成果,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验收时认为应当依据《863计划保密技术指导目录》和科学技术保密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的,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
(三) 验收后未定密的成果,如经过开发或应用后,成果完成单位或持有单位认为需要保密的按现行科技成果保密的有关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文件、资料的定密

第十四条 863计划的文件、资料根据不同密级实行分类管理。下列涉密文件、资料应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其密级:
(一)863计划纲要(包括草案);
(二)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统计数据;
(三)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文件、立项报告、工作方案等资料和档案;
(四)涉及敏感技术范围的重要会议内容;
(五)记载上述内容的国家秘密载体如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片、声音等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录像等各类物品;
(六)其他保密事项。
第十五条 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原则,按照《科技部保密规定》第六条执行。863计划文件、资料保密期限的确定原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六条 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程序:
(一) 课题承担单位、主题专家组、专家委员会、领域办公室、863计划联合办公室等可提出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的建议;
(二) 机密、秘密级的文件、资料由主管业务司审定或授权有关单位审定,并于10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文件、资料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报863计划联合办公室审定,并于10日内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三) 变更文件、资料密级、保密期限,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并依照本条(二)项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科技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863计划课题与成果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确定、调整绝密级的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负责863计划文件、档案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863计划联合办公室负责863计划保密工作的实施和检查;科学技术部各业务司负责863计划归口领域的保密工作,负责确定机密、秘密级的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调整及863计划涉密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和调整工作。主题专家组对863计划课题、成果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以及调整及863计划文件、资料密级的确定和调整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863计划管理中心协助业务司做好863计划归口领域的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保密期限已满自动解密。科技部各业务司应当每年对保密期限超过5年的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评议和审查,按照本规定有关的密级确定权限及时变更密级或解密。
第十九条 各有关业务司应当确定司领导专门负责863计划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专人管理863计划保密课题、成果和文件、资料;各领域办公室、主题专家组和管理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涉密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将保密事项纳入工作议程,设专人重点管理。
第二十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和研究成果的承担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秘密技术持有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验收时,应将课题保密工作列为验收内容。涉密课题承担单位应向科技部主管专业司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863计划保密成果持有单位应向所在地区科技主管部门或所属部门科技司提交年度保密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执行期间需对外合作、技术出口、国际学术交流、出国参展、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或举办合资企业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按课题管理渠道申请,主题专家组或领域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机密、秘密级由主管业务司审批,并于15日内经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绝密级课题由主管业务司签署意见后通过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规定,由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二十四条 863计划保密成果的对外交流合作,执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进行交流、向外提供资料、申请专利、转让技术、出国参展和上网发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863计划保密成果在申请专利、国内技术转让、举办合资企业或推广应用时,秘密级成果,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批准并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备案;机密级以上的成果按行政隶属关系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司(局)初审后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六条 处理863计划保密信息时,应当在物理隔离的计算机上操作和存储,并配备保护设备。储存秘密信息的软盘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并按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863计划涉密内容的宣传报道,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课题承担单位的有关制度进行保密审查。涉及机密、秘密级计划内容的宣传报道:涉及一个领域或主题的稿件,由领域办公室审查批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领域的综合性稿件,由主管业务司审查批准。涉及绝密级计划内容的宣传报道,由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报科学技术部保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863计划保密课题用于添置保密设施和人员保密费用等的保密经费,可以在课题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对确属国家保密需要,给863计划涉密课题承担单位或863计划保密成果持有单位造成损失的,可视情况采取适当方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对为863计划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科技部保密办公室和863计划联合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违反国家《保密法》的单位、个人,有关部门依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科委863计划保密规定》〔(92)国科发成字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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