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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承包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徐英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33:37  浏览:9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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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承包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
——由一起民间借贷案谈起

徐英杰


郑某与姚某系同事。2000年2月至2002年2月,姚某承包经营某大楼开办的超市(以下简称大楼和超市),双方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间及合同解除后,姚某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姚某全权负责,大楼概不承担。姚某实行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其间,姚某因经营需要,将郑某借给该大楼使用的5万元现金转借给姚某用于超市经营,并由姚某聘用的会计给郑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约定月息1%,并加盖了被告的私章。姚某承包经营期间,该笔债务的利息已结清,承包期满后,该笔债务的利息又由被告支付3000元。对借款本金和尚欠利息,郑某经催要未果后,于2003年4月15日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姚某对借款数额无异议,但主张其作诉讼主体不适格。称该借款是超市经营用的,我与大楼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此款应由超市偿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关于承包企业在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和承担责任的问题中规定:“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本案被告在承包超市期间,大楼经原告同意将所欠原告债务转让给被告用于超市经营,并由被告出具了有超市会计签名并加盖被告私章的借据一张,被告接受该笔债务转让,其履行的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因该超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隶属于大楼,被告在承包期间已与大楼约定经营期间的债务由其承担。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应向大楼主张权利,被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郑某的起诉。
郑某在接到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称:姚某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款应由姚某返还。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姚某在承包超市期间,向郑某借款并出具了有会计签名并加盖姚某私章的借据一张,其履行的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承包企业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的规定,发生诉讼时,承包合同已期满,应以企业为被告。现姚某承包超市的承包合同已期满,因该超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隶属于大楼,因此,郑某应向大楼主张权利。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对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处理结果,笔者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本案的一二审处理是欠妥和缺少法律依据的。本案如从承包合同的角度讲,争议的焦点是债权人的选择权问题。但,根据本案的案情讲,本案原告与被告之间却应是一种因债务转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一、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中都查明了姚某在承包经营期间该笔债务转移的过程,然而,却认定姚某的接受债务的行为是经营超市的职务行为。那么,我们从承包合同的角度来看姚某的职务行为究竟是代表谁?
姚某接受该笔债务的时间是在其承包经营期间,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承包人姚某承担,大楼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见姚某接受这笔债务,其是明知该债务将转由其个人承担的,这也是得到了原告郑某同意的。从法理上讲,这种内部约定,由于姚某是以超市的名义经营,当消费者或者债权人不知其承包的事实,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向本案的发包人主张权利时,该内部合同的约定对外便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然而,当权利人明知姚某承包的事实,从而选择承包人要求承担责任时,这种选择权应当是有的,附予权利人这种选择权不仅未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已实现。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此类案件的主体的解释规定,也是从维护权利人权益的角度去作出的,其也确定了最终的责任主体还是承包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看,并没有排斥权利人的选择权。从理性上讲,姚某承包经营期间的职务行为应当然地只代表其本人,绝不应理解为代表超市或者发包人,因为,超市仅是其承包经营的载体,实质是其个人经营,既然是个人经营,其产生的责任又有何依据让其他人承担呢?举个简单的例子,若姚某在承包经营期间其在外以超市的名义赊购货物,别人也明知其是承包经营,难道此债务也得由发包人承担吗!此明显是讲不通的。
关于二审法院以姚某的承包期已届满为由,确认了应必须以发包人为被告,此也是确乏法律依据的,也是与立法的本意相违背的。如果因承包期的届满,承包人所欠的债务都必须先由发包人承担,相信任何一个发包人都是不会同意的,其也是承担不起的,此也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承包人完全具体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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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0〕187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国管房地〔2010〕20号),结合省级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节能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及时修订本单位工作实施方案和报表内容、式样,并按要求、按周期、按时限填报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确保数据采集、填报的规范化和准确性。

联系人及电话:刘正伟、张烁010-64463176,64463312

E-mail:ghkj@chinasafety.goc.cn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实际状况,加强节能降耗管理,提高节能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及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职责分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主要包括:制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署统计工作,编制并发放统计软件和报表,开展统计培训,审核、汇总统计数据,编制统计分析报告。

规划科技司负责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二、统计报表的填报主体

(一)基础表及台账。

基础表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和所属监察分局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本单位基础表的统计和填写。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信息统计台账》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类汇集、整理和积累能源资源消耗原始信息的账册,是填报能源资源统计报表的依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工人疗养院须逐月按时填写。

(二)综合表。

综合表中仅填报《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见附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部门及其所属监察分局、煤矿工人疗养院填报能源资源消耗数据时使用。

三、统计数据采集方法

(一)各单位基本信息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填写本单位基本信息和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等其他信息。

(二)能源资源消耗数据采集。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根据《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填写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电耗数据。

电耗数据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从电力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逐户调查各用户和公用电耗,然后累加获得总电耗。

2.水耗数据。

水耗数据采集分两部分:一是自来水,从自来水供应部门获取数据;二是自备井水,按照自备井实际水消耗情况获得水耗的数据。将两部分相加为总水耗数据。

3.煤耗数据。

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消耗煤量,累加获得煤耗总量。

4.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能耗数据。

采集有两种方式:一是对集中管道供应的由燃气公司提供能耗数据;二是对分户购买的,采取逐户调查各用户能耗,然后累加获得消耗总量。

5.集中供热耗热量数据(包括热力)。

已安装热量计量装置的,通过对计量表读数获取数据,未安装的不需填写。

6.公车用油数据(包括柴油)。

逐车调查单车油消耗量,累加获得油耗总量。

7.公共机构合署办公区的能源资源消耗数据。

已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的,由各单位分户采集、填报。未安装能源资源消耗分户计量装置或分户不彻底的,应在主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的协助下,参考用能人数、建筑面积、用能设备等因素,对能源资源消耗量进行合理分摊,分别填报。

四、统计数据填写、审核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所属监察分局、各煤矿工人疗养院应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专门统计人员负责能源资源消耗数据的采集、报表的填写和按时报送工作。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主管节能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进行严格审核,确定无误,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规划科技司应对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并定期抽查,确保上报内容符合《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规定。

实施网络填写报送的,也应参照上述程序严格进行审核和复核。在进行网络填报时,应将纸质报表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五、报送周期与时限要求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工人疗养院按季分月填写《公共机构基本信息》和《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状况》,并于次季度前15日内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按季度、年度汇总填写《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分别于次季度前10日内、次年度2月10日前报送规划科技司。由规划科技司统一汇总、填写后,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机关节能办公室。

六、数据分析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工人疗养院负责节能工作的有关部门,每月(或每季度)应结合本单位所属单位建筑面积、用能人数、用能设备运行情况等,对电、水、气、油、煤等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并与统计数据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七、数据安全管理

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通报和公示应报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开和公布。

附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部门汇总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0/1012/110089/files_founder_2109623332/1768021511.xls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大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支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侨办、中科院、外专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



留学人员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吸引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为国服务,是我国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途径,也是新形势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回国创业逐渐成为留学人员报效祖国、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参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于学习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我国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有利于以创业带动就业,对于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按照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结合新时期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1、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是指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回国创办企业。留学人员企业一般要由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者留学人员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以上。



2、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工作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工作要求,围绕西部大开发、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中部崛起、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和行业振兴等战略规划,创造和利用更多支持条件,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予以扶持。通过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努力实现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提高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支持。



3、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相结合,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项目要大力支持,并通过企业发展培养出一批掌握尖端科技的创新型人才和善于经营管理的领军型人才;坚持国家战略与区域规划相结合,优先支持我国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地方振兴进程中的重点产业项目;坚持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以政府投入引导、带动社会投入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坚持优化环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提供优惠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坚持个人素质与创业前景相结合,在考虑企业科技成果创新性的同时,注重留学回国人员的诚信记录和能力水平的综合评价。



4、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必须营造有利于创业的良好环境。要不断创新政策、完善体制、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良好的生活保障和优良的服务环境,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逐步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培养一批专业素质高、技术前景好、海外联系广、熟悉国际运作规则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二、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政策支持



5、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研究制定专项创业支持计划,有针对性地重点引进一批本地区发展急需和紧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各地区要积极加强创业载体建设,依托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农业科技园区等创业载体,大力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创业。



6、国家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留学人员企业,在创办初始启动阶段予以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创业启动资金,并为领军型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及其创业团队成员提供一定数额的安家费或租房补贴。



7、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事业,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拓宽融资渠道。



8、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贷款管理,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研究探索“银行+担保+额外风险补偿机制”的贷款模式,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金融服务。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再担保服务。



9、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企业可以按规定参与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科研项目等,对进入各类园区孵化或转化的科研项目给予减免场地租金等优惠。



10、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1、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取得的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在售付汇管理上,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12、回国创业留学人员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创业,可享受各地政府优先供应土地等政策。留学回国人员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荒山、滩涂等特殊土地开发农业、林业项目,但不能抵押、转让、转租土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13、留学人员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14、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请专利,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与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加大对留学人员企业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技术成果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作价入股投资。



15、积极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海外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并对进站的海外博士后给予经费资助。



三、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16、对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坚持来去自由的原则,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出国学习、考察,参加有关学术活动等正常业务活动,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



17、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夫妻双方在国外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按政策生育或在国外期间生育及在国外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按照国家及本地区有关规定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其子女回国,可按照国家及本地区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随父母在当地落户。



18、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有社会保险双边或多边互免协议的除外),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凭劳动、聘用等有效合同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证明在当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非本地户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按规定,在当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已加入外国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中国境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在缴费标准、转移办法和享受待遇等方面,与中国公民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在国内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比照国内同等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20、已加入外籍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符合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可凭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可以凭身份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21、妥善安排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配偶工作和子女就学。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



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优先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



22、鼓励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开展科研活动。同等条件下,对研究开发水平高、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的留学人员企业科研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独特优势,鼓励他们创造更多成果和效益。



23、鼓励各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实验室向留学人员企业开放,支持留学人员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有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申报国家和省部级有关科技奖项。



24、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及留学人员创业园提供支持和帮助。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信息平台,加大信息网络建设力度,宣传引才和创业政策,提供项目需求信息等,促进资源共享。积极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搭建交流平台,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学人员智力交流活动。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留学人员回国创办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互动交流。建立技术产权服务平台,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中外技术专利信息数据库检索、国家重点行业数据库检索和技术产权网上交易等服务。



四、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25、高度重视。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在各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综合管理职能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



26、加强协调。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综合协调当地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宏观指导。建立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加大地区、部门、行业间交流合作,盘活留学人员资源,探索建立海内外留学人员组织合作机制,以留学人员服务机构为主体,发挥海内外各类留学人员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新格局。



27、突出重点。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和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专业服务,充分发挥各地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示范、引领和推广作用,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制定专门的支持留学人员创业工作计划,把工作重点放在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上。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企业方面有所突破。



28、强化服务。各地区要将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纳入当地重点人才服务对象的范围,建立服务机制。要研究制定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明确专门服务机构,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提供无障碍、一站式、个性化、全方位的服务。有条件的地区要根据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特点和要求,开发特色服务项目,构建多元化、立体化服务产品体系,支持广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要积极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体系,进一步加大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服务工作力度。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和表彰,营造留学人员回国创业良好氛围。要通过完善留学人员创业信息库,增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建立与海外留学人员联系的有效渠道,充分发挥各类社会团体机构的联络作用,加强与海外留学人员的联系,为他们回国创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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